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拜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20678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机构 |
分类号: | D926;D631;D92 |
页数: | 2 |
页码: | 217-218 |
摘要: | 清乾隆年间,司法审判权为伯克掌握,依教规对本民族司法诉讼进行审理。光绪八年(1882)拜城县设立后,知县开始总理全县司法事务。民国初期,司法制度沿袭旧制,审判事务仍由地方行政官监理。民国25年(1936),设司法处,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民国38年(1949)1月,新疆高等法院派任锡九为拜城县地方法院筹备员。3月,据新疆高等法院令,撤销县政府监理司法职权,改由地方法院管辖。 |
关键词: | 拜城县 调解组织 审判委员会 地方法院 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