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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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中)》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2557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商税收
分类号: F812;F426;D92
页数: 13
页码: 1158-1170
摘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0年,新中国的工商税收就主体税种而言,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1957年为复合税制时期;第二阶段,1958~1984年为简并税制时期;第三阶段,1984~1990年为税制改革时期。
关键词: 营业税 巴州地区 年增长 所得税 库尔勒

内容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0年,新中国的工商税收就主体税种而言,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0~1957年为复合税制时期;第二阶段,1958~1984年为简并税制时期;第三阶段,1984~1990年为税制改革时期。
  【复合税制时期】 1950~1957年为复合税制时期,主体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商品流通税。
  货物税 1950年1月,货物税征收品目有1136种。1950年6月,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简并为8大类358种。1952年底修订后,取消大类,税目改为36项174目。1953年1月1日实行,焉耆专区及其一分为二的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实际开征的货物税有14项18目,其税目税率如下:土烟叶40%、肠衣7%、饴糖15%、鱼5%、毛制品5%、蚕丝15%、土布8%、砖瓦8%、肥皂8%、纸7%、植物油12%、粮食2%、金属矿产品5%、非金属矿产品5%等。从1956年实际征收的情况看,货物税主要税源为植物油,比重达38.6%,其次为粮食占27.6%,下面依次为砖瓦、土烟叶和毛制品。1950年焉耆专区征收货物税2.7万元,1957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征收货物税40.8万元,1957年比1950年增长14倍。1958年,货物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 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分行业依不同税率计算交纳。根据1950年12月19日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依营业总收入额计算者,税率分别为1~3%;依营业总收益额计算者,税率分别为1.5~6%;依佣金收益额计算者,税率分别为615%;兼两种以上行业的单位,分别按不同税率计征,不易划分者,按较高税率计征。1952年12月修正税制时调整税率,将原来1~3%的五档税率各增加0.5%;原来4~6%的三档税率各增加1%;原来8%的税率增加2%;原来10%、12%、15%三档税率统一为15%。提高税率的原因是合并了应纳的印花税和营业税附加。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将商业营业税率逐步统为3%,将服务行业的税率简化为3%、5%、7%。1950年,焉耆专区征收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7万元。
  1951年,焉耆专区征收营业税的户数为2188户,其中工业1212户,商业976户。工业全部为私营,在商业户数中国营商业12户、合作商业18户、私营商业946户。1951年,私营工商业交纳的营业税占当年营业税的82%。1955年,巴州及库尔勒专区征收营业税的户数为2883户,其中国营工商业46户、合作性质工商业39户、私营工商业2798户,私营工商业交纳的营业税占当年营业税的59%,比1951年下降23%。1957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征收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113.7万元,1957年比1950年增长15.24倍。
  1958年,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12月31日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把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中已纳货物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的国家可控的少量重要商品,合并在一个环节一次征收商品流通税,征收税目为22个项目58个品目。
  焉耆专区及以后的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实际开征的商品流通税有5个项目12个品目,其税目、税率如下:白酒50%,机制麦粉10%,土制麦粉5%,皮毛中各种兽皮20%,羊毛、羊绒、毛、驼绒、马鬃、马尾10%,猪鬃16%,原木10%。从1957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征收商品流通税的实际情况看,主要税源为白酒、麦粉和皮毛,所占比重分别为34%、30%和27%。
