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拜城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20643 |
颗粒名称: | 第七编 政 法 |
分类号: | D925;D926;D92 |
页数: | 24 |
页码: | 199-222 |
摘要: | 清乾隆年间,由伯克维持城乡治安,宗教寺院设法庭,依教规审理民众诉讼。光绪八年(1882),拜城建县后,知县总理全县治安、司法事宜。宣统三年(1911),始置警察机构,设巡弁、巡纪、教习、巡目等职。民国初,警察机构几经变更,但案件的审核、处理仍由县长兼理,重大案件报省高等法院核定。民国25年(1936)拜城县设司法处,审理民事、刑事案件。民国36年(1947),县检察事务由库车法院检察分院代理。 |
关键词: | 警察机构 高等法院 拜城县 文化大革命 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