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的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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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中)》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2557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清代的田赋
分类号: C55;I267;F426
页数: 4
页码: 1139-1142
摘要: 清代田赋基本上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乾隆二十三年(1758)至同治六年(1867)实行回屯、兵屯、户屯之制。第二阶段从光绪四年(1878)至宣统三年(1911),废屯田之旧制,丈地升科,南路地亩粮草并科。
关键词: 阿古柏 维吾尔 喀喇沙尔 十三年 库尔勒

内容

清代田赋基本上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乾隆二十三年(1758)至同治六年(1867)实行回屯、兵屯、户屯之制。第二阶段从光绪四年(1878)至宣统三年(1911),废屯田之旧制,丈地升科,南路地亩粮草并科。
  【回屯额粮】 乾隆二十四年(1759)七月,定边将军兆惠和负责回疆善后的大臣舒赫德决定将投诚的多郎维吾尔1000余户5300余口,从阿克苏迁移到喀喇沙尔所属的布古尔、库尔勒一带“屯田”,“课以耕种”。当时回疆八城只有喀喇沙尔的多郎人不纳什一税。《西域图志》记载,乾隆二十六年(1761)奏定“喀喇沙尔所属库尔勒、布古尔回户,每户承种地26亩9分,交额粮1石6斗1升3合,共额粮各700石。”每亩纳粮6升。乾隆二十七年(1762)开始交纳。乾隆二十八年(1763),两城共有多郎维吾尔1176户,调往伊犁147户,从阿克苏、和田调入56户,实有1085户。由于户数减少,两城额粮各减2成,即各减140石,每城年交额粮560石。乾隆四十五年(1780)五月,伊犁将军令交折色红铜各100斤,共200斤,每斤红铜价4钱8分3厘,共合银96两6钱,每石粮作价7钱,共折粮138石。在各城应纳粮石内减交69石,实纳粮491石,两城共纳本色粮982石。
  乾隆四十一年(1776)八月奏准,库尔勒、布古尔两城成丁增户,给地耕种,原纳额粮不增,按新增总户数均摊纳粮。嘉庆九年(1804)五月,“赏喀喇沙尔贫回地千顷,从办事大臣麒麟保请也。”即荒地10万亩,但实际开垦的数字要少得多。
  道光八年(1828),两城人口增至2020余户,其中库尔勒1050余户,布古尔970余户,较之乾隆二十八年(1763)人口增长86%。耕地共增至8.84万亩,减去原额耕地3.5万亩,新垦耕地5.34万亩,其中库尔勒新垦地2.64万亩,布古尔新垦地2.7万亩。如按旧制升科,库尔勒应增纳额粮920余石,布古尔增纳790余石,共计应增纳1710余石。考虑耕地倒歇及政治上的原因,两城各增额粮400石,共增800石。加上原有额粮1120石,总计纳粮1920石。库尔勒实有耕地4.24万亩,每亩纳粮2升2合6勺;布古尔实有耕地4.6万亩,每亩纳粮2升0合9勺。同每亩收获量比较,税率约为2%左右。
  【兵屯收成】 乾隆二十三年(1758)春,清军占领喀喇沙尔不久,派兵2400名在喀喇沙尔屯田。据《西域图志》记载,当年实际参加屯田的兵丁为207名,按定例每名兵丁种地20亩。乾隆四十年(1775),规定喀喇沙尔屯田收成分数:屯田兵丁302名,每名收获细粮15石以上,请将官员议叙,给予加级纪录,赏给兵丁每人一月盐菜银9钱;收获12石以上,准其功过相抵;如不及12石,官员议处,兵丁量加责处。道光二十三年(1843)九月,改兵屯为民屯。根据《西域图志》、《清实录》及《喀喇沙尔事宜》等提供的各种资料推算,喀喇沙尔历年屯兵数、耕地面积和粮食总产,列表如下:
  【户屯租粮或征粮】 内地人民到新疆开垦谓之户屯。乾隆四十三年(1778),曲惠商民垦耕地599亩6分,每亩每年租银1钱,共纳租银59两9钱6分。乾隆四十八年(1783),租银改纳普尔,每银1两折普尔100文,当年租银共折普尔5996文。乾隆五十二年(1793)每银1两折普尔160文,当年地租共折普尔9594文。乾隆五十八年(1793)种地1087亩,改折色为本色,每亩租粮1斗3升,共交纳租粮141石3斗1升。乾隆五十九年(1794),清丈曲惠商民垦地1993亩,租粮为259石9合。
  道光二十三年(1843)九月,即将离任和已经上任的喀喇沙尔办事大臣联顺和全庆奏准改兵屯为民屯,将户民编为三里。原头工改为清平里,户民172户,耕地2万亩;二工改为大有里,户民431户,耕地8万亩;三工改为仁和里,户民32记,耕地4000亩。共计户民635户,耕地10.4万亩,征粮6760石,平均每亩征粮6升5合。
