第五节 纠纷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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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二十八团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6185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纠纷处理
分类号: D92;F426;D412
页数: 2
页码: 387-388
摘要: 二十八团与邻近乡从未发生大的纠纷,团场界问题引起的小纠纷都通过协商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关键词: 农二师 联合工作组 土地规划 人民委员会 库尔勒

内容

二十八团与邻近乡从未发生大的纠纷,团场界问题引起的小纠纷都通过协商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团在建场时,土地规划,场界划分是经过中央农垦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地委、库尔勒县、农二师、博古西湖农场(二十八团农场前身)组成联合规划组,对土地进行了规划,并明确划定了场界,签订了土地协议书。建场时,农场占用了个别农民的土地,都由农场开垦了土地进行兑换,所以农场的土地是经过政府划拨,具有合法权益。
  1961年,和什力克公社未经许可,私自在农场界内开荒造田。农场就此事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遵照巴州人民委员会、库尔勒县委、农二师党委指示,组成了联合工作组,进行了实地查勘,然后经过双方协议,农场照顾公社群众利益,将一分场九个条田划给和什力克乡公社即东止六斗渠以西(六斗渠归农场),西至七斗排,南至一支渠,北至六斗四农排、七斗七农排的沙依力克地区的土地归农场所有。农场划给公社土地内的树木,房屋,由公社按原价退给农场,公社已收走了农场的各种作物如数退回。交接时间从1961年11月7日开始,12月5日结束。公社占有土地后应退还农场房屋、树木款1万元以及收割的庄稼均未退还,农场为顾全大局,也未追究。
  1964年9~10月间,兰干公社搞土地规划,又私自将农场大片土地划去,即东至七斗渠(3号界桥),西至沙依力克孔雀一场总排,南至沙依里克渠(31号界桥)计5500亩土地,其中可耕面积3000亩,甚至还把农场已种庄稼的三个条田划走,还有八斗一、二农的一大半。公社社员赶马车、驴车进入场区,收割庄稼。孔雀一场党委于10月20日向库尔勒县规划委员会呈送了关于《兰干公社土地规划中占用孔雀一场界内条田的报告》,并将此报告抄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农二师党委、库尔勒县委,并附社界规划示意图一份。
  11月5日,中共库尔勒县人民委员会下发(64)187号《关于孔雀一场与兰干公社土地关系等问题的批示》文件,指出:“关于越界泡荒问题,县委决定除兰干、和什力克公社原来在场界内已种的土地保持原状外,今后未经批准,不准在孔雀一场范围内进行泡荒造田,望立即执行。”
  1966年9月12日,兰干公社党委向库尔勒县控告孔雀一场占领公社土地3000多亩。10月5日,库尔勒县农林局致函孔雀一场,决定于10月10日在兰干公社进行现场调查,协商解决。联合工作组经6天调查,其结果是:
  1.农场在争执区内有土地937.9亩,其中包括1956年建场时有下户大队三小队称交农场熟地1986.8亩,农渠4条,计长2546米。
  2.公社在场界以内开垦土地701.67亩,其中:双方争执区内的土地454.71亩,在场界以内争执区外的246.76亩,在1966年中开荒13.6亩,农渠5条,计长3200米。
  以上数字,双方同意并签了字。
  1971年,上户公社的一些社员在二十八团砖窑(现团水泥厂)附近盖房子开垦荒地,二十八团于1971年4月6日和上户公社关于十八团渠以北地区部分土地划分达成了协议:“一致同意,东从二十八团加工连起(原加工连旧址),西至二十八团砖窑以西750米(以上户公社准备建窑处的引水渠向西让出100米),南从十八团渠起,北至大公路(包括自然形成的黄土岗),其范围内的土地归属农二师二十八团,今后双方不得再发生争执。”
  1971年4月7日,库尔勒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批示同意“上户公社和二十八团关于十八团渠以北地区部分土地划分协议书”。

知识出处

二十八团志

《二十八团志》

出版者:新疆大学出版社

出版地:2000

几十年来,二十八团的军垦战士中,涌现出了许许多多惊天动地的为屯垦戍边事业献身的人物和感人事迹。《二十八团志》忠实记载了这段历史和这个英雄群体,宏观地记述了二十八团所走过的艰难曲折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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