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俄商羊毛出口初加工与《新疆省租给俄商洗涤羊毛场地合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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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7885
颗粒名称: 五、俄商羊毛出口初加工与《新疆省租给俄商洗涤羊毛场地合同》
分类号: F426;F832;F812
页数: 7
页码: 233-239
摘要: 为了谋求对新疆贸易的更大利润,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俄商开始在新疆兴办出口土产初加工业,以乌鲁木齐俄商出口羊毛初加工发展最快。对俄出口羊毛,原均为未加工的混合毛。至清末民初,乌鲁木齐俄商洋行率先兴办出口羊毛初加工业,将混合羊毛分类、清洗泥沙,打包外运。利用新疆当地的资源、人力,谋取厚利。这一时期,乌鲁木齐地区加工后出口羊毛价格每斤差价维持高出0.1两白银:①
关键词: 租借地 出口羊毛 合同规定 初加工 乌鲁木齐

内容

为了谋求对新疆贸易的更大利润,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俄商开始在新疆兴办出口土产初加工业,以乌鲁木齐俄商出口羊毛初加工发展最快。对俄出口羊毛,原均为未加工的混合毛。至清末民初,乌鲁木齐俄商洋行率先兴办出口羊毛初加工业,将混合羊毛分类、清洗泥沙,打包外运。利用新疆当地的资源、人力,谋取厚利。这一时期,乌鲁木齐地区加工后出口羊毛价格每斤差价维持高出0.1两白银:①
  乌鲁木齐俄商德盛等五家洋行垄断了本地区羊毛出量的90%以上。1910年,此五家洋行,出口净细毛222283斤,仅此一项即多取利22228.3两白银。以后净毛在出口羊毛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出口羊毛初加工业随之扩大。乌鲁木齐贸易圈内俄商云集、店铺比邻,十分拥挤,要想再划出专门出口羊毛清洗加工场所已不可能。俄领事数次要求续拨地基扩展贸易圈,都被清政府以“校与约章不符”而拒绝。于是大量出口羊毛的德盛等六家俄商洋行,越过贸易圈东界,将私行占据的官湖地逐年扩大,辟为出口羊毛清洗加工场所。官湖地地势低洼,中有泉水眼,积水成池,并有五道湾渠包绕,德盛等六家洋行私将五道湾渠上开凿支渠,“引水入池”,安放水槽,清洗加工羊毛,此行径自清末以来,“相沿已久”。1915年,迪化县奉命调查所属地方外籍人经商、传教、侨居等事项,查出德盛等六家洋行开辟的洗毛场地,既非官方拨给,又未缴纳租银,实为违约侵占。当将此案上报省长场增新,杨以事关主权,饬新疆外交署照会俄驻迪化总领事馆,并由民国外交部驻新疆特派员张绍伯向俄驻迪总领事迪迓阔夫当面交涉。在谈判中,面对事实,俄方不得不承认洗毛场所为德盛等六家洋行违约私占,但拒绝退还中方,提出愿纳款租借此段俄商私占官地。鉴于俄商侵占官地多为荒湖地,且“相沿已久”,既成事实,新疆省政府认为:“订立合同作为出租,并每年由俄商缴纳租银,实已收回利权,与前清时听任俄人凭空借用者不同”。遂许就租借官地具体事项与俄领事谈判。中俄双方在租借官地谈判中进展尚顺利,“惟议租期年限,彼此辩论”。俄方坚持要求长期租借,经中方多次争辩无结果,张绍伯便作了让步。认为此事“未便过事争执”,准许俄方租借官地“以十五年为期”。①经新疆省政府批准,中俄双方于1915年6月16日签署《新疆省租给俄商洗涤羊毛场地合同》。合同全文7条,规定了俄商各洋行如何在租借地段内使用土地并从事各项活动。按照合同规定,俄商租借之官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新疆地方政府,俄商只于租期十五年内“有使用该项地段之权”。