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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中)》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2557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农业税
分类号:
F812;F426;D92
页数:
5
页码:
1143-1147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行全额累进税制。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实行比例税制。1961年后实行“一定三年”或“一定五年”税负不变的政策,即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在规定年限内不变。从1988年开始,取消比例税制,改为按作物种类,使用定额税率;同时开征农林特产税。
关键词:
农林特产税
地方附加
农业税
自治区
库尔勒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田赋改称农业税,行全额累进税制。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实行比例税制。1961年后实行“一定三年”或“一定五年”税负不变的政策,即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在规定年限内不变。从1988年开始,取消比例税制,改为按作物种类,使用定额税率;同时开征农林特产税。
1950年,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制定《新疆省1950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农业收入以土地常年应产量折成小麦计算。1950年,南疆全额累进税率分为40级,最低一级为每户全年农业人均收入(下同)151~190斤,税率3%(150斤以下免征);最高一级为3411斤以上,税率42%;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农业税以征收小麦为主。1950年,焉耆专区实征细粮719.9万斤,不含附加数。1951年农业税率仍为40级,最低一级151~200斤,税率3%,最高一级与1950年相同,地方附加20%,当年实征786.4万斤。1952年分土改和未土改两种税率,未土改地区仍为40级,最低一级150斤以上至未满200斤,税率3%,最高一级3000斤以上,税率42%;已土改地27级,最低一级150至未满190斤,税率4%,最高一级1780斤以上,税率30%。当年无地方附加,实征1011.5万斤。1953年,未土改地区税率与1952年同,已土改地区为27级,最低一级180斤以上至未满230斤,税率4%;最高一级,2000斤以上,税率30%。当年实征971.4万斤。1954年为32级,最低一级181至230斤,税率4%;最高一级2171斤,税率35%。当年巴州实征352.8万斤,库尔勒专区实征718.2万斤,共计1071万斤。1955年,税率与1954年同,州、区实征1064.5万斤。
1956年,推行农业合作化,实行比例税制。1956年9月28日公布《新疆1956年农业社计征农业税试行办法》,规定南疆地区平均税率为8.2%,最低为6%,最高为20%;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平均税率为10~12%,库尔勒专区为9~10%。各县税率由专州确定后,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各农业社的具体税率,由县人委在保证任务完成和平衡各区负担的原则下直接拟定。个体农户的农业税,按其所在农业社的税率加1至5级为18%。农业税的地方自筹为12%。农业税的计税收入为各种农作物折成小麦的实产量,如蔬菜按实收入的50%折算,棉花、烟草果木、瓜类按70%折算,花生、甜菜、薯类、油料和苜蓿按80%折算,小麦、饲料作物及其他农业收入按实收入计算。全部作物折算成小麦后的实产量再打八折即为计税收入。1956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常年产量为9224.15万斤,应征税额为1207.5万斤,税率为13.09%。同1951年比较,耕地89.44万亩,增长6.2%,常年应产量增长18.28%,农业税增长50.18%,1951年税率为10.31%。
1957年,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征收试行办法》,确定巴州和库尔勒专区的平均税率分别为13.5%和14.5%。各县税率由巴州和库尔勒专区确定,县以下地区税率由县确定。社员自留地按农业社税率计征,由社员负担。地方附加12%。个体农户改按全额累进税率计征,共分18级,最低一级201~250斤,税率8%;最高一级1360斤以上,税率25%。1957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常年产量为9909.67万斤,应征税额为1333.72万斤,合并税率为13.46%。1958年,自治区规定的平均税率,巴州为13%,库尔勒专区为13.5%,较1957年税率略有下降,但提高了常年产量。确定巴州和库尔勒专区的农业税任务高达1970万斤,比1957年实际完成的任务增长47.7%,1958年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常年产量13590.76万斤,应征税额为1877.48万斤,合并税率为13.81%。当年完成下达任务的95.3%,其中库尔勒专区完成107.38%,巴州完成86.92%。1959年,税率地方附加与1958年相同,自留地不予征税。1960年,自治区确定本年度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基本稳定在1959年实际征收水平,巴州和库尔勒专区农业税任务为2350万斤,其中新增加兵团农二师的农业税为500万斤。
从1961年开始,农业税的税率和每亩常年产量,即税额在调整后的基础上基本三年不变。根据中央关于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的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不含林、牧、副、渔和农副产品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的指示,自治区1961年农业税负担水平调低为不超过包产产量的8.14%。1961年,自治区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比1960年减少30%。1961年,巴州(库尔勒专区已并入巴州)农业税各项指标调整为:常年产量1.14亿斤,税率11.5%,税额1250万斤(常产×税率=税额,其差额61万斤,系预计正常年景下的减免额)。1961年,巴州农业税任务(不含兵团数)较1960年减少32%。1961年,兵团农二师农业税任务调整为150万斤,比1960年下降70%。地方附加调整为10%。1961年全州实征1120万斤,为计划的89.6%,兵团一律改征代金。
