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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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和田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58442
颗粒名称: 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11
页码: 445-455
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键词: 负责人 信贷业务 责任人 信用社 信贷管理部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县联社必须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县联社的分支机构,必须实行审贷岗位分离。
  第八条 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县联社必须设置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九条 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贷审会(小组)主任委员由各级联社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联社主任和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信贷管理部、财务信息部、风险资产管理部、业务拓展部、法律顾问、社员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7人(贷审小组为3至5人),人数为奇数。贷审会(小组)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成员审查的与己有关系的贷款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各级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门,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有权审批(核准)人对贷审会(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即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数额内决定贷多贷少。对贷审会(小组)未获通过的贷款,有权审批(核准)人没有“一票通过权”,但均有复议决定权。
  第十一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县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信贷业务权限管理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县联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制度。
  (一)县联社权限范围内但自治区联社要求报备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部报备。
  (二)对超权限范围的信贷业务,在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自治区联社报备咨询,经自治区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由理事长签字后,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三条 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公开信用社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六条 客户(农户贷款客户除外)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信用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
  (九)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七条 农户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
  第十八条 对兵团农牧团场职工发放贷款,除具备地方农户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所在团场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林木、养殖群、园林、农机具等承包或租赁合同,并取得有效的合法证明,同时出具已缴纳承包、租赁期内合同约定应交承包、租赁费的合法凭据。
  (二)具有一定的种植、养殖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在贷款信用社开立活期或定期存款账户。
  (四)办理与农业、畜牧、农机等经营范围相关的保险。
  (五)团场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出具监督、约束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各级信用社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贷款。
  第四章 贷款投向
  第十九条 信用社要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的办社宗旨,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信贷投放的重点是农村、农业和农民以及兵团农牧团场及职工。在满足“三农”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济较发达、客户资源相对丰富区域的经营机构可适当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
  第二十条 对非农业贷款的发放要从严控制。严禁对下列行业和项目发放贷款:
  (一)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限制发展的行业。
  (二)与国家宏观调控相悖的项目。
  (三)盲目开荒,破坏植被和生态环境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的。
  第二十一条 严禁变相对下列贷款用途发放贷款:
  (一)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铺底资金或转借给关联企业作为铺底资金。
  (二)借款人将短期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十二条 严禁对下列贷款对象发放贷款:(一)严禁对未授信的企业发放贷款。
  (二)严禁向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客户发放新增贷款。
  (三)严禁向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客户发放贷款。
  (四)严禁对已经和信用社有过贷款纠纷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
  (五)严禁对自有资金比例低于规定要求的客户发放贷款。
  (六)严禁对资产负债比例高于规定要求的客户发放贷款。
  (七)严禁向以资抵债客户发放新增贷款。
  (八)严禁向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符合《贷款通则》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授权授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授权授信管理分为信用社内部授权授信和信用社对借款人授信两种。信用社内部授权授信是由信用社上级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下级的授权授信,包括最高放款额度,抵债资产的回收与处置权限,依法参加诉讼等。信用社对客户的授信管理是信用社控制借款人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根据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发展需要和当地经济金融市场状况,实行差别权限核定(授权)。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信用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
  第二十六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信用社对其提供的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八条 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指信用社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信用社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授信指信用社根据AA级以上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社信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团授信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企业集团、省直及以上企业统一授信由自治区联社审查,县联社负责管理;小型企业、县直及以下企业统一授信由县联社负责审查和管理。企业类型的标准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信用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订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社信用。
  第三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管理和授信管理按相关单项业务品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三十二条 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三十三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现阶段信用社只准许对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除此以外禁止发放信用贷款。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必须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必须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必须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80%。
  第三十四条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承兑是指承兑人(信用社)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信用社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信用社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对票据的真伪进行确认,并取得书面查询材料。
  第三十七条 信用证是指开证社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信用社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信贷投向应体现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宗旨,经营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特色信贷业务,不断创新信用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须按规定报自治区联社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四十条 发放贷款,要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最大一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 倍,不断降低存量贷款的风险。存量贷款超存贷款比例管理有关指标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
  第四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按权限、按程序操作。禁止化整为零拆笔放贷,禁止越权,超授信放贷。