为了保证中方对租借地段的主权,合同对租借地的使用作出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1、具体使用租借地段之六家俄商洋行与俄方代表(驻迪俄领)共同在合同书上签字画押,各洋行均照抄合同一份分别存留备查。这使领事及俄各洋行都对签字合同负有责任:各洋行须负责在使用各自租借地段时信守合同规定;俄领事作为整个租借堆的负责人及管理者,应保证合同的执行、缴纳租金和渠道修费并负责租借地段内与中方交涉事宜。
  2、租借地段只许签字六家俄商洋行使用,不得转租他人。
  3、租借地段只是洗涤羊毛场所,俄商洋行在其中的活动也只能围绕洗羊毛一项内容。合同名称即明文标出:“租给俄商洗涤羊毛场地”,并在条文中规定:在租借地段内,各洋行只须洗涤羊毛,不得建筑铺面行栈及高的住房,为防围羊毛而建的土墙不得高过一俄丈(约合6.4市尺),洗毛之渠水不得作他项用途(如种地或放牧)等等。这就限制了租借地段的性质,既不能作商埠,也不得为俄国侨民居住区,更不得辟为农田、草场。租借地专为俄商洗涤、凉晒、储运羊毛而设。所以依照合同规定,此租借地段只是一个出口羊毛初加工场地,俄方在其中的活动不应带有任何商务或政治的内容。
  合同第三款称十五年期满后,俄方继续租借此段官地是“将来必有之事,其办法一概照旧”。中方也“允许以后继续租赁”。此条款显然是中方对俄方的让步,特别是中方声明以后租赁“条件及期限一仍如旧”,实际上保证了俄方在不变的条件下得以长期占有租借地段,为日后此租借地段的交涉埋下了隐患。
  依合同附图,整个租借地面积约210亩,共分为五块,分别为六家洋行占有(德和与仁中信洋行合用一块),其中以大力洋行占地最多,约65亩。合同中没有用文字具体说明洗毛租借地段四至界限,只是在附图中粗略地标明“所有拨给各俄商之地段、丈尺坐落”,实地又无界限标志,这为俄商各洋行任意违约扩展洗毛场所提供了方便。①
  六家俄商洋行正式租借洗毛场后,迅速扩充了洗毛设施,各自扩池蓄水,加放木槽,洗毛场地形成常年蓄水的洗毛湖,时人称之为“羊毛湖”。(此地名一直沿用至今)各俄商洋行又在租借地段内违反合同规定,大兴土木,建造仓库、棚厂及房屋住宅,并各自向外私展租地。
  1917年,迪化县奉命清查官属房屋地产,查出六家俄商洋行违约越界侵占租借地段以外之官地多处。迪化知事与调查官产委员会衔上报新疆省政府俄商“越界侵占”实情,省政府当即照会俄驻迪领事馆,形成交涉案。经往复谈判,双方议定先派员会同查勘租借地段界址,结果再次证实六家俄商洋行确“与原立合同均有侵占,但有多少不同”。其中以吉祥涌洋行违约扩占最多。中方遂正式照会俄领事据理要求如数退还违约占地,俄领在复照中提出“据各俄商要求,以地段窄小,不复洗晒羊毛之用,恳请加租等情”,中方不允。后经张绍伯与俄领反复交涉无效,中方又作出让步,同意“分别办理所占之地”,加租部分洗毛场地。即分别各洋行违约占地多少,“或令退出,或酌量让给,或加租银以为此案之终结”。中俄双方再次派员会同清丈租借地段,各洋行除退出部分违约占地外,吉祥涌洋行仍违约占地较多,准于加租东边一段,每年加租银三十两,其余各洋行违约占地多已退出,少量违约占地“即让租给,不加租银。”清丈后双方会同“竖立界石”并议定续立合同,①完结此案。1917年9月1日,中俄双方签署《新疆省租给俄商洗涤羊毛场地续立合同》。
  续立合同划定的租借地段占地约250多亩,其中仍以大力洋行占地最多,约达70亩,为防止俄商各洋行日后违约扩展租借3地段,续立合同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除附图外,合同正文条详载了各洋行租借地段丈尺及四至界限。
  2、竖立界石。中方在俄租借地周围埋设界石牌八块,标明界限,以防俄方再次越界侵地,并规定各洋行如有越界或挪移界牌,由俄领事负责惩办。
  3、中方官员每月前往租借地段检查一次,监督俄商遵约守界。
