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响新苏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7897
颗粒名称: 一、影响新苏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因素
分类号: F426;F812;D625
页数: 16
页码: 345-360
摘要: 前述1926年10月举行的新疆与苏联关于修订通商条约的谈判,一直拖到1928年仍然没有达成协议。是年7月,省长杨增新遇刺身亡,谈判新约一事再次搁置。11月,金树仁正式继任新疆省政府主席。金树仁上台后,在对外关系方面基本继承了前任杨增新的政策,与苏联保持着相应的外交和通商关系。但从遵守成约和维护主权的角度出发,对苏联在新疆各商务机关超出正式协定的活动,作出相应的限制。
关键词: 金树仁 新疆省政府 省政府 总领事 苏联人

内容

前述1926年10月举行的新疆与苏联关于修订通商条约的谈判,一直拖到1928年仍然没有达成协议。是年7月,省长杨增新遇刺身亡,谈判新约一事再次搁置。11月,金树仁正式继任新疆省政府主席。金树仁上台后,在对外关系方面基本继承了前任杨增新的政策,与苏联保持着相应的外交和通商关系。但从遵守成约和维护主权的角度出发,对苏联在新疆各商务机关超出正式协定的活动,作出相应的限制。
  尚在代理省主席之时,金树仁即通令严格限制塔城、阿山苏联商务机关的活动,内称:“查中苏两方通商地点只限于伊犁一隅,尚有临时通商条件足资遵循。其塔城、阿山两处在通商条约未成立以前,苏联方面任何商务不能前往经营。除通行塔、阿两区行政长分别饬属查照外,应由(外交)署函请苏联查照,转饬该(苏)毛公司以后不得在该处购买新疆土产。①及至金树仁继任省主席后,即通令全疆:
  “苏商于中苏商约未成立以前,不得在本省境内自由贸易。在迪化、塔城、伊犁、阿山、喀什五处设立商务机关及羊毛公司,亦无非一时权宜之计,并非正式许可。是除五处以外,其它各处皆在禁止之例”。①
  1929年4月,新疆财政厅、外交署查获苏联商民司得克私行赴吐鲁番县为苏联羊毛公司购买棉花54000斤。新疆省政府批示:
  “(司得克)为毛公司赴吐鲁番购买本省大宗土产,藐视驻在国主权及法令,3现在证据确凿。若不从严取缔,何以保主权而重法令?兹拟将该商运来棉花一律扣留。应由财政厅、交涉署切实会查,如果此项棉花系该商个人所买,私自贩运,即行从严照数充公。总之棉花系我新大宗土产,不能任听外商自由侵夺”。②
  是年6月,又通令限制省城迪化苏联商务机关的活动。“凡苏联商人在此贸易,除划定贸易圈以外,不得任意营业。越出贸易圈范围者,万难认可。调查确实,应加取缔”。②
  此前,鉴于新苏贸易正式条约尚未成立,公开开放通商有碍主权,省政府通令巴克图,吉木乃、伊尔克什塘等过境关卡,虽准苏联贸易货物仍自由出入,但苏方必须以华商商号或私商顶替人的名义,向所在地方税局报关纳税。同时规定按华商贸易例于关税之外增收统税一道。1928年9月,新疆地方正式照会苏联各领事并商务机关,要求苏方进出口货物“奉行新疆省政府所定征收统税新章”。③
  金树仁政权对苏联在新疆贸易活动的限制和增收统税,引起苏方强烈不满。是年10月,苏驻伊犁领事塔也夫照会伊犁行政长公署,交涉增开统税一节。内称:
  “接准驻伊舌尔斯其(即俄语 шерсть,羊毛)分公司经理米海洛夫斯克衣禀称,……查本公司截至接奉此项(统税)新章之日,所有以前已经购就待运赴苏之羊毛,棉花以及皮张等项货物,其数目详开如右:
  未洗羊毛三千四百七十七普通(特)二十哈打。
  洗净绵羊毛五千零三十六普通零六哈打。
  秋毛及绒一千零一普通二十六哈打。
  棉花一千五百七十六普通十六哈打。