1962年,州县的常年产量和税率仍按1961年规定执行,但巴州1962年农业税任务原定为1300万斤,比1961年增加50万斤。这是由于加进部分减免额。1963年2月7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本年任务核减250万斤。此外,兵团农二师1962年农业税任务调整为320万斤;地方附加仍为10%。1962年,全州实征1036.64万斤,为计划任务的98.67%,实际税率为10.85%。
1963年,巴州农业税任务调整为1200万斤;兵团农二师向巴州交纳的农业税全部调减,由兵团统一向自治区交纳;地方附加比例未变。1963年,全州实征1191万斤,为计划任务的99.25%。1964年,农业税稳定在1963年实际征收水平。1965年,巴州农业税任务比上年减少30万斤,这是一个新的一定三年的开始。全州实征1193.49万斤,为计划任务的102%。1966年,核减巴州地方国营农牧场农业税15万斤,巴州农业税任务调整为1155万斤。直到1969年,巴州每年农业税任务数一直未变,只有1970年核减劳改农场农业税2万斤。
从1971~1975年为一定五年,巴州农业税年任务核定为1142万斤。1973年以后,增加劳改农场农业税2万斤。
在1976~1980年的一定五年里,巴州每年农业税核定为1465万斤。从1979年开始,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粮食作物区的起征点每人平均口粮320斤;对于收入低费用高的,口粮虽达到或超过起征点,但人均收入不足40元的,同起征点以下的一样免征农业税。1979年巴州农业税核减1405万斤,1980年亦为此数。根据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1979年底的统计,巴州除尉犁、若羌、且末三县因年农业税无尾欠外,其他各县均有不同程度尾欠。全州1970年以前尾欠21.08万斤;1971~1975年一定五年期内尾欠19万斤,平均每年尾欠3.8万斤,占年任务的0.03%。1976~1978年,尾欠28.6万斤,平均每年尾欠9.5万斤,占年任务的0.65%。
在1981~1985年的一定五年里,巴州每年农业税任务核定为1465万斤,稳定在上一个一定五年的水平上。1982年自治区下放给巴州农业税减免数160万斤,巴州农业税年任务调减为1305万斤。1983年亦照此执行。从1984年起,停止执行税起征点的办法,同时由自治区收回原下放给巴州的减免机动数,巴州1984年农业税任务仍按原来一定五年1465万斤任务执行。
1984年,全州耕地面积为235.9万亩,平均每亩征农业税6.21斤。而1951年耕地面积为84.21万亩,平均每亩征农业税9.56斤。1984年每亩农业税比1951年下降35.04%。1951年,全州农业人口12.71万人,平均每人交纳农业税63.32斤;1984年,全州农业人口49.47万人,平均每人交纳农业税29.61斤,比1951年下降53.17%。
1985年,农业税由过去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格(百分之三十按原统购价,百分之七十按原超购价),即每公斤0.4658元统一减征15%的价格,即每公斤以0.396元计征农业税。1985年,全州征收农业税272万元,折合细粮1373.7万斤。
1986年,继续贯彻稳定负担政策,全州征收农业税262.2万元,折合细粮1323.3万斤。1987年全州征收农业税244.7万元。
1988年,农业税制度实行重大改革,取消32年来以评定常年产量作为计税收入按比例税率征收农业税的办法,改为按作物类别使用定额税率征收的办法。一类为粮食作物,每亩征收小麦4公斤;二类为经济作物,每亩征收小麦8公斤;三类为城市蔬菜,每亩征收小麦12公斤;此外,对新开征农林特产税的作物,征收一道农业税每亩4公斤小麦。1988年,全州征收农业税373.3万元,比1987年增长52.55%。1989年,全州农业税完成426.2万元,1990年完成454.5万元。
农业税改革还包括开征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
农林特产税是对一些收入较高的农林特产作物课征的税。国务院早在1983年已作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农林特产税。当时,考虑到新疆商品水平低,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中央暂缓开征。1988年,自治区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暂行规定》,根据农林特产作物收入及获利大小,税额分成两类:一类为种植西瓜、甜瓜、打瓜籽、桃、杏、枣等作物,每亩征收小麦10公斤;二类为种植葡萄、苹果、梨、啤酒花、药材等作物及树苗,每亩征收小麦16公斤。此外,农林特产税应税作物还要交纳一道农业税。1988年,全州征收农林特产税57.7万元。
1989年,自治区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规定》,这是新疆第一部独立完整的农林特产农业税法规。新规定从1988年《暂行和规定》中将农林特产税单列出来,并进行修订补充。
按比例税率在全州各县市征收的农林特产税有野生动植物、药材(枸杞、贝母、鹿茸、大芸、紫草)、芦苇等,按销售收入的5%计税。焉耆县打瓜籽按销售收入的7%计税。
1989年,全州征收农林特产税147.4万元,比1988年增长1.55倍。1990年全州征收农林特产税174.9万元,其中大宗税源为:鹿茸45.1万元,占25.79%;香梨30.31万元占17.32%;啤酒花22.1万元,占12.64%。
耕地占用税是对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课征的税。1987年4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巴州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2.8元。巴州决定从1987年4月1日起在全州开征耕地占用税。根据自治区核定巴州的平均税额,核定各县(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库尔勒市3.8元,焉耆县、和静县3.2元,其他各县2.5元。各县(市)再将平均税额分成城郊、乡村、牧区适用税额。库尔勒市每平方米耕地,城郊6元、乡村3.4元、牧区2元;焉耆县、和静县每平方米耕地,城郊4.5元、乡村3.5元、牧区1.6元;其他各县每平方米耕地,城郊3.4元、乡村2.6元、牧区1.6元。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减按50%计征。
1987年,全州征收耕地占用税12.1万元,在1988年补征。1988年,全州征收耕地占用税24.5万元。1989年征收116.48万元,1990年征收371万元。从1987~1990年,占用耕地计税面积3540.27亩,其中1990年为1688亩。
知识出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中)》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地:1994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区域内工业、乡镇企业、塔里木石油、电力工业和交通、邮电等等方面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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