  4、对各洋行违约在租借地段内修建的各类高大建筑,中方声明不予承认。即将来租地年满收回时,俄商各自拆除取料,与中方无关。
  以上这些规定,几乎占去了续立合同的全部条款,所以从中方讲,续立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限制俄商各洋行继续扩展租借地权益,而俄方则通过续立合同得到了中方同意扩展租借地的让步。①
  羊毛加工分夏、秋两委,夏羊毛(五月份剪毛)收购后即按毛色、品质分类,清洗泥沙粪便等污物,再凉晒、打包、储运。秋羊毛(九月份剪毛)收购集中后已届初冬,一般不再清洗,仅按毛色、品质分类,打包储运。洗毛用水主要集中在每年五月至十月之间,而此季节正是中民作物用水吃紧之时,中俄双方为分配使用五道湾渠水时有争执,俄方每仗势并借合同规定强迫取水,于中民农田灌溉用水多有妨碍,所以续立合同对租借地内各洋行洗毛用水规定作了修改。1915年合同中虽有“不得有碍(中方)民间灌田之水”一句,但合同规定俄商洗毛用水的原则是中方保证常年洗毛用水。“将来无论何人减少渠水以致不足使用”,由俄领事向中方交涉,中方应依约“惩治该减少水势之人,……须将渠水仍旧放行”。续立合同对俄商洗毛用水原则作了修改,规定“不得有碍(中方)民间灌溉及汲饮之水”,“总以民间用毕有余之水,始准该洋行引用洗毛”。洗毛用水条款的修改,纠正了以往俄商洋行洗毛与中方民间灌溉在用水上的不公平,分清了主、客,由保证俄商洋行用水改为保证中方民间用水。这一维护中方权益的条款得以确立和实施,与当时俄国二月革命爆发后帝俄在新疆的势力受到震动与削弱的形势是分不开的。
  迪化俄商洋行洗毛湖地是旧俄在中国开辟的最后一块租借地,俄国通过签署租借洗毛场地合同,在缴纳了少量象征性的租金后,将私自侵占的大片中国官地合法化了。中俄《新疆省租给俄商洗涤羊毛场地合同》及其《续立合同》与近代中俄订立的各约章一样,具有不平等的性质。
  1917年十月革命后,新疆旧俄势力迅速瓦解,新疆地方政府收回了各地俄国贸易集散地和贸易圈的管理主权,租借洗羊毛场地由新疆外交署接管,在合同租借期限十五年内,各俄商洋行仍可纳租使用租借地段。时新疆与苏俄通商尚未正式开辟,羊毛出口无路,“数年来,各洋行未办羊毛”,租借的洗毛场地遂无用场。

附注

 分别见:宣统二年俄商贩运货物出入卡伦及时估值各项数目底册。民国三年一岁迪化西大桥卡稽察俄商贩运货物出入估值各项数目底册。; 民国四年七月十七日《新疆巡按使咨陈拨给俄商洗涤羊毛场地,订立合同章程抄咨备案》。; 民国四年六月十日《租借洗毛场地合同》。; 民国六年十一月九日《新疆省长咨俄商吉样涌洋行等加租洗毛湖地基案》。; 民国六年九月初一日《新疆省租给俄商洗涤羊毛场地续立合同》。合同全文见本书附录。

知识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3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90)》一书是一部有关新疆对外经济关系史的力作。全书依清代、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丰富、翔实的史料,对17世纪初以来长达近四百年的新疆对苏(俄)贸易历史作了较为系统的综述。既从宏观上叙述了双边贸易的发展和变化,又以具体史实为依据,认真地探讨和论证了不同历史时期新疆对苏(俄)贸易的性质和特点;既是一部有学术价值的新疆历史研究著述,又在当今新疆对前苏联各国贸易中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也填补了国内外对新疆与苏(俄)贸易缺乏系统研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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