  山羊绒五十六普通三十哈打。
  各种绵羊皮六万一千五百零九张。
  各种山羊皮三万一千四百三十八张。
  各种山羊羔子皮四万七千七百四十张。
  各种马驹子皮一百四十二张。
  各种绵羊羔子皮六万七千七百三十三张。
  各种猎皮二百三十六张。
  各种兔皮二万五千一百九十五张。
  各种牛犊皮二千八百三十一张。
  ……
  各种马鬃、马尾一千零四十六普通五哈打。
  硬鬃毛二普通十九哈打半。羊肠子二千六百三十二根。
  查现在中国统税局按照新章向本公司要求缴纳上开各货之税,但该税局此种要求显与法理违背。盖缘无论何种法律,其效力只能发生于将来,决无朔及既往之理,此人人皆知者也。由此可见,中国统税局向本公司要求缴纳在公布新章以前购置各货之税,不但毫无根据,抑且荒谬绝伦。况本公司当初购货之时并未预知有此项花费,此时苦再纳税,则赔累将不资矣。本公司对于住在国之法律素知遵守,无论何时均不违背。但此次中国统税局之要求,第一于法律毫无根据。第二重征货税,使本公司负担太重。为此谨请贵领事将此案提向中国官厅交涉”。①
  1928年11月,苏驻伊犁领事塔也夫再次通过伊犁地方当局向新疆政府转递了一份照会,其中提出了双边贸易关系中存在的一些障碍,希望新疆政府能予以改进,促使两国通商贸易进一步发展。内称:
  “新疆与苏联间有共同之利益、商务经济发展之关系并帮交之巩固,查自近来新省政府之来文,观之意见颇与所规定之善邻之谊有相违背,并于无形中令苏联缩减其商务经济之动作,兹将此种事实叙列于左,以资证明。
  (一)向外国人重征统税一道也。查苏联之各经济机关在新疆要算为惟一之外国商号,此项命令对于苏联直可谓无友谊之证明书。运输出口之皮毛各货既因之而涨价,苏联商号自不得不缩减其购买。其在新疆方面之经济上亦将成为损失之重大原因。
  (二)金融之困难也。查商务之发展及货物之调换,非钱币即本地之官票不足以资周转。新疆省政府拒绝苏联商务机关之硬洋,不与兑成本省之票银,并禁止私人商号不准办理此项兑换。凡此种种均成为苏联商务机关及其它商号之最困难之情形,则所有一切国内外商务势必亦非缩减不可,是苏联之各商务机关于工作上既受莫大之困难。更将公共享用之商业习惯,禁止苏联商务机关亦不得享用之也”。
  照会最后声称:本领事近来静观新疆省政府对于新疆方面不许由天津兑款来疆及恢复征收苏商统税一道,并禁止苏商务机关与商民间因贸易必需之兑款等项命令,显与从前善邻之友谊大不相同,提请新疆省政府注意。①
  新疆省政府针对苏方照会,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由伊犁行政长复照驻伊犁苏领事。内称:
  “查中苏在新疆之邦交,向称友善。本政府对于苏联之商务经济状况,一本从前友谊之辅助,永不予以何项歧视。照会内所称加收统税一道,此乃我国税章,非专对苏联方面而设。举凡英、印商及阿富汗商人在新疆境内购土产贩运出口者,均须照章先完统税一道,即华商贩运土货出口,亦系照此办理。此项税章纯系我国之内政,苏领事来文所称各节未免侵及我国之权,碍难承认。
  细译苏领本意,在嫌税率太高,以为足以影响于苏联之购置额耳。夫以税率而论,新疆对于苏联货物税只抽5%,而苏联对华商则抽30—40%,甚或100%而有余。不但此也,新疆商民之赴苏联贸易者于重税之外又加以种种限制,或指为违禁品而没收,或指为偷运私货而复罚之。对于华货则以廉价勒买,对于苏货则以高价勒卖。甚或虚价购货,并不发给现金。以货抵价,又不计及货值,垄断操纵,莫此为甚。以视苏联在新疆贸易之景况,孰难孰易是非自别。该领事不自省察,对于新疆所收之区区统税反提出抗议,实属令人不解。
