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质)押有价物品管理操作流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56774
颗粒名称: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质)押有价物品管理操作流程
分类号: F832;D92;F8
页数: 2
页码: 119-120
摘要: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联社)抵(质)押有价物品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流程。
关键词: 通知书 借款人 客户经理 担保物 管理员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联社)抵(质)押有价物品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联社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各信用社自行保管抵(质)押物,联社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的抵押及解押工作。
  第二章 抵(质)押有价物品
  第三条 担保物是指抵押物、质押物,是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依法处置担保物进行贷款清偿。
  第四条 基本规定:
  (一)各信用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代保管抵(质)押物登记簿”,按月与核心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对。联社主任每半年对保管的抵(质)押物实物进行账实核查;联社会计部每季度对抵(质)押物进行账实核查;网点负责人每月对抵(质)押物进行账实核查。
  (二)抵(质)押物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发放贷款核算时应准确确定入账金额办理入账手续。借款人或第三人按合同按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终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方可退还抵(质)押物。
  第五条 收取担保物流程:
  (一)客户经理办理每笔信贷业务,在审签放款通知书之前,打印“抵(质)押品入库通知书”(根据他项权证开立,有几个他项权证,填几份“抵(质)押物入库通知书”),连同抵押物实物移交抵押物管理员,并签字确认。
  (二)客户经理与抵押物管理员办理抵(质)押物的移交手续,必须在贷款发放之前进行。“抵(质)押品入库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客户经理留存信贷档案,一联管理员登记“代保管抵(质)押物登记簿”,另一联由营业柜台凭以入账。
  (三)客户经理负责验证抵(质)押物的真实性,确定在有关登记单位已抵(质)押登记。
  (四)客户经理移交抵(质)押物时,必须保证“抵(质)押品入库通知书”上抵押物名称、证号、抵押人、金额等内容与抵(质)押物清单、评估报告以及抵(质)押物实物保持一致。
  (五)管理员核对无误后收妥担保物,担保物视同现金入保险柜保管。
  (六)管理员收妥担保物后,将一联“抵(质)押品入库通知书”交营业柜台入账,柜面人员打印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柜台留存附贷款借据作为凭证附件,第二联给抵(质)押物品所有权人的回单。
  (七)柜员办理表外抵押物入账手续,必须以借款人(单位)名称在表外科目“代保管有价物品”中,按“抵(质)押物入库通知书”逐份开立明细账户,如抵押人与借款人姓名不一致,以抵押人名称开立,备注注明借款人。
  (八)担保物如为存单,还应同时在系统做本行质押存款。
  (九)严禁记账人员与保管人员为同一人。
  第六条 退还担保物流程:
  (一)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客户经理填制“抵(质)押物出库申请单”,签字确认后交客户,客户凭申请单、身份证、贷款结清凭证到保管人处,保管人核实与客户移交抵质押物(只能借款人领取,严禁他人带领),在抵质押物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二)管理员将申请交记账员,记账员办理抵质押物出库,打印一式两份凭证由客户签字确认;担保物如为存单,还应同时在系统中办理存单解押手续。
  第七条 处置担保物核算。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按合同约定联社可以提前实现债权时,联社可以依法处置担保物。
  (一)业务受理。根据信用社出具的“处置担保物通知书”办理担保物的出库及移交手续。
  (二)操作流程。受理的“处置担保物通知书”作表外付出凭证的附件,填写抵质押物出库申请单,经有权人审批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借出抵(质)押物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贷款未归还需暂时借出抵(质)押、权证的,由客户经理出具借出抵(质)押物申请,填写抵(质)押物出库申请单,写明借出原因、期限,并由信用社负责人、联社主任签批后方可办理。抵(质)押物必须由客户经理本人领取,本人办理相关借出业务,不允许外单位人员直接领取抵(质)押物私自办理事项。
  第九条 有违反本流程规定情形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流程由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3月20日

知识出处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年鉴 2014》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年鉴》(2014)全面记述了乌鲁木齐县联社2013年业务经营状况、基本建设、社务管理、党的建设和基层信用社发展等诸多方面内容,全方位展现了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和变化变革的新成果,是记录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社发展变化资料信息的文化载体。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