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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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4711
颗粒名称: (五)社会保险
分类号: F842;F832;F8
页数: 3
页码: 106-108
摘要: 1988年4月,县域信用社执行农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信用社实行职工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合同制职工每月按标准工资3%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各信用社7月起,合同制职工按月从其标准工资中扣收3%养老基金,集存到年底连同信用社缴纳所得税前,按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数一并交到农行县支行,在信用社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储存,由信用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关键词: 个人账户 缴费工资 阿克苏地区 基本养老保险 信用社

内容

1988年4月,县域信用社执行农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信用社实行职工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合同制职工每月按标准工资3%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各信用社7月起,合同制职工按月从其标准工资中扣收3%养老基金,集存到年底连同信用社缴纳所得税前,按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数一并交到农行县支行,在信用社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储存,由信用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通知》规定退休养老费发放标准:到退休年龄退休,缴纳养老金年满15年的为本人工作期间最后5年月平均工资的65%;缴纳养老金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加发1%。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发放标准为本人平均工资的90%,同时参照固定工的办法发给护理人员适当的护理费;饮居不需要人扶助的,为本人平均工资的80%;合同制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而交养老金年限不满15年或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经县医院证明,确认不能工作,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每交养老金1年发给本人2个月平均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20个月的平均工资。8月,各信用社执行农行自治区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决算前按固定工工资总额2%提取职工退休基金全数上交农行县支行,农行县支行汇总后全数上交农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将汇集的辖区退休基金的80%留作辖区使用,其余20%上交农行自治区分行作为全区调剂使用;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参照信用社原固定职工退休基金的管理办法管理,合同制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
  1994年10月,县域信用社组织职工参加返本保险。投保职工为1994年9月在编职工(不含代办员),投保期限至职工70岁,也可一年或两年后即返本退保。具体到职工个人,保险金额为每人一次性投保150元,每个职工的保金由各信用社集体支付120元,款项由各信用社集体福利费账户或贷款证收入上划农行县支行,剩余30元由农行县支行支配。投保单由农行县支行统一管理,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或统一办理退保。
  1997年7月,县域信用社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8%。
  1998年4月,县域信用社执行阿克苏地区农金体改办、地区国税局联合转发的《关于地区农村信用社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规定,在册正式员工,包括全民职工、集体固定职工、集体合同制职工全部列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范围(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继续实行内部统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相应的计发办法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离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离退休时,一律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12月30日,各信用社执行人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转发的《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从1994年1月1日起,单位按工资总额16%补提养老保险基金,在成本中列支,扣除已经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后,分年度决算,当年余额结转下年,累计结算到1998年底;个人从1994~1995年按当年本人缴费工资的2%,1996年个人按当年本人缴费工资的3%,1997年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保险费并计入个人账户,从1998年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其中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单位按当年职工本人缴纳工资的7%,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
  1999年7月,县域信用社执行的阿克苏地区农金体改办下发的通知中规定,1998年个人缴费仍按4%计提,自1994年度开始,按工资总额16%差额补提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养老保险单位账户,其中11%计入个人账户,并建立台账。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一律按个人档案工资计提,不按工效挂钩后的工资收入计提。
  2001年6月,县域信用社执行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规定,2000年12月底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阿克苏地区农金体改办工作,2001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社会统筹。
  2002年4月起,县域信用社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6%,个人月缴费基数仍为本人上年工资总额,单位月缴费基数为上年人事报表工资数额。2014年,县联社缴纳141名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21.1万元、医疗保险基金77.9万元、失业保险22.3万元、工伤保险11.1万元、生育保险11.1万元,缴纳111名员工的企业年金111.31万元。

知识出处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新和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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