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牧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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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中)》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2557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国牧业税
分类号: F812;D92;C55
页数: 2
页码: 1148-1149
摘要: 【民国初期至民国21年羊税】 民国2年(1913),新疆统治者杨增新颁布羊税征收办法,每羊一只,年收湘平银二分。
关键词: 旧土尔扈特 金树仁 蒙古王公 杨增新 民国初期

内容

【民国初期至民国21年羊税】 民国2年(1913),新疆统治者杨增新颁布羊税征收办法,每羊一只,年收湘平银二分。
  焉耆道所属焉耆、轮台、尉犁、若羌和且末等县年征收羊税湘平银约1万余两。未开征牛马驼税。
  杨增新根据北京政府规定对新疆蒙古王公(包括南路旧土尔扈特和中路和硕特王公)实行优待政策,即照旧承袭前清所封之王公世爵,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辖治理特权一律照旧,其中包括蒙古各部落对当地政府不负任何徭役、赋税之义务。但一般蒙古牧民要向本部落之王公纳税。民国初期,其他各族牧民在蒙古族王公所辖草场内放牧,要向蒙古王公交纳草场租金,后来又改纳牧税。民国5年(1916)7月,杨增新规定向蒙部所交之草场租金与一般通行之租金章程相同,即羊一只收租金五厘,牛一头三分,马一匹四分,驼一峰五分,由地方官代征转交。不久又改征牧税,即按牛马驼税和羊税征收。后来对轮台维吾尔牧民和伊犁哈萨克牧民按大畜1%和小畜2%的税率征收。民国21年(1932)初,旧土尔扈特汗王咨请金树仁政府正式批准这一惯例,未获金树仁的批准。
  在官牧场牧放的牲畜要交纳草场租金。轮台、尉犁、若羌等县草场属官牧场。从征收的实际情况看上述三县只征收牧羊的草场租金,每年每只羊征收五厘,共计征收1820余两。
  【民国22年至民国33年牧业税】 民国22年(1933)后,盛世才对牧税进行整理,确定牧税税率无论大小一律按3%征收。从民国30年(1941)起,大畜(牛、马、驼、骡、驴)仍按3%税率纳税,小畜(绵羊、山羊)改按5%的税率纳税,幼畜免税。征收牧税分为征收牲畜现品及代金两种。各地应税牲畜价格,根据当地时价审定。在牧税征收期间,凡在县境草场内放牧的牲畜,不分本县和外县的牲畜一律由县境所在税务机关征收牧税。因此,县境内应税牲畜数往往大于该县实有牲畜数。
  自民国24年(1935)开始,南路旧土尔扈特及中路和硕特王公被取消自清代以来的特权,一律开征收税。
  民国29年(1940),焉耆第八行政区所属焉耆、和静、和硕(设治局)、库尔勒、轮台、尉犁、若羌、且末等县征收牧税收入110.7万元。民国30年(1941),牧税征收现品羊3.73万余只,代金74万元。民国31年(1942),征收现品马2608匹、羊2.4万只,其中几乎三分之一出口苏联抵还外债借款。
  民国33年(1944),土尔扈特满汗王个人应纳牧税牲畜计马670匹、牛169头、骆驼20峰、羊1308只,总值22.55万元,实纳税额7488元。
  【民国33年至38年牧业税】 民国33年(1944)9月,仍按盛世才所订章程征收牧税。民国35年(1946),牧税免征一年。民国36年(1947),新疆省主席张治中确定全疆牧税较以往减半征收,即牧税税率大畜由原来的3%减为1.5%,小畜由原来的5%减为2.5%。上述税率一直执行到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
  民国37年(1948),焉耆、库尔勒、和硕、若羌等县牧税征收现品羊2567只,代金13.44亿元。重点税源地区和靖县巴音布鲁克山区属三区政府。
  民国38年(1949),和靖、轮台、尉犁、且末等县牧税征收代金银元约2.8万元。

知识出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中)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中)》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地:1994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区域内工业、乡镇企业、塔里木石油、电力工业和交通、邮电等等方面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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