  至于原文所称金融困难一层,尤不知何所指而之然。历来苏领馆需用省票,均由新疆官银行代为兑换。领事所称各节殊与事实不符,本署无置办之必要。如该领有本国运来之硬洋、或洋板、纹银可随时交由该行换成省票。若该领意在开设苏联银行,自由汇兑,此事万做不到。盖开设银行一节系中央政府特权法令所载,本府不能违背。苏联在新疆既无设立银行之权,则与一切中民自无往来汇兑款项之事。该领以近来中民不相往来据为本府所阻,显系误会。以上各节由(伊犁)行政长转答驻伊苏领事知照”。①
  1929年12月,苏联方面再次就以华商顶替人名义办理货物出入境手续等问题,向新疆方面提出异议。苏驻喀什总领事照会称:
  “查贵国税关对于苏联船局由苏联运来喀(什)之各项商货,要求不用(苏)喀什商船分局名义,而用顶替人名拿斯汗者之名运喀。此项要求不但不合法律,而足以破坏新苏现有之亲善帮交。抑且苏联商务上将发生莫大物质损失之危险,盖并无任何保证足以证明该顶替人不得用彼名义(将)运来之货物据为己有也。应请贵行政长行文该税关,令将此项不许苏联商船局用本身名义直接运货,而必须假顶替人报税之办法取消,以维商务。”,②
  喀什地方当局复照予以驳回。内开:
  “查新苏局部商约未订,往来运货原属通融办法,不能认为(是)合法的通商。通商既无明文规则,则苏联之商船转运分局在当否认之列。以该分局名义报关纳税碍难赞许。贵总领事素号明达,其未便赞许之理由,当荷谅解。至中民拿斯汗往来之货,税关以为该民所有,故允以照章纳税,准其自由行销。兹来文内称该民为该商船局冒名运货,似此巧于欺朦极应法办。已令行疏附县依法讯究,履行取缔矣”。③
  中方复照显然明确表示,如果苏方不依照新疆方面规定,以华商顶替人名义报关纳税,苏联货物将不得由伊尔克什塘边卡进出。
  12月11日,苏驻喀总领事复照中方,内称:
  “查来文所云商约未定,喀什苏联商船转运分局应在否认之列一层,本总领事殊不能予以赞同。盖该转运分局系一种商务性质之企业,习惯上地方官厅应予以法律之保护。即揆诸国际公法之理论与其经历,亦明白宣示不能因未订通商条约而禁止,无商约国之贸易公司得正式存在于未订通商专约之他国。
  查新疆有甚多商务营业正式存在苏俄境内,俱享有苏俄法律之保护,此为贵行政长所深悉。至于该转运局在喀什所有之营业系公开,且事事奉行地方宫厅之命令,并与税关发生事务上密切之关系。总上诸端,无论如何并不能认该转运分局为一种秘密及非正式机关。乃贵行政长竟认为应在否认之列,并如来函所云压迫制裁该转运分局之办法,足以取消该转运分局之存在,而于此项办法法律上之根据并不作以后之考虑。本总领事此特速到贵行政长,该转运分局为奉行贵行政长之意见,已进行取消在喀什之营业,并再郑重声明:凡税关所到拿斯汗名下之货物俱系该转运分局所有,应请贵行政长采取相当之办法,俾该项货物仍归该转运分局领取,以免有冒领愉事。盖因贵行政长提出罚办拿斯汗,该拿斯汗之事务必发生紊乱,而转运分局之货物恐将被奸人乘机侵吞,此不得不请贵行政长予以充分维持,而顾念新苏友好之邦交”。①
  苏方虽仍理论上坚持有权在新疆设商务机关并进行贸易活动,实际上已同意取消苏驻喀什转运分局之营业,同时承认华商拿斯汗为苏方出入境货物转运代理人。
  中方复函再次重申意见:
  “查照各国普通商法,其商业之事体无论为本国人或任何国之外国人,凡有商业之规模布置,欲取得商人资格者,须呈报该管官厅请予注册及公告后,方能认为商人。否则既无商人资格,并不得对抗第三者。换言之,即该商遇于商业上发生纠葛时,则官厅不与受理。中国现行商人通例第二条及第十一条均有明文规定。对于普通商人于取得商人之主体时,尚有如许之限制,况喀什苏联商船分局。在贵国为国家营业,认为驻喀之轮船转运代表机关与国内外交、行政、司法各机关平等待遇。此等机关如无两国特别明文规定,在法律上无论如何决无承认之理,此项分局在中国官厅只得以普通公司目之。