  1953年焉耆专区征收商品流通税15.1万元。1957年,巴州和库尔勒市专区征收商品流通税65万元,1957年比1953年增长3.3倍。1950~1957年的8年间,焉耆专区及以后的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征收的货物税171.2万元、工商业税(包括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853.6万元、商品流通税223.3万元,共计征收1248.1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的80.47%。1958年,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简化税制时期】 1958年,即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到1978年及稍后一段时间为简化税制时期,主体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
  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是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加以合并简化而来的。工商统一税从大的方面分为工农业产品和商交服临两部分,税目有263个,税率141个,最低税率1.5%,最高税率69%。1958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征收工商统一税268.5万元。
  1959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实际开征的工商统一税中的工农业产品部分的税目税率为:白酒60%,代用品酒20%,酒精20%(1959年12月1日后改为5%),饴糖27%,粮食4%,机制麦粉10%,半机制麦粉5%,植物油12.5%(1962年2月改为8%),鱼5%,土布8%,毛制品12%,生皮20%,牛皮革40%,其他皮革20%,皮货20%,羊毛、羊绒、驼毛、驼绒、马鬃、马尾10%,肥皂5%,水泥20%,水泥制品6%,砖瓦11%,原木10%,煤7.5%,焦炭7%,矿物油20%,生铁5%,电力5%,机器机械5%,其他工业产品5%。以上税目33个,税率28个。
  从1959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工农业产品征税的实际情况看,主要税源有麦粉,占当年工农业产品税额的17.67%,皮毛占13.6%,生铁占12.9%,酒占11.23%,原木占8.7%。生铁税源大,占第三位,是大炼钢铁的结果,生产生铁是亏损的,以后又规定予以退税。
  1959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实际开征的工商统一税中,商业交通服务行业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性业务(其中建筑、修理、缝纫、照象、理发、浴室3%,饮食、旅店5%,行栈7%)、临时商业10%。其税源所占比重依次为:商业零售占65.64%,服务性业务占15.87%,交通运输业占17.8%,临时商业占0.7%。1972年,巴州征收工商统一税729.9万元,1972年比1958年增长1.7倍。
  1958~1972年,巴州(含库尔勒专区)征收工商统一税7434.2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总额的84.1%。从1973年起,将国内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改革开放以后,工商统一税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纳税的税种之一。从1986~1990年巴州地区共征收涉外企业工商统一税226.6万元。
  工商税 工商税是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而成的一种税,共计44个税目、82个税率。1973年,巴州地区征收工商税844.8万元。
  1979年,巴州地区征收工商税的税目税率为:煤8%,电力15%,非金属矿产品8%,钢材8%,农业机械3%,仪器仪表5%,化肥3%,化工原料10%,水泥15%(1982年1月减为5%),砖瓦10%,原木10%,棉布3%,针织8%,熟制各种皮革,皮货、毛制品15%,皮革制品5%,机制纸及纸板10%,甜菜糖8%,莫合烟、烟叶40%(1980年莫合烟减半征收),酒60%,水产品5%,菜牛、菜羊3%,生猪3%,毛绒10%,商业零售3%,旅店、饮食5%,浴室、照相、理发、集体建筑安装3%,交通运输3%,临时经营10%。以上税目38个、税率28个。其主要税源有:电力占当年工商税总额的14%,非金属矿产品占8.9%,酒占7.3%,水泥占4.7%,棉布占5%。以工业产品为主的税源已取代五六十年代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税源。
  1979年,商业交通服务占工商税当年收入的比重依次为,商业零售占21.75%,交通运输占5.2%,服务行业占3.8%,临时经营占1.7%。
  1983年,征收1967.5万元(1984年和1985年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已开始从工商税中分离出去,这两年工商税收入不可比),1983年征收工商税比1973年增长1.32倍。
  1973~1983年,巴州地区征收工商税(1984~1985年数未列入)14819.9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总收入的91.3%。
  1984年工商税制实行全面改革,工商税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3种。
  【改革税制时期】 产品税 产品税是由工商税中分离出来的。它将原工商税大部分按行业设置的税目改为按具体产品和产品类别设置税目。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并于10月1日在全国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将工业产品分为24类、260个税目,农业产品合为1类、10个税目,共25类、270个税目、349个税率。1985年,巴州征收产品税1549.4万元。
  1990年,巴州地区征收产品税,其中工业品部分有18类:烟类、酒类、食品饮料类、纺织品类、皮革皮毛类、服装鞋帽类、纸类、电子产品类、其他轻工产品类、药类、橡胶制品类、陶瓷类、建材类、矿产品类、电力类、成品油类、黑色金属类、有色金属产品类、其他重工产品类,税目43个,税率43个。农业品部分,税目5个,税率5个。共19类、税目48个、税率48个,最高税率50%,最低税率3%。
