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股、继承、分割、转让与馈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32270
颗粒名称: 四、退股、继承、分割、转让与馈赠
分类号: F832;D92;F8
页数: 2
页码: 170-171
摘要: 20世纪50年代,社员退股按信用社章程办理,要求退股社员必须在年终决算之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信用社于决算后一个月内清退股金。如有盈利,加付红利。社员迁离辖地,凡当事人要求退股,信用社随时退还股金。社员死亡时,股金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有多个合法继承人的,信用社代为分割股权。
关键词: 福海县 社员股金 联合社 信用社 当事人

内容

20世纪50年代,社员退股按信用社章程办理,要求退股社员必须在年终决算之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信用社于决算后一个月内清退股金。如有盈利,加付红利。社员迁离辖地,凡当事人要求退股,信用社随时退还股金。社员死亡时,股金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有多个合法继承人的,信用社代为分割股权。
  1963—1984年,福海县信用社曾结合整社、财务大检查,换发社员股金证等工作,对社员股金进行过多次清理、落实股权。对招工、招干进城定居的社员股金一般直接转给留在农村的家属,家属随迁要求退股的予以清退。凡已故父辈所入股的股金由儿辈继承,需要分割的,信用社依据当事人要求,给予分割,分别登记换证。对查无下落,死亡绝户的股金,按有关规定处理。由于社员股金没有分红,在清退股金时,按年度支付定期存款股息。20世纪50~80年代县辖信用社发生的退股案例极少。
  20世纪90年代以后,福海县联合社办理的退股业务主要有两种:一是持股人因种种原因要求退股;二是90年代初吸纳的存款化股金及过去社员所持的小额资格股与新章程持股起点要求不符部分,由信用社主动清退。凡社员要求退股的,当事人需提交退股申请书,并签订退股协议,经县联合社审批后,由业务人员清退股本及应分红利,退股社员不再享有信用社的分红及相关优惠政策。1998年,福海县联合社根据上级精神,从股金中全部剔除存款化股金部分,共清退存款化股金312万元。清退时,除按年计付定期利息外,还遵守约定计付了红利。2005年,福海县联合社按照自身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着手调整改造股权结构,主要是清退小股,动员置换大股,募集新股。对小股权的改造主要是通过协商转让置换成大股。此种情况由县联合社通知小股持有者和有实力、有意向增加投资的大股东,双方面对面协商转让股权事宜,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股金转让协议,县联合社业务人员凭转让协议及转让人,接收人身份证办理转让业务。
  股金馈赠业务相对较少,因赠予原因进行股份转让的,一般参照股金转让程序办理。

知识出处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本书是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第一部志书,记述了几代平凡的福海信合人,通过存款、贷款、结算以及电子银行业务等,服务“三农”、服务社区居民、服务中小微企业。志书涵盖福海县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县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