  然查照中国现行修正公司条例第五条及第六条,公司非在本店该管官厅注册后,不得着手开业之准备,并不得对抗第三者。查该局成立之先并未报具注册,按照法律本应强行制(裁),惟因欲固新苏邦交之亲善,谋商务之发展,特别通融末予法究。此种情节早为贵方领事所洞悉;前本行政长用第三十二号函复文内特提通融二字即此意。兹贵总领事既明知该转运局在法律上不能正式承认,权为抗议之辞,意近调侃,似非亲睦之道。
  兹向贵总领事再为友谊之声明;以后凡关于商务各事,请用非正式办法用口头随时商办。如有可以通融之处,届时自当推诚襄助,以尽友谊,而期捷便。至于税关所存货物是否为该转运局自有,抑为拿斯汗或其他人所有事先未据呈报有案,无从办理。所请本行政长予以充分维持毫无理由,碍难照办”。①
  以上喀什新苏交涉案经报省政府后批示如下:
  “苏正式商约尚未成立,所有新疆与苏运货往来不过系维持新苏睦谊之通融办法。在此不正式通商期间,双方仅能以平等互惠之原则维持通商现状,若设立商船局与转运局等国家贸易公司,依照驻在国经济与社会状况能否允许,非双方订有正式条约不可。现在我国与苏联既未订有此项条约,苏联驻喀转运局、商船局当然在否认之列。该(喀什)行政长驳复苏领要求各节,措辞理由均尚妥协,应准备案。如苏领事再提出质问时,仍应据理坚持,婉词驳复,务以内固主权,外笃睦谊为要。仰既知照并侯分行特派交涉员暨伊犁、塔城、阿山仰该署即便查照”。②
  金树仁主政新疆后新疆苏之间关于商务问题的频繁交涉大多没有结果,而由此引起的不协调气氛却给未来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投下了阴影。
  在苏联境内的新疆华商,经营状况也很不景气。1930年驻塔什干领事陈德立在一篇有关新苏关系的报告中谈到了苏境内华商状况:
  “自该(苏联)国鼎革后,改行国家贸易政策,禁止私商。吾新商运货来苏,概须售与其国立贸易机关,并须听由彼方规定价格,且均折给成货,不肯付与现金。种种限制压迫,实已无利可图。惟我方因地理、经济及沿革上之关系,未能遽与断绝。缘新疆各项土产岁有丰盈,本地工艺未昌,既不能自行制造,内省路遥,又不能运往推销,若不输入苏俄,殆皆等于废物,而人民对于苏货,又属沿用已久,习惯上颇有仰赖之势。故新疆虽已无利可图,仍不能不从事贸迁。迨其设领以后,遂令各领馆暗中雇用当地华商,代采各项土产,即假华商名义运出新境,输入彼帮。又将其自制成货,仍假华商名义运入新疆各埠,以之易取土产。该国以新疆为农畜物品之主要供给地,惟该国向不准现金出境,以货易货,华商所获微利,仍得之我国国民”。①
  新疆各地从事对苏联贸易之华商,也多有不满表示,纷纷要求补救。迪化华商代表、吉祥涌商行经理胡赛音②禀称:
  “查俄国苏联人来新疆贸易七年之久,共贸易九千万两之谱。照来往然新疆商人全替苏联人作买卖,伊等在新疆作此巨大之贸易,新疆出产大宗羊毛、棉花、蚕丝、皮张、牛、羊等,(苏进口新疆)十成羊毛,九成售英国,一成自用。棉花全自用,蚕丝德国售一半,自用一半,牛羊自吃。贩运至英、德、法各国比新疆价高三倍。其出口货,一两之货能卖三两,况售得现金银。该苏联人买我们新疆羊、棉各货并不给现金,以四、六成另星货及格子货③ 酌换,此系得红利之大原故也。华商运货到俄,价值不能自主,……且苏联人摸着新疆华商不敢贸易情形,所有新疆出产羊、棉等货运到俄国,苏联人不给现金半分,将洋货、洋铁、洋糖换去矣。华商携无用之货回新,该国愈富,我新愈穷,此大害匪浅。商民不敏,拟将新疆出产羊毛、棉花、蚕丝、皮张、牛、羊等货出口要售现金,略以知晓。惟各华商只知贸易,并不想货买现金能富国便民一事。
  再俄国苏联人发达全靠出产各货得利裕国,若早日一半货、一半银,此九千万两我们要得该国现金五千万两,华民均沾利益,新疆日见发达,则官票价高,纹银价低,官商各界汇兑亦属容易。……洋货穿了,洋糖吃了,有胜如无。如果将羊、棉等价要售现金银,自然裕国富民,新疆发达,百姓发达。
