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审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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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4754
颗粒名称: 二、贷款审批
分类号: F426;F832;D624
页数: 3
页码: 140-142
摘要: 1954年,县域信用合作社向农村生产合作社和合作社社员发放发展生产贷款和社员小额贷款。集体贷款审批由生产队队长以实际情况提出放贷重点和发放指标,经信用合作社主任或监事会研究通过,当地党委批准。个体农户、互助组组员贷款单笔在100元(旧人民币,下同)以上,须经当地政府或理事会审批同意。单笔贷款小于100元,由生产队长或社员代表介绍,由信用合作社主任审批。
关键词: 副主任 审批权限 委员会 信用社 信贷管理部

内容

1954年,县域信用合作社向农村生产合作社和合作社社员发放发展生产贷款和社员小额贷款。集体贷款审批由生产队队长以实际情况提出放贷重点和发放指标,经信用合作社主任或监事会研究通过,当地党委批准。个体农户、互助组组员贷款单笔在100元(旧人民币,下同)以上,须经当地政府或理事会审批同意。单笔贷款小于100元,由生产队长或社员代表介绍,由信用合作社主任审批。
  20世纪80年代后,按照国家政策,县域信用社加强贷款审批管理,明确信用社贷款审批人员的权限,合同内贷款由主管信贷业务人员审批,超过合同规定部分的临时性周转贷款5000元以下由社主任审批,5000~10000元由所在信用社主任审批,超过1万元贷款由农行县支行支行审批。
  20世纪90年代后,县域信用社严格贷款手续和程序,对大额贷款要求由经济实体担保,社员个人贷款在5000元以下单笔贷款,审批发放仍按照以前规定执行;单笔贷款大于5000元,须经信用社集体研究后报农行县支行审批。对社队企业或集体农业贷款,单笔贷款小于3000元,由信用社主任审批;单笔大于3000元以上至1万元,由信用社理事会或贷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批,同时报农行县支行备案。
  1996年县联合社成立后,对内部贷审委员会进行调整和充实,同时对信贷审批权限进行制度化规定,贷款审批均经过联社理事会和贷审委集体讨论决定,信贷人员根据权限和贷审委决定放贷。
  2000年后,县联合社加强贷款审批权限管理,对各信用社主任贷款审批权限作出界定,对新增贷款实行审批管理,对超权限审批发生的贷款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追责。
  2005年4月,县联合社成立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艾尼瓦尔·喀斯木(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委员祝胜旺(联合社副主任),成员买买提·力提甫(联合社副主任)、吐逊·巴斯提(联合社副主任)、阿不力米提·喀斯木(计划信贷股股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祝胜旺(联合社副主任),成员艾则孜·尼亚孜(审计股股长)、阿不力米提·喀斯木(计划信贷股股长)。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按照制定的工作目标组织进行,根据信贷管理规定,对基层社报批贷款进行调查及审查材料,短期内提出调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成员对资料不全或有问题和异议的,应退回重新落实,对不符合信贷规定的直接不予考虑。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应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各信用社上报的贷款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审批权限内的贷款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召开审贷委会议。根据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决定,对4万元(含)以下贷款,计划信贷股负责人经调查基层社上报的合同后,符合规定的有权审批;对10万元(含)以下4万元(不含)以上贷款,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调查后对符合规定的贷款,报分管信贷管理的副主任审批;对10万元(不含)以上大额贷款,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成员调查后,对符合规定的贷款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下进行审批。
  2006年,县联社制定《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管理办法和信贷授权办法》,经过反复调研和结合联社实际,结合各营业网点负责人、信贷人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不良贷款情况,向各营业网点授权3万元以下信用贷款和1万元以下担保贷款以及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权限,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贷款由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下贷款由主管信贷的联社副主任审批,10万以上贷款由贷审会集体审批。
  2008年,县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审批权限信用村最高3万元(含);非信用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2万元(含);农户联保贷款最高4万元(含)由基层社主任审批。4万元(不含)以上至10万元(不含)以下农户联保和担保贷款上报联社信贷管理部审查,分管主任审批后方可发放。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不含)以下上报联社信贷管理部审查,经贷审委研究同意,由联社主任审批。30万元(含)以上农户贷款,由相关信用社或业务拓展部调查,提交信贷管理部审查,经联社贷审会集体研究,并由贷审委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发放;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向自治区联社报备,咨询通过后方可发放。自然人及其他贷款,各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为2万元(含);2万元以上至8万元(不含)由相关信用社和业务拓展部调查,提交信贷管理部审查,经联社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方可发放;8万元(含)以上至20万元(不含)提交信贷管理部审查,经联社贷审会集体研究,并由联社主任审批后方可发放;20万元(含)以上贷款由信贷管理部提交联社贷审委集体研究,并由联社贷审委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发放;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向自治区联社报备,咨询通过后方可发放。公司类贷款全部由业务拓展部调查,联社信贷管理部审查,10万元(不含)以下由分管副主任审批;10万元(含)至50万元(含)由信贷管理部提交联社贷审委集体研究,并由联社主任审批后方可发放;50万元(含)以上经联社贷审委研究,由贷审委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发放;超过联社审批权限的向自治区联社报备,咨询通过后方可发放。
  2010年,县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贷款审批权限进行授权,授权理事会办理单笔占资本总额30%以下的贷款发放;授权理事会根据情况可采取直接行使授权或转授权的方式发放贷款。理事会对理事会贷款审批权限进行转授权,授权理事长办理单笔占资本总额30%以下贷款发放;授权理事长根据情况可采取直接行使授权或转授权的方式发放贷款。主持工作主任个人贷款审批权限为10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公司类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为10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审批权限为4万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基层社主任在评定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内的贷款审批,1万元(含)以下的其他个人贷款审批。1万元至4万元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外的贷款发放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2011年,县联社理事长艾尼瓦尔·喀斯木授权联社主任沙利民负责联社各项经营业务管理,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同时授权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大额电汇、现金取款业务的审批事宜;授权30万元(含)以下个人贷款的审批事宜;授权50万元(含)以下企业贷款的审批事宜;授权3000元(含)以下业务费用的审批事宜(业务招待费用除外)。
  2012年,县联社调整信贷审批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顾兵(联社党委委员、副主任),副主任委员买买提·力提甫(联社党委委员、副主任),成员阿不力米提·喀斯木(信贷管理部经理)、阿布都拉·依布拉音(资产风险部经理)、艾则孜·尼亚孜(财务信息部经理)、章海龙(综合办公室主任)、朱欣玉(信贷管理部副经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贷审会日常工作。办公室在信贷管理部,主任由买买提·力提甫兼任,副主任由阿不力米提·喀斯木兼任。当年,联社加强信贷审批权限管理,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贷款决策控制制度。在贷款审批权限上,实行按贷款风险度和贷款金额双向控制的分级审批制度。联社对贷款授权事宜进行说明:贷款授权限于自然人单户金额在30万元以内、公司类单户金额100万元以内,每组联保贷款总金额200万元以内。根据工作需要,经联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批准,理事长对联社主任顾兵授权的信贷业务范围内,对信贷业务转授权金额进行调整。授权联社主管信贷工作副主任买买提·力提甫在转授权范围内进行贷款审批,单笔金额5万元(不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联保小组总贷款额度5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农户联保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自然人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下贷款由各办理贷款业务的基层网点(含公司业务部与个人金融部)主任进行审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评定的信用额度内,由各办理贷款业务的基层网点(含公司业务部与个人金融部)进行办理;超权限的贷款业务一律上报联社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各有权审批人员审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原则上授权期限为一年。

知识出处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新和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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