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差错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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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32356
颗粒名称: (一)现金差错处理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2
页码: 333-334
摘要: 20世纪50年代,农村信用社出纳现金发生差错,严禁“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自赔不报以违反账务制度论处”。原则上要求财会人员彻底查清长、短款原因,然后据实进行账务处理。以上现金差错处理原则沿用至80年代初期。
关键词: 福海县 情节严重 农村信用社 司法机关 责任事故

内容

20世纪50年代,农村信用社出纳现金发生差错,严禁“以长补短,长款不报以贪污论处,短款自赔不报以违反账务制度论处”。原则上要求财会人员彻底查清长、短款原因,然后据实进行账务处理。以上现金差错处理原则沿用至80年代初期。
  1985年,农业银行福海县支行规定:“农村信用社财产资金发生多缺,凡属于责任事故的,执行长款归公,短款自补原则。”不准长款寄库,不准短款亏库。
  1998年12月,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1999年1月,福海县联社制定《福海县联社现金管理办法》其中对现金差错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1)技术性错款,经查找确实无法挽回的,按审批手续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2)责任事故错款,长款归公,短款自赔,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错款性质暂时难以确定的,应组织专人清查,不能简单草率处理,也不能久悬挂账,任其拖延;(5)由于领导不力,用人不当,违章不究而造成的错款,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包括经济责任;(6)对查找无着落和确实无法挽回的出纳长短款,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处理权限报批与列账。
  各信用社发生出纳差错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2007—2012年,福海县联社全辖推行柜员制,柜员集会计出纳于一身,设立授权员,对柜员实行授权管理。现金差错和账务差错的处理仍如前所述。

知识出处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本书是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第一部志书,记述了几代平凡的福海信合人,通过存款、贷款、结算以及电子银行业务等,服务“三农”、服务社区居民、服务中小微企业。志书涵盖福海县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县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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