  第四十二条 实行贷款主办社制度。若借款人已经在一家信用社取得了贷款,其他信用社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为其发放贷款(社团贷款除外)。
  第四十三条 实行贷款查询制度。贷款发放前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若借款人有逃废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等不得再为其发放贷款。
  第四十四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权限内: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二)超权限: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咨询)、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第四十五条 贷款的利率及计息。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由县联社根据基层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利率的浮动幅度,报自治区联社核准后,并以此来确定各类贷款执行利率,在借款合同和贷款凭证上载明。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的相关政策执行,对社员农户贷款在利率浮动上实行优惠。结息方式一般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也可与农户约定其他的结息方式。
  (二)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在确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按照借款期限来确定利率、结息方式、结息时间等,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三)贴现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加浮点利率,贴现计息及回收采取办理票据贴现时在票款中扣收的方式。
  (四)展期贷款利率:经批准展期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照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五)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部分或全部加收利息或罚息。
  (六)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四十七条 经经营机构同意,客户可提前归还贷款,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四十八条 合同管理。办理信贷业务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必须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八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信贷台账。台账是记录每笔贷款的原始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发生后,必须逐户分别设立信贷台账。信贷台账分为正常贷款台账和不良贷款台账两大类。贷款发放必须将贷款及时记入正常台账,形成不良的,由正常台账转入不良贷款台账。台账必须定期和会计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五十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必须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营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
  联社对信用社的贷款每季度组织抽查一次,除检查上述内容之外,还要检查限制性条款的内容的落实情况。检查自查后,必须形成书面报告,经检查人员签字后,逐级上报。对检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出限期整改及处理意见,对可能形成贷款风险的,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30日前向经营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贷款账户。贷款展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贷款展期按照“谁批准发放、谁批准展期”的原则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核准)程序与贷款发放程序相同。
  (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展期,必须有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社团贷款展期,须经所有提供贷款的经营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
  (五)对借款人已有借款展期记录的,必须从严掌握新增贷款。
  (六)对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或垫款)科目。
  (七)贷款展期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批(报备)。
  第五十二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经营社必须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社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必须及时向经营社主任、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事项。经营社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向有权审批(接受报备)社报告,有权审批(接受报备)社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五十四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经营社必须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客户维护。对客户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保函等其他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五十六条 对大额贷款和重点借款人的管理。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大户和重点借款人,联社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案,并指派信贷员进行专户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贷款出现风险。
  第五十七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运作档案。
  (一)客户部门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信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并按要求将全部数据按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二)信贷运作档案主要是信贷业务审议、审批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按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三)对信贷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必须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具体按照《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五十八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五十九条 贷款风险责任的确定、追究与处罚。贷款风险责任是指除完全因违规违纪发放贷款原因外而形成不良贷款,有关贷款决策与管理人员需承担的责任。联社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和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对本级审批的贷款项目承担管理检查责任。贷款形成风险的,管理检查责任可追究至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调查、审查岗相关人员。
  第六十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六十一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第六十二条 不良贷款管理实行“新老划段、明确责任、两级管理、共同清收”的原则。
  (一)新老划段:按照不良贷款占用形态、形成的时间等分类设立台账进行监控、管理。1996年底以前为一段,实行目标清收,1997年到2002年底为一段,将落实清收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003年到2005年底为一段,继续落实清收责任,实行离岗清收。
  (二)分清责任:按照不良贷款形成的责任,对责任人员实行清收责任制,不得因新老划段而解除责任。
  (三)两级管理:不良贷款由基层信用社和县联社共同管理,调动各方面的清收积极性。
  (四)共同清收:县联社要发挥好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与辖内基层信用社共同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对大额风险贷款,县联社必须直接进行清收。
  第六十三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信用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六十四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坚持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信用社利益的原则。
  (一)接收的抵债资产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和抵押物、质押物。
  2.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4.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
  5.信用社认为不宜用于抵债的其它资产不能作为抵债资产。
  (二)抵债资产的接收、出租、变现处理实行集体研究、分级决策原则:
  1.严禁未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擅自接受抵债资产。
  2.严禁未经批准自营、自用抵债资产。
  3.严禁将抵债资产无偿为职工使用、搞福利。
  (三)抵债资产自接受之日起至变现之日止,必须建立台账,明确人员,实行责任目标管理,防止损失、贬值。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严防道德风险。
  (五)抵债资产工作归口信贷管理(资产保全)部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信用社豁免贷款。
  第六十六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信贷资产进行监测;客户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盘活。
  第十章 贷款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信用社贷款实行“社员民主监督、监事会经营方向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合规性监督、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原则。监督的重点:
  (一)贷款投向。
  (二)贷款合法、合规性。
  (三)贷款形态调整及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
  (四)信贷制度、规定、办法的执行情况。
  (五)贷款发放的调查、审查、审议及审批人员[含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成员]的职务行为。
