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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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克拉玛依市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9224
颗粒名称: 二、政策法规
分类号: C924;R169;D92
页数: 3
页码: 84-86
摘要: 克拉玛依市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的。1975年5月,开始在汉族群众中开展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一生中不超过两个孩子,两胎间隔4~5年”。“凡是施行节育手术者,挂号、手术、医药、住院、检验等费用一律免收,规定的手术假期,职工工资照发。”
关键词: 退休金 克拉玛依市 生育证 夫妇双方 计划生育

内容

克拉玛依市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的。1975年5月,开始在汉族群众中开展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一生中不超过两个孩子,两胎间隔4~5年”。“凡是施行节育手术者,挂号、手术、医药、住院、检验等费用一律免收,规定的手术假期,职工工资照发。”
  1976年规定:对采取绝育手术者,凭证明由商业局、粮食局按标准供应糖、肉、细粮,产后同时施行绝育手术者供应标准适当增加;对产后绝育或进行人工流产后绝育者的配偶可给予3~5天有薪假期照顾病人。如其配偶出差或因故不在家,可以由单位派人照顾3~5天。
  1979年规定:提倡1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最多2个孩子,生育间隔3年以上;自愿终生只生育1个孩子的夫妇可发给1胎子女证,凭1胎子女证每月可领取儿童保健费10元,至小孩满14周岁;1胎子女享受优先人托、入学及就医免费待遇;1胎子女因病需要照顾时,凭医院证明父母一方可以照料,工资照发。对多胎生育者,除采取不享受职工直系亲属劳保医疗,人托、人园收取全费等经济限制措施外,从1979年12月1日起,对生育第3胎的职工、家属分别征收工资10%的计划外生育费,至小孩满14周岁;第3胎婴儿公安部门不报户口,粮食部门不供应粮食,产妇的检查费、分娩费一律自理,不发产假工资,男女双方1年内不得参加评奖、提级、加薪和评选先进。
  1981年,增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给予奖励和优待的政策:晚婚增加婚假7天;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独生子女除凭证享受以前规定的优待外,其父母领证时给予一次性奖励40元。对来市探亲的家属同常住群众一样管理,执行相同的政策规定。
  1983年1月,新疆石油管理局、克拉玛依市联合下发了《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暂行细则》,这是克拉玛依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以来制定的较为完善、规范、便于操作的政策性文件。其奖励优待政策比以前的规定优厚,例如: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可享受1年的产假;从1980年起,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持有1964年1月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证件的职工,可加发5%退休金,终身无子女的职工可加发10%退休金(按100%领取退休金的不再加发);对婚后无计划生育第一胎者,不发产假工资,按事假处理,每月扣夫妇双方实得工资的10%到有指标止;婚后无计划怀孕立即采取补救,不听劝阻的应停止男女双方的工作,待采取补救措施后恢复工作,停止工作期间不发工资;无计划怀孕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双方系职工者,均给予行政降级或开除留用察看等处分,每月扣夫妇双方实得工资10%,扣期5年;孕育3胎和3胎以上,经教育仍坚持生育的,男女双方同时开除公职,是党、团员的开除党籍、团籍。在节育方面具体规定为:免费供应避孕药具;生1个孩子后必须上节育环,不上环怀孕的,其人工流产费用自理,不发休假工资;取环必须持厂、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允许私自取环;已经生育了 2个或2个以上孩子的,再怀孕而做人工流产时必须做绝育手术,不做绝育手术而进行人工流产的按事假处理,不发工资,一切费用自理;来市探亲的家属居住1年以上,持原籍计划生育证明,保证不生2胎的,可由男方申请发给《独生子女证》,享受同有常住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一样的待遇。
  1986年开始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实行提倡以正面教育、奖励为主的计划生育政策。
  1992年9月24日,市局党委制定了《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计划生育实行指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在向本单位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并领到《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生育证》经各区人民政府审批、填写、发放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审发1次;属晚育第一胎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两证之一的,再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领取《独生子女夫妇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每月领取10元奖励金,领取《计划生育夫妇光荣证》的不论生育1个子女或生育2个子女,从领证之日起每月领取10元奖励金,合并不得超过14年;子女入托、入学、招生、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照顾,持“两证”的家庭住房面积应按4人或5人分配,子女享受免费医疗至18周岁,医疗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子女是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领取了“两证”的夫妻退休时各加发原工资的5%退休金,夫妻终生未生育过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退休时各加发原工资10%的退休金;主动退回《生育证》并坚持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从奖励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各500元;婚后未到生育年龄而生育的,尚未取得《生育证》而怀孕的(包括间隔不够),从怀孕之日起,夫妻双方每月各罚款50元至有生育证止。夫妻超计划生育1个子女的,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国家职工,夫妻双方各3 000元,城市居民1 000~20 000元;农牧民按所在地1年人均收入的1~8倍征收;流动人口 5 000~20 000元;超计划生育2个子女或2个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加倍征收;对造成超计划生育的夫妻所在单位,可以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权,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模范单位,罚款3 000~5 000元。

知识出处

克拉玛依市志

《克拉玛依市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8

《克拉玛依市志》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纯朴的语言风格,真实地记述了我市的发展变化和历史变迁,记述了各族人民为建设克拉玛依市创造的辉煌业绩和作出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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