  现在要急在省城设立货物输入公司,挽救利权。新疆入口、出口各项羊、棉等货均应由公司承办,矢勤矢慎,新疆发达无穷,金银活动,财政裕如。……商民自民(国)十三、十四、十五、年起半货半银,以后不给分文银。若如宪台恩准公司成立,目下新疆各货出口半金半货,不受此莫大之损失。现时而论,不买该国洋货,新疆各商现存洋货足供五、六年之用,拟恳在迪化设立总公司,委总经理一员,塔城、伊犁、喀什等处各设立分公司,各委分经理一人责成办理。该国一定要中国土产,否则决无生路”。①
  从苏联方面讲,这一时期影响新苏双边贸易进一步发展的首要因素是苏方限制新疆加工产品的对苏出口。前述1923年1月苏联实行某些商品禁止入境的规定,以纠正贸易入超。禁止入境商品项内以加工产品为主,新疆仅有的几项传统对苏出口商品如土布、搭连布、毛毡、毛毯、和田绸、皮靴及皮革制品等均在禁运之列。经新疆方面交涉,苏方破例允许继续对苏出口上述商品。1925年以后,鉴于新苏商约谈判久拖而无结果,苏方遂对新疆一体施行禁止加工商品入境,同时大批苏联工业品却源源出口新疆。全省上下对此不公平的贸易政策怨声载道。及至金树仁上台,这一矛盾更加尖锐,抵制苏联熟货,挽回利权的呼声日高。如皮山县呈文省政府建设厅,恳请交涉苏联禁止新疆熟货入境案,以挽回利权。呈文称:
  “查新疆前清时代,熟货如搭连布、皮靴、毛毡、毛花毯、和田绸,食品如葡萄、核桃、烟叶、牛、羊、马匹等均贩出俄国,换运洋货。虽多寡贵贱之数不敌,倘能两利俱存,稍赖抵制。自民国十四年苏联政策一味损人利已,如喀什、伊犁各口只准棉花、蚕丝、皮张各项生货地运出,希图制成熟货贩入,以收垄断之利。至我国熟货概行禁绝,以固利权。而我国对于苏联无论何货任便输入,漫无限制。加以洋货精良而价廉,国货笨拙而价昂,人情厌故喜新,洋货不提倡而充斥,国货虽提倡亦无术。现国势统一,各国条约废除邀平。食苏联既称通商诸事均邀平允出入,货物倘不在违禁之品,苟利民生日用,自应准商贾任便贩卖。如此办,彼有所入,我有所出,国货既能销外,亦能售内,商约可称平等,国货虽不言提倡而自畅旺矣”。
  省建设厅认为皮山县所反映的新苏贸易状况各地均有发生,遂一面上报省政府,一面拟咨行省外交公署与苏方交涉谈判:“我国与苏联国际贸易原属平等,输出苏联之货如果故意挑剔,图片面之利益,实与本省商业前途影响非细,仰候据情咨行交涉署据理交涉,以维商权”。①
  同时新疆省建设厅从发展本省经济考虑,提出新疆对苏贸易应实行关税保护。呈文称:
  “苏联奖励本国熟货出口,限制外国熟货入口,此系关税保护政策,不独苏联如此,即世界各国莫不皆然。我国关税现已恢复自主,此项保护政策行将见诸实施。……苏联采取国家贸易,禁止个人贸易政策,即使中商运输中国熟货前往苏联贸易,按之苏联法律仍须售与国家贸易机关,不得私自售卖。而国家贸易机关又以贱价收买,任意欺凌,中货仍是不能畅销。总之苏联限制中国熟货入境办法系属苏联内政,我方自能以关税报复主义妥筹抵制,未便以书面干涉。
  惟新苏不正式通商,数年以来苏联在新疆遍设贸易机关,处处为其操纵。其中商之前往苏联经商者,又处处为其限制。若不急筹抵制方法,殊非维持中商挽回利权之道。根本挽救不外广设工厂,增加国货之输出;加重关税,限制苏货之输入。前者广设工厂新疆财政支出一时难于办到,后者对于苏货增高税率,限制入口,似属可行”。新疆省政府通令各地区行政长并财政、建设两厅妥筹办法,究竟提高关税于地方商情有无妨碍及有无其它方法足以抵制处,呈复省政府核夺。①
