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拜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2067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D631;D92
页数: 2
页码: 217-218
摘要: 清乾隆年间,司法审判权为伯克掌握,依教规对本民族司法诉讼进行审理。光绪八年(1882)拜城县设立后,知县开始总理全县司法事务。民国初期,司法制度沿袭旧制,审判事务仍由地方行政官监理。民国25年(1936),设司法处,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民国38年(1949)1月,新疆高等法院派任锡九为拜城县地方法院筹备员。3月,据新疆高等法院令,撤销县政府监理司法职权,改由地方法院管辖。
关键词: 拜城县 调解组织 审判委员会 地方法院 民事案件

内容

清乾隆年间,司法审判权为伯克掌握,依教规对本民族司法诉讼进行审理。光绪八年(1882)拜城县设立后,知县开始总理全县司法事务。民国初期,司法制度沿袭旧制,审判事务仍由地方行政官监理。民国25年(1936),设司法处,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民国38年(1949)1月,新疆高等法院派任锡九为拜城县地方法院筹备员。3月,据新疆高等法院令,撤销县政府监理司法职权,改由地方法院管辖。4月,拜城地方法院成立,任锡九为法院院长,首席法官张元祯,8月,正式开始办理民事、刑事案件。
  1950年2月7日,改组成立拜城县人民法院,设综合审判庭和看守所,有干警11人,派有专人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和信访接待等工作。1951年4月看守所移交公安局。1954年成立巡回法庭,并建立23个调解组织,同年6月建立人民接待室。1955年8月开始公开审判刑事案件。1956年5月,成立审判委员会,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1956年选举人民陪审员145名。1957年赛里木公社建立人民法庭,配书记长、审判员各1名,处理一般纠纷和人民群众来信。1964年察尔齐增设法庭。1958年米吉克公社成立治调小组。1959年在各公社普遍成立治调小组。1962年调解组织与治保组织分开,以赛里木法庭为中心、成立克孜尔公社、黑英山公社、托克逊公社调解组织,以后全县各乡普遍成立调解组织。1964年县法院有干警10名。
  “文化大革命”后,公、检、法三机关由内部群众组织夺权,法院工作基本瘫痪。1967年3月,法院被军事管制,由军管组行使司法权。1969年,法院被撤销,并入公安机关军管组、审判组。1973年,公、检、法军事管制撤销,人民法院恢复建制,独立行使审判权,时有干警11人。4月,法院成立基层调解组织,以大队为单位成立调解委员会。
  1978年后,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和接待室。1986年5月,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由6人组成。1984~1986年,有干警50人。1987年增设执行庭。1992年设政工科。1993年增设告诉申诉庭、行政审判庭。2000年全院共有干警75人,下辖赛里木乡、黑英山乡、温巴什乡、老虎台乡、铁热克镇、察尔齐农场人民法庭。

知识出处

拜城县志

《拜城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04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截至2000年,从建置与区划、自然环境、人口与民族等方面记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的历史与社会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