  1990年,巴州地区产品税主要税源有:橡胶制品,占25.8%,电力占23.6%,其他矿产品(石棉等)占14.2%,其他农产品(毛绒等)占10%,其他轻工产品(植物油等)占7.2%。1990年,征收产品税1815万元,比1985年增长17%。
  营业税 营业税基本上是将原工商税中的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部分和交通运输部分分解出来,单独建立的一个新税种,设置11个税目,27个税率,但把相同的税率归并后只有4个税率,即3%、5%、10%、15%。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典当业。1985年5月18日,“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2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1985年,巴州地区征收营业税1247.9万元。1990年8月22日,又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2个税目,税率均为5%。
  1990年,巴州地区征收营业税的税目有:商业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典当业、临时经营等11个,税率19个。
  1990年,巴州地区营业税的主要税源有商业零售、占当年营业税收入的比重31.9%,金融占15.4%,商业批发占15.3%,建筑安装占11.3%,服务业占9.6%。1990年,征收营业税3973.7万元,比1985年增长2.18倍。
  增值税 1983年,巴州在焉耆县试行增值税,当年收入3.4万元。1984年10月,在全州范围内试行,直到1985年全州增值税收入维持在4万元左右。1986年以后,随着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增值税收入增长较快。1986年征收102.5万元,1990年征收939.7万元,1990年较1986年增长8.17倍。
  1990年,巴州地区征收增值税的税目有食品饮料、纸、电子产品、纺织品、服装、药品、皮革皮毛、玻璃制品、其他轻工产品、建筑材料、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陶瓷工业性作业等13种,子目23个,税率23个,最低税率14%,最高税率23%。
  1990年,巴州地区增值税主要税源有:纸占当年增值税收入比重的26.9%,其他轻工产品占22.9%,纺织品占15.5%,水泥占8.76%,糖占6.14%。
  1984~1990年,巴州地区征收产品税10576.8万元,营业税1404.5万元,增值税2521.8万元,共计征收27139.1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的66.27%。
  所得税 共有8种所得税
  1.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1950年,焉耆专区征收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1万元。1952年,焉耆专区交纳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的工商户有1343户,其中私营1341户,合作社2户。在当年征收的所得税收入中,私营占98%,合作社只占2%。1956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交纳所得税的工商业160户,其中国营1户,合作社83户,公私合营56户,私营20户。在当年征收的所得税收入中,国营占2%,合作社占71%,公私合营占25%,私营只占2%。1957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征收67.7万元,比1950年增长66.7倍。
  2.工商所得税:1958年税制改革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改为工商统 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仍然保留下来,形成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纳税人主要是城乡各种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和手工业、小商小贩等。1958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征收工商所得税46.2万元。
  3.农村社队和乡镇企业所得税:1984年,取消15%的税率和起征点,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从执行新税率的时间起到1986年止,自治区规定对巴州的且末、若羌、巴音布鲁克的社队企业,暂按应纳税款减征60%,巴州其他社队企业减按40%征收。
  1984年,巴州交纳工商所得税有313户,平均税率分别为:基层供销合作社39.84%,工业合作组织33.24%,建筑合作组织38.61%,合作商店(组)40.51%,城镇街道企业33.82%,乡镇企业19.18%,预算外企业37.44%,其他43.34%。
  1984年,巴州工商所得税收入中,税源较大者:其他占33.5%,预算外企业占32.3%,乡镇企业占11.82%,基层供销合作社占10.27%。1985年,巴州地区征收工商所得税243.8万元,比1958年增长4.28倍。
  4.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此,集体企业不再执行工商所得税。根据暂行条例,集体企业不分城乡、不分行业统一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10%;最高一级年所得额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55%。同原来工商所得税对集体企业适用的税率相比,税负减轻了,最低一级由原来的300元起征提高到1000元;最高税率虽仍为55%,但最高一级由原来的8万元起征提高到20万元。按新规定全年所得额8万元,税率为48%,降低了7%。
  1990年,巴州地区集体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分别为:工业企业32.5%,交通运输企业9.09%,建筑安装企业39.28%,商业服务业27.77%,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为54.28%,基层供销合作社38.29%,城镇街道企业18.71%,乡镇企业31.02%,信用合作社30.13%,其他30.58%。利润高的企业税率高。