  (六)信贷员及信贷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基层信用社每年至少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贷款发放、使用、收回等情况;每半年至少向监事会报告贷款投向、信贷支农及不良贷款的管理、清收情况。县联社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辖内基层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进行一次审计,每年至少对各项贷款进行一次全面审计。自治区联社将不定期地对县联社的贷款管理情况和信用社大额贷款及新增不良贷款、抵债资产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十九条 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国家及信用社有关法规办理信贷业务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实际存在的问题,但在检查监督中未发现的,除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检查监督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制度。
  第七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
  (一)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
  (二)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法合规性和审查结论负责。
  (三)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
  (四)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七十二条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基层信用社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主任或经授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信贷员为经营主责任人。
  2.联社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贷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以及经授权的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基层信用社主任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为经营主责任人。
  3.联社自身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贷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以及经授权的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基层信用社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超经营信贷业务权限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有权审批的信贷员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的信贷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的贷款审批小组组长或经授权的副组长为审批主责任人;信贷员为经营主责任人。
  2.联社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贷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以及经授权的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组长或经授权的副组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3.联社自身调查办理的超权限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贷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以及经授权的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三)办理特事特办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联社贷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七十三条 责任追究具体按照《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审贷分离要求设置信贷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七十五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聘用;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上岗资格有效期2年,自治区联社每2年组织1次持证上岗考试。
  第七十六条 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等级评定每年进行1次。
  第七十七条 加强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联社每年必须对信贷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第七十八条 建立信贷工作奖惩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必须按照自治区联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九条 实行信贷岗位轮换。联社必须组织对辖内信贷人员定期进行轮换。
  第八十条 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资格认定。对拟聘用的信贷部门负责人在正式聘用前,必须报请上一级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认定。
  第十二章 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十一条 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贷款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客户资料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用社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八十二条 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各司其职,负责信贷各项数据的录入、数据处理和系统维护等。
  (一)经营社客户部门负责辖内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发放及收回、客户经营情况等资料录入。
  (二)各级信用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审查、权限管理、数据上报和综合系统检查。
  (三)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所有上报数据的汇总、整理和上报。
  (四)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八十三条 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必须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四条 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定系统综合管理员,负责系统机构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和系统维护工作。建立系统应用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十五条 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管理。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基本信息和决策意见,是信贷决策、检查、考核的基本依据。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对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负责。
  第十三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八十六条 信用社信贷业务应遵守银行业监督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确需简化手续和程序,以及信用社现有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信用社现有政策制度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特事特办核准机构为自治区联社。
  第八十八条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必须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低风险信贷业务(信用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实行审贷分离。
  第八十九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贷款主办社(行)制度。发放社(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自治区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未经自治区联社授权,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贷款。未经自治区联社授权,经营机构严禁超越辖区提供异地贷款。
  第九十一条 严禁发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严禁对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客户经营房地产业务发放贷款;原则不得发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贷款。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指定由信用社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信用社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第九十三条 开办委托贷款需报经自治区联社批准。开办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九十四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信用社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联社授权,严禁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城市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文化广场、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发放贷款。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的各级机构。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2日

知识出处

和田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和田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出版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和田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客观、全面、集中、详尽地反映了2013年和田地区1市7县联社在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党群工作、员工队伍各个方面的新计划、新措施、新变化、新成就、新经验,也包括前进中出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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