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新源县××沙厂税务案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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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31771
颗粒名称: 九、新源县××沙厂税务案例
分类号: F812;F426;D92
页数: 1
页码: 221-221
摘要: 2012年1月,新源县国税局稽查局收到自治区稽查局举报案件转办函,该举报信函称新源县××沙厂自2001~2011年多次采取购买假发票,一直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该沙厂于2005年3月15日在新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1~2007年度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一直未向新源县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2007年8月27日核准税务登记;业主姓名: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沙石开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 新源县 国税局稽查局 乌鲁木齐市 国税局

内容

2012年1月,新源县国税局稽查局收到自治区稽查局举报案件转办函,该举报信函称新源县××沙厂自2001~2011年多次采取购买假发票,一直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该沙厂于2005年3月15日在新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1~2007年度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一直未向新源县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2007年8月27日核准税务登记;业主姓名:登记注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沙石开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沙厂销售沙石料给新源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02~2003年合计86076.92元;2005年11月至2006年9月合计231132.08元。该沙厂以取得的兵团石油有限公司农四师分公司天源加油站开具的发票(柴油)(林木)进行资金结算。2005年12月至2007年11月,以个人身份证在新源县国税局发票代开点开具征收率为4%的“材料费”发票金额754765.09元;2006~2007年,提供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代开的普通发票9份金额567394元,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协查函证实为假票。上述问题造成该沙厂少缴增值税63942.5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追缴少缴增值税税款63942.51元,并处少缴税款63942.51元70%的罚款计44759.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沙厂按日加收滞纳金65035元。

知识出处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总社;伊犁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在伊犁州国税走过20余年之际,第一部全面、系统、翔实记述全州国税历史的《伊犁州国税志》,经过编纂人员的辛勤笔耕,今天终于付梓面世了。这是记录全州国税事业发展的史书,再现了伊犁国税人“为国聚财、为民收税”20余年的光辉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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