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克拉玛依市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984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D926;D924
页数: 4
页码: 431-434
摘要: 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自1958年7月成立到1992年4月,共受理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3 677件,审结3 44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犯3 393人。其中无期徒刑、死缓、死刑112人,占判处案犯总人数的3.3%;5年以上有期徒刑1 042人,占30.71%;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2 239人,占65.99%。此间,共召开大型宣判会83次,宣判案犯683人。
关键词: 有期徒刑 总人数 克拉玛依市 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内容

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自1958年7月成立到1992年4月,共受理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3 677件,审结3 44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犯3 393人。其中无期徒刑、死缓、死刑112人,占判处案犯总人数的3.3%;5年以上有期徒刑1 042人,占30.71%;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2 239人,占65.99%。此间,共召开大型宣判会83次,宣判案犯683人。1992年5~12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50件209人,审结149件199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43名案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47人,重刑占案犯总人数的32.87%;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55人,占38.46%。1992年3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后共受理二审案件11件,审结6件,到当年底共召开大型宣判会2次,宣判案犯18人。
  1958年7月~1967年,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配合党的各项中心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少捕少杀”的方针政策,重点打击反革命现行破坏、杀人、盗窃、抢劫、强奸、贪污等刑事犯罪分子,共审结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844件。
  这一时期,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基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合议制、人民陪审制度。
  “文化大革命”中实行军管后,克拉玛依市法院不复存在,刑事案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克拉玛依军事管制委员会自批自判。
  1973年4月1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恢复建制。这一时期审判的重点是破坏批林整风的现行反革命案件,迫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案件以及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案件。1973~1977年,共审结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26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6件,迫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案件18件。
  1973年12月~1976年12月,共复查刑事案件106件,其中平反18件。
  1973~1977年,刑事审判制度上的显著特点是:上宣判大会的案件,开庭前由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向群众公布犯罪分子罪行,将案犯巡回批斗,交群众讨论,由群众提出量刑意见;宣判大会后,要将案犯游街示众,再次巡回批斗。
  1980年,市人民法院依照“两法”惩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8件。在判决生效的83名案犯中,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死刑2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15人。1977年8月~1980年4月间,罪犯张红伟采取涂黑脸、贴胶布等蒙面手段,深夜持刀携棍在克拉玛依居民区,翻墙翻窗人室,威胁强奸妇女22人(未遂12人),抢劫186元人民币和全国粮票90斤。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以强奸、抢劫罪判处张红伟死刑,报上级法院二审复核,于1980年6月26日,将强奸、抢劫犯张红伟执行枪决。
  1983~198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78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351人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共164人,重刑面占生效案犯总人数的46.72%。期间,共召开大型宣判会9次,宣判案犯111人。
  1990年开始,市人民法院在继续“严打”斗争中,与公、检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集中打击行动,深入进行反盗窃专项斗争。1990~1992年4月,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04件775人,其中盗窃案件224件385人,占刑事案件数的44.44%。在判决生效的623名案犯中,盗窃案犯331人,占案犯总人数的53.13%,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大刑”(即无期徒刑、死缓、死刑)的100人,重刑面占盗窃案犯总人数的30.21%。
  在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市法院尤其注重大案要案的审判,对经济犯罪分子从严惩处。1990~1992年4月,市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诈骗等案件29件42人,判处案犯35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死刑4人,占判处案犯总人数的11.43%。罪犯李崇国,1987年3月~1990年7月间,利用在机械厂财务科任副科长的便利条件,伙同罪犯张新学大肆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其中李崇国贪污作案9次,贪污金额51万余元,得赃款38万余元;张新学参与贪污作案1次,贪污金额11万余元,获赃款3万余元。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崇国死刑,判处张新学死缓。1992年4月,李崇国被依法执行死刑。
  1978年12月,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成立了案件复查组。到1983年4月底,复查案件619件,平反143件,改判85件,维持原判391件。1986年3月,市院抽调6名干部,清理历年来判处的各类案件2 174件2 548人,立案复查183件,平反34件34人,改判14件15人,维持原判111件,作其他处理24件。对平反的34人,克拉玛依市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善后处理工作。

知识出处

克拉玛依市志

《克拉玛依市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8

《克拉玛依市志》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纯朴的语言风格,真实地记述了我市的发展变化和历史变迁,记述了各族人民为建设克拉玛依市创造的辉煌业绩和作出的不懈努力。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