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编 政 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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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拜城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20643
颗粒名称: 第七编 政 法
分类号: D925;D926;D92
页数: 24
页码: 199-222
摘要: 清乾隆年间,由伯克维持城乡治安,宗教寺院设法庭,依教规审理民众诉讼。光绪八年(1882),拜城建县后,知县总理全县治安、司法事宜。宣统三年(1911),始置警察机构,设巡弁、巡纪、教习、巡目等职。民国初,警察机构几经变更,但案件的审核、处理仍由县长兼理,重大案件报省高等法院核定。民国25年(1936)拜城县设司法处,审理民事、刑事案件。民国36年(1947),县检察事务由库车法院检察分院代理。
关键词: 警察机构 高等法院 拜城县 文化大革命 县人民政府

内容

第七编 政法
  清乾隆年间,由伯克维持城乡治安,宗教寺院设法庭,依教规审理民众诉讼。光绪八年(1882),拜城建县后,知县总理全县治安、司法事宜。宣统三年(1911),始置警察机构,设巡弁、巡纪、教习、巡目等职。民国初,警察机构几经变更,但案件的审核、处理仍由县长兼理,重大案件报省高等法院核定。民国25年(1936)拜城县设司法处,审理民事、刑事案件。民国36年(1947),县检察事务由库车法院检察分院代理。至民国38年(1949),拜城县地方法院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相继接管改组原警察、法院机构。“文化大革命”初期公、检、法机构瘫痪,1967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后公、检、法机构相继恢复。

知识出处

拜城县志

《拜城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04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截至2000年,从建置与区划、自然环境、人口与民族等方面记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的历史与社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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