  1990年,巴州地区集体企业所得税主要税源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其当年所得税占同期全州集体企业所得税收入的93.6%,其次为商业服务业占1.58%。1990年,征收2618.9万元,1990年比1986年增长3.91倍。
  5.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巴州地区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8.8万元,1990年征收114.1万元,1990年比1986年增长12倍。
  6.私人企业所得税:1989年巴州地区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3000元,其他年份未征。据调查,多数城乡私营企业尚戴着集体企业的帽子。
  7.个人收入调节税:综合收入规定按月计税,根据规定的地区计税基数,分4个档次,按超倍累进税率征收。巴州属十一类地区,适用第四档次,计税基数为115元。在巴州地区未超过基数三倍的不征税,即未超过460元的不征税。税率共分5级,最低一级(三倍),460元以上至575元部分税率20%;最高一级(七倍),920元以上部分,税率60%。在计税时,无论哪一级,均应首先除460元,再按率计征。
  分类收入规定按次计税,其中,(1.)投稿、翻译收入和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税。(2.)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收入按20%的税率计税。(3.)私营企业投资者分得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以每次收入按40%的税率计税。1987年巴州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2.6万元。
  1990年,巴州地区征收个人调节税以综合收入为主,占当年个人调节税收入的70.7%;其次为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占14.86%。1990年,征收14.8万元,1990年比1986年增长4.7倍。
  8.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工资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全月收入额在800元以下免征;最低一级,全月收入额801~1500元的部分,税率5%;最高一级,全月收入额在1.2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45%。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扣除规定的费用后计税。
  1983年,巴州地区征收个人所得税18.5万元。1990年征收67.9万元,1990年比1983年增长2.67倍。
  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1.奖金税:巴州地区自1984年起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当年征收1000元。自1986年起,开征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1986年,巴州地区征收国营、集体、事业奖金税分别为6.7万元、1.2万元、6万元,合计征收13.9万元。1990年,对国营、集体和事业单位分别征收3.7万元、8.6万元、7000元,合计征收13.2万元。1990年,奖金税比1986年下降6.47%。
  2.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8年巴州地区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3.4万元,1989年征收5.6万元,1990年征收9万元,1990年比1988年增长1.64倍。
  建筑税 1983年巴州地区征收建筑税13.2万元,1990年征收建筑税为251.7万元,1990年比1983年增长18倍。
  特别消费税 1989年巴州地区征收特别消费税28.3万元,1990年征收2000元。
  盐税 1949年底至1950年初,南疆(包括焉耆专区)各县的盐税沿用旧制,随农业税附征,1950年4月废除旧制,但南疆遍地土盐,管理困难,仅在城镇巴扎上征收,农村缓征。南疆土盐每百斤税额人民币0.675元。1950年12月每担调整为1.35元。1951年3月,新疆省盐务局成立,不少专区相应设置盐务机构,但焉耆专区未设置,盐税由税务机关代征代管。1951年土盐每担税额0.75元,1952年为1.05元。
  从1958年7月1日起,盐税交由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博斯腾湖产盐每担税额2元。1961年为3.5元,土盐不征税。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盐税条例》所附盐税税额表,规定南疆盐税每吨70元。1987年以来,南疆地区食盐每吨税额减按37元征收,不含税出场价在现行出场价基础上每吨提19元。1989年底,南疆地区减税额调整为每吨减按42元征收,巴州地区征税时仍按每吨70元计征,然后按应减税额每吨28元退给盐场使用。
  1.工业用盐的减税免税 1950年1月,工业用盐免税。1951年11月,新疆工业用硝盐,按食盐售价减半征收。1955年8月,中央规定酸碱、冶金、肥皂、制革、涂料、制冰、陶瓷玻璃、医药等8类工业用盐免税,南疆因盐务机构撤销未予执行;到1960年才得以贯彻。1984年3月,上述8类除酸碱、制革工业改按规定税额减90%和肥皂工业减半征收外,其余一律按全额征收。1984年10月,制碱、制革工业用盐碱按11.5元征收,肥皂、饲料工业用盐碱按57.5元征收,至今未变。
  2.农牧渔业用盐的减税免税 1950年焉耆地区征收盐税6000元,1990年巴州地区征收盐税19.3万元,1990年比1950年增长31倍。
