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住房公积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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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4713
颗粒名称: (七)住房公积金
分类号: F832;F293;F299
页数: 1
页码: 108-108
摘要: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的特点,单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缴存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关键词: 县联社 住房公积金 阿克苏地区 信用社 公积金

内容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的特点,单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缴存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2001年1月1日起,县域信用社执行人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农村信用社住房公积金制度》。历年亏损信用社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工资总额的5%计提,逐月缴纳;历年无亏损有盈余信用社,按15%~20%计提,最高不得高于20%。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性付清。信用社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计入成本。
  2002年始,县联合社按工资总额的10%计提住房公积金,集中给职工建立专户管理。
  2005年8月2日,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复,同意县联合社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提高到15%,同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复县联社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县联社以上年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按月计提,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2009年5月4日,县联社执行自治区联社《农村信用社工资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按属地规定比例提取,单位或个人缴费比例均不高于12%。
  2013年,县联社依据自治区联社的标准进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工作,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单位12%、个人12%。
  截至2014年末,县联社共为128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12月,单位缴纳22.11万元,个人缴纳11.06万元。

知识出处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新和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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