  1928年以后,新苏双方贸易纠纷案不断发生,常因一些具体问题引起交涉,影响双边贸易正常发展。交涉案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一为苏方拖欠应纳税款。新疆对苏贸易出口货物税率一直保持在5%,凡中商及苏驻新疆各贸易机关运货出境,均一律按此标准征税。在实际贸易中,苏联驻新疆各贸易机关运输所收购的各项农畜土产出境时,常拖欠应纳出口税款。如1928年9月伊犁统税局员哈的尔报称,苏方经霍尔果斯口岸运货出境,多不纳税,而以欠条取已完税之票照运货出境,1927年共欠税款伊贴银12859.1两,次年仍拖欠不付。经新疆交涉署呈提苏驻迪化总领事哈午洛夫交涉,苏方同意在查清事实后,责成伊犁苏商务机关如数缴纳拖欠税款。②
  其二为苏方拖延进口订货。新疆方面对苏贸易向由私商承担,政府并不与之发生关系。凡政府所需,均以私商名义代向苏联贸易机关签署订购合同。苏方发货往往拖延,引起双方交涉。如1930年新疆政府委托德和商行向苏订购洋纸3000盒,随同该行货物由苏发运,久不见货到,至年底仍无音讯。新疆政府需纸迫切,不得不责令伊犁行政长与苏领事妥为交涉,严催苏方赶速发货,将纸张运往省城。①
  其三为双方债务纠纷,交涉较多者为苏驻新疆商务机关拖欠华商款项。如1930年伊宁华商乌首尔禀称:1927年11月,苏驻伊宁商务机关芬斯其提经理将其请入机关内,言旱獭皮现在德国市场行市大涨,每张能售美金2元至2.5元。你们急速收买,必获重利,每张旱獭皮能得利省银5—6两。倘若款项不便,苏贸易机关愿预付借款。你们收买,苏方照料负责转运,货物能在6个月内销出。钱款汇回,苏商务机关仅收取手续费5%,并愿在货交未转运前,预付60%的货款。乌首尔遂与苏商务机关签署代购旱獭皮合同,并联合另外3名华商共向苏商务机关交售旱獭皮36880张、羊羔皮5574张、灌猪皮85张,共价值省银232357.2两。8个月之后,乌首尔等前往询问催款,苏商务机关经理称货才运到。后又去催问,言德国市场旱獭皮价已落,每张价美金1.6元,货存未销,你们如愿销我们即速代为销出,款项汇回。乌首尔等因货款多为借货,实难久延,只得同意低价销出,将款早日汇回。嗣后往询,仍言示销,再往催问,或言价不相宜、或言有事、或言无主、或言买办之人未来,每借故推延。日复一日现已3年之久,款项搁置,并无头绪,本利分毫不见,乌首尔等损失甚巨。实不得已,于1930年10月禀呈省政府交涉解决,追讨欠款。②
  另如1931年10月华商格里并克禀称:1927年9月,有苏哈萨克营商机关经理娃热特科夫、苏驻伊犁商务机关总经理穆拉维要也夫招叫商民,面称华商福盛和有羊皮8000张,要现钱,我们想买,一时款项不便,请格里并克代为说项,买成赊期。如说成,苏商务机关愿付5%的手续费,并支给洋布拿去卖作归皮款。格里并克前往福盛和说定赊期半个月,苏方前往福盛和店内验收皮张7527张,价值伊贴银32751.75两,由格里并克出给欠条,苏联商务机关加盖图记。迨至赊期届满,苏方拖延偿款,仅以水湿残布480疋应付,因无人购买,格里并克将此残布押抵与苏领事馆银行股,得伊帖银12000两。后苏哈萨克营商机关倒闭,赊款无着落。为还清福盛和皮款,实不得已,格里并克将自置房产拍卖。在向苏驻伊商务机关索要欠款时,穆拉维要也夫称容将来与十万两银子货物俾补前亏。岂知尽托空言,赊款拖欠4年,不予偿还。至1930年穆拉维要也夫离任回国,言赊款事由接替人员办理。次年5月,苏驻伊犁商务公司反以格里并克抗债不还禀控新疆政府追讨,格里并克当即向伊犁地方政府呈递诉状,并附双方往来详细账目,要求与苏方公允清算。①
  其四为旅居苏境华商与苏联国营贸易机构关系紧张,时有纠纷。如旅居苏联谢米巴拉金斯克之华商哈的尔,自1925年即在该地开店经营贸易,数年间与苏联贸易公司易货往来价值300多万两白银。后贸易萧条,谢米巴拉金斯克及附近华商相继返回新疆。哈的尔也向苏联贸易公司催结账目,准备回国。苏贸易公司拖延应付,迁延多日不予办理。不得已,哈的尔收苏贸易公司已付价值4万余两的货物起程回塔城。行至巴克图边卡,被苏联税关连人带货扣留。1930年12月,苏方将关押数月的哈的尔解转新疆,货物仍全行扣押。塔城行政长当即奉命查明实情,向苏联驻塔城领事提出严重交涉。②此外,苏方对旅苏华侨、华商向新疆汇兑或带回货币银两也限制极严,