  地方各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巴州地区先后开征的地方税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后改为房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后改为车船使用税)、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集市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罚款补税收入等。1950年,地方各税收入占同期工商税收总收入的49.76%。1990年,地方各税收入占同期工商税收总收入的8.59%。
  1.屠宰税:1950年4月,政务院正式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一直沿用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屠宰税的税率经过多次调整,主要的有:
  1950年3月以前,税率为5%,3月以后为10%。
  1950年,焉耆专区征收屠宰3.7万元。
  1953年,焉耆专区征收屠宰税3.7万元。
  1953年1月,规定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屠宰税内交纳,税率定为13%;农民出售牲肉者按10%计征。
  1956年4月,新疆将牛的屠宰税率提高为16%。
  1957年3月,将猪牛羊等牲畜的屠宰税率一律改为8%。
  1959年11月,自治区税务局决定:经营屠宰业务的国营企业向自治区境外调拨屠宰及供应出口的牲畜,在牲畜调拨起运时,由起运地税务机关按照牲畜收购价征收10%的屠宰税。
  1973年3月,将经营肉食的商业部门原征的屠宰税改为征收工商税,只对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公社、农牧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屠宰税,从价征收者税率为4%;按头定额征收者,猪每头2.5元、羊每只0.4元、牛等大畜每头3.5元。
  1980年7月,对凡在市场出售的畜肉,均依照实际售价按4%的税率征收屠宰税,并废除按头定额征收的办法。
  1988年2月,屠宰税改为定额征收。巴州地区确定,羊每只5元,猪每头8元,牛每头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三自畜(自养、自宰、自食)的免税规定,有时执行,有时取消,有时扩大范围,有时又缩小范围。只有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在其三大节日期间宰杀自食的牲畜免税规定一直未变。1990年,巴州地区征收屠宰税64.3万元,比1950年增长16.4倍。
  2.房产税:1950年10月,新疆税务局规定焉耆地区征收房地产税的有焉耆、库尔勒、轮台三县,当年征收房产税3.04万元、地产税316元,共计征收3350元。焉耆地区1951年征收房地产税2.57万元。1951年9月,西北税务管理局决定新疆仅在迪化、伊犁、喀什、塔城4个城市征收房地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价值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自治区规定巴州仅在库尔勒市开征房产税,其他县不开征。
  1987年巴州地区征收房产税110.8万元,1990年征收168.2万元,1990年比1987年增长51.8%。
  3.车船牌照使用税:车船使用税,1950年初名为“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改名为“车船使用税”。
  1950年,焉耆专区征收使用牌照税7000元。1951年,征收2000元。1952年3月,新疆省人民政府决定车船使用牌照税暂在乌鲁木齐、伊宁两城开征,其余各地暂缓征收。
  1956年10月,巴州和库尔勒专区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具体时间、种类、税额如下:
  (1.)机动车税:1956年10月一律开征,自1966年7月起农村社队机动车免征。每辆每季税额:乘人汽车50~70元;载货汽车14元,拖车按载货汽车7成征收,机器脚踏车9~13元。
  (2.)非机动车税:1961年起在焉耆库尔勒两县恢复开征。1966年免征。每辆每半年税额:胶轮大车15元,铁轮大车10元,木轮车6元。
  (3.)自行车税:1962年7月1日至1963年底,在巴州地区一律开征自行车牌照税;1964年至1965年,仅在焉耆、库尔勒、轮台、和静、和硕等5县征收;1966年起,全州免征。税额每辆每年4元。
  (4.)机动车船牌照税:1966年以后,巴州地区仅限于城镇机动车征收车船牌照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仅保留对个人和外国在华企业继续征收此税。而巴州地区此时个人无机动车,又无外国企业,车船牌照税无税源。巴州和库尔勒地区车船使用牌照税,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每年征收达7万元左右,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期,每年征收达11万元左右。1982年10月,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改为车船使用税。1984年,巴州地区已试征车船使用税,全年征收4万元。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船舶和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征税。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新疆实际仅就机动车辆征税,每辆税额:乘人汽车每季15~30元,载货汽车每吨每季4元,拖车每吨每季2.8元,摩托车每季10~12元。1990年,征收车船使用税30.2万元。
  4.交易税 (1.)交易税: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交易税列为全国开征的税种之一。征税项目为棉花、药材、土布、粮食、牲畜5种。由于各地解放时间先后不一,中央未制定公布统一的交易税征收办法。1950年3月,奉前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指示,在全疆开征上述5种产品的交易税。粮食、棉花税率2%,药材、土布税率3%,牲畜税率5%。同年10月,新疆省第一届税务会议决定增列葡萄干、杏干、桃皮子、核桃、花生、芝麻6种产品的交易税。同年11月,西北税务管理局指示上述增列产品除花生、芝麻并入油粮课税外,其余4种停征。
