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种 税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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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克拉玛依市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96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种 税制
分类号: F812;D92;F426
页数: 2
页码: 302-303
摘要: 1958年9月,国务院确定“在基本保持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改革工商税制的方针,全面试行工商统一税。同年10月,根据新税制的要求,克拉玛依市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7个税种,此后开征盐税。1959年,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61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2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部分集市交易税。
关键词: 城市房地产税 国营企业 克拉玛依市 所得税 国务院

内容

1958年9月,国务院确定“在基本保持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改革工商税制的方针,全面试行工商统一税。同年10月,根据新税制的要求,克拉玛依市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等7个税种,此后开征盐税。1959年,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61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2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部分集市交易税。1969年,停征工商所得税。到1972年底,开征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等6个税种。
  根据1972年底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的要求,1973年10月,克拉玛依市全面试行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一个税种,即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1982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克拉玛依市于同年7月1日,开征烧油特别税。1974~1982年9年间,停征了 4个税种: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1982年底,征收的税种有5个:工商税、工商统一税、盐税、屠宰税、烧油特别税。
  1983年4月,克拉玛依市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10月,开征建筑税。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1983年7月,财政部颁布《实施细则》。从1983年起,克拉玛依市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克拉玛依市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改革,并从6月1日起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第一步利改税,主要是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即把国营企业过去上缴的利润大部分改为所得税。从1984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1985年2月,开征1984年度的国营企业奖金税。同年,实行新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及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6年1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克拉玛依市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87年1月,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10月,开征印花税;1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年,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从1988年起,扩大增值税的试行范围,对轻工、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税征收增值税。1989年,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91年,取消建筑税,改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到1992年底,克拉玛依市共开征24个税种。

知识出处

克拉玛依市志

《克拉玛依市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8

《克拉玛依市志》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纯朴的语言风格,真实地记述了我市的发展变化和历史变迁,记述了各族人民为建设克拉玛依市创造的辉煌业绩和作出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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