  新疆驻阿拉木图领事为此曾多次与苏联有关方面交涉,始终未得解决。①

附注

民国十七年九月《新疆省主席金树仁训令》。;②民国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新疆省主席金树仁训令》。; 民国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新疆省政府主席金树仁训令》。; 民国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新疆省政府主席金树仁训令》。; 民国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伊犁行政长致苏驻伊犁领事第六十八号照会》。; 民国十七年十月《伊犁行政长并省外交公署署长咨呈省政府文》。;民国十七年十一月《伊犁行政长常永庆呈文》; 民国十七年十二月六日《新疆省主席金树仁训令》。; 民国十八年十二月五日《苏驻喀什总领事致喀什马行政长照会》。; 民国十八年十二月《喀什行政长致苏驻喀什总领事第三十二号公函》。; 民国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苏驻喀什总领事致喀什马行政长照会》。; 民国十八年十二月《喀什行政长复苏驻喀总领事照会》。; 民国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新疆省主席金树仁训令》。; 周东郊:《新疆十年》,第59—60页。; 胡赛音原为在新疆贸易旧俄商人,1917年以后改归华籍,时为迪化华商代表。; 格子货:指各种纺织品。; 民国二十年六月六日《迪化商民吉样涌经理胡赛音禀文》。; 民国十八年十月十六日《新疆省建设厅咨省外交署文》。;民国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省政府主席金树仁指令》。;民国十七年九月十日《新疆省政府主席金树仁训令》。; 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新疆省财政厅长徐益珊呈文》。; 民国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伊宁华商乌首尔等七人状纸》。;民国二十年十月六日《伊犁商民格里并克诉呈》。;民国二十年一月二十六日《塔城行政长呈文并省政府主席金树仁训令》。; 《新疆五十年》第160页。

知识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3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90)》一书是一部有关新疆对外经济关系史的力作。全书依清代、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丰富、翔实的史料,对17世纪初以来长达近四百年的新疆对苏(俄)贸易历史作了较为系统的综述。既从宏观上叙述了双边贸易的发展和变化,又以具体史实为依据,认真地探讨和论证了不同历史时期新疆对苏(俄)贸易的性质和特点;既是一部有学术价值的新疆历史研究著述,又在当今新疆对前苏联各国贸易中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也填补了国内外对新疆与苏(俄)贸易缺乏系统研究的空白。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