  1951年11月,土布改征货物税。1953年1月,粮食亦改征货物税,棉花并入商品流通税,药材随即停征。最后仅保留牲畜的交易税。
  1950年焉耆专区征收交易税4.9万元,1951年17.5万元,1952年19万元。1952年,焉耆专区交易税税源情况是:棉花成交49万斤,粮食成交1942万斤,药材无,牲畜成交15.84万头(其中猪76头、羊13.53万只、牛9895头、驴4895头、驼122峰)。占当年收入比重分别为:棉花占4.76%,粮食占17.29%,牲畜占77.95%。
  (2.)牲畜交易税 1953年焉耆地区征收牲畜交易税23.5万元,1990年巴州地区征收牲畜交易税9万元,1990年比1953年下降61.7%。1953年,猪、羊的牲畜交易税占当年牲畜交易税总收入的46.38%。
  (3.)集市交易税 1962年巴州地区征收集市交易税1.1万元,1963年征收7.6万元(为最高年份),1980年征收1.8万元。
  5.特种消费行为税 焉耆地区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751元,1951年135元。以后年份免征。
  6.文化娱乐税 新疆规定电影的文化娱乐税,巴州和库尔勒地区仅在库尔勒轮台两县征收。税率适用戊级,即2万人以下的城镇及农村为5%,
  戏曲、舞蹈、音乐等7个项目的文化娱乐税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免征两年。两年免税期满后,自治区决定暂缓征收。1960年11月,自治区决定各专署、自治州首府从1961年起,恢复对戏曲等7个项目征收文化娱乐税,县和县以下继续免征。1966年10月,文化娱乐税停止征收。
  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征收文化娱乐税,1956年下半年5000元,1957年7000元,1966年2.4万元,1966年比1957年增长2.4倍。
  7.印花税 1950年焉耆专区实收印花税1.1万元,1957年征收5.9万元,1988年巴州地区征收印花税12.9万元,1990年征收82.2万元。
  8.利息所得税 1950年焉耆地区征收利息所得税100元,1958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征收利息所得税1.9万元,增长幅度较大。
  9.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巴州地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13.6万元,占同期地方各税收入的75.28%。1990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56万元,占同期地方各税收入的38.29%。1990年比1985年增长2.1倍。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治区规定巴州地区暂定在库尔勒市开征。税额按等级征收,每平方米税额为:一等0.3元,二等0.25元,三等0.15元。1989年,库尔勒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33.7万元,占同期地方各税收入的17.58%。1990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1万元,占同期地方各税收入的21.52%。
  附征收入 附征收入是在统计时不列入工商税收中的收入。
  1.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巴州地区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083.1万元。1990年征收1482.3万元,1990年比1983年增长36.86%。
  2.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自治区决定巴州和静、若羌、且末三县为照顾县和贫困县不征。
  1984年,巴州地区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270.4万元。1990年,征集634.2万元,1990年比1984年增长1.35倍。
  3.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从1989年1月1日起,所有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上述预算外资金和税后留利的当年收入的10%计征。从1990年起,自治区决定除对于已建帐、查实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仍按交纳所得税后利润的10%征集外,其他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均按核定的月经营收入额计征,计征率根据不同行业和收入分16个档次,最低0.25%,最高3%。
  巴州地区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9年为431.4万元,1990年为610万元。
  4.其他收入 主要为教育税附加。该附加经各单位和个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1%。
  1988年巴州地区征收的其他收入为9.3万元,1990年为46.8万元,增长幅度较大。

知识出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中)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中)》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地:1994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区域内工业、乡镇企业、塔里木石油、电力工业和交通、邮电等等方面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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