  道光二十五年(1845)六月,林则徐和全庆在喀喇沙尔履勘荒地1.35万亩,其中库尔勒北山根为9900亩,喀喇沙尔环城为3600亩,招民垦种。
  光绪十六年(1890),在罗布淖尔地区招民屯垦。先后在英格可力设立抚辑招徕局,在都纳里筑蒲昌城,招维吾尔、回、汉各族人民,“建堡浚渠”,开荒种地。“定额征粮石每年折色之法,画一钱法”。光绪二十二年(1897),又在若羌设卡克里克屯防局,西宁回民刘同春起义失败,将其所率8000人中的大多数迁至卡克里克、蒲昌、英格可力、群克及孔雀河(今尉犁县城)等地,本为遣屯,“设军镇抚”,仿照民屯,课以耕种。经营数年,因土地盐碱及决堤缺水等原因,连年欠收,逃亡不少。光绪二十九年(1903),焉耆知府刘嘉德将部分回民迁至焉耆开都河岸的抚回庄。
  【新疆建省前后之田赋】 清军消灭阿古柏侵略者之后,即着手善后事宜。光绪四年(1878),清丈地亩,根据土地肥瘠,水利多寡,将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课粮,清丈工作计划三年完成。光绪四年,田赋征收暂按粮食实际收获量的十一分之一(即9.09%)征收。但喀喇沙尔地区因久罹兵燹,流亡未复,四年无征。光绪五年(1879),据不完全统计共征各色京斗粮6598石。
  光绪十年(1884),新疆建省,十三年(1887),巡抚刘锦棠废屯田旧制,授地升科。奏准天山南路地面粮草并科。确定上地每亩征粮四五升不等,征草五斤;中地每亩征粮三升,征草三斤;下地每亩征粮一升、一升五合不等,征草二斤;概不征耗。凡向折铜斤、金课者,始改征粮石,以归一律。每石粮按小麦六成、包谷四成征收。距城二百里外者准完折色,麦一石折银一两,包谷一石折银六钱,草百斤折银五分。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巡抚饶应祺因认缴赔款始请加征耗羡,不分本折,每石征耗银一钱五分。而仓储折耗皆由地方官赔贴,于是不肖官吏相率浮征,变本加厉,有的加收至数倍。光绪三十三年(1907),藩司王树枬详令将浮收之数和盘托出,明定羡余。自光绪三十四年(1908)起,凡正粮一石,除耗羡银一钱五分外,加征耗粮二斗五升,为地方官办公之用。折色则随市价高下交纳。一切地脚、样盘、淋尖、踢斗诸名目,禁革净尽。额草则本色百斤,加羡五十斤;折色百斤,正羡统共收银五钱,核以例价百斤银五分,所盈一半归公,一半作地方官津贴。此法试行两年,宣统元年(1909)以新章奏请,敕部立案,奉旨允准。
  宣统年间,焉耆府及所属轮台、尉犁、若羌,以及当时尚属于田县之卡墙(即且末),共有耕地约48万亩,计征额粮1.19万余石,二五耗粮2970余石,一五耗银1790余两,额草130万余斤。
  【附】 浩罕入侵者阿古柏的苛捐杂税
  从同治六年(1867)到光绪三年(1877),侵略者阿古柏统治喀喇沙尔地区达十年之久,当地维吾尔群众和其他各族群众受尽阿古柏的苛捐杂税之苦。1867年,阿古柏侵占喀喇沙尔地区以后,以库尔勒为据点,当时在此地经商务农的内地人民都已逃离,在焉耆地区只有少数务农的蒙古族群众,因此沉重的税负都压在维吾尔族群众身上。阿古柏的主要税收有哈拉吉税、塔纳普税和扎尕提税,以及草钱、恰夫善等附加税,此外还有塔里卡拉,即遗产税。
  哈拉吉税 税率为土地收成的10%。库尔勒和布古尔地区的哈拉吉税要征收20万恰拉克,相当于2.84万石的谷物,为道光八年(1828)库尔勒和布古尔重定粮额1920石的14.8倍。
  塔纳普税 是对菜地、棉花地、苜蓿和果园征收的一种税。库尔勒和布古尔地区的塔纳普税为12万腾格,相当于3万两白银。
  扎尕提税 即牲税和商品税,税率规定为2.5%。库尔勒和布古尔地区的扎尕提税为15万腾格,相当于3.75万两白银。
  草钱 是一种粮食附加税。每一巴特曼粮食附征两袋麦草。
  恰夫善 也是一种粮食附加税。承包哈拉吉税的西尔卡门没有报酬,他们在征收哈拉吉税时,有权享用一些恰夫善,也就是一部分粮食。这种税的税额是根据伯克和西尔卡门贪婪程度的大小,而任意决定的。
  塔里卡拉税 是一种遗产税,一个人死后,要对死者的财产加以估价,征收2.5~5%的税。
  1877年,在南疆地区收集情报的俄国间谍库罗帕特金指出:阿古柏的“赋税,一副沉重的担子压在贫苦群众的肩上”,引起社会各阶层的普遍不满。

知识出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中)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中)》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地:1994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区域内工业、乡镇企业、塔里木石油、电力工业和交通、邮电等等方面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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