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苇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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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上)》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074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苇产管理
分类号: D92;F426;D625
页数: 4
页码: 183-186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芦苇产量多,需用量少,供需矛盾不突出,管理较松散。1961年,和硕县人民政府颁布《博斯腾湖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凡在博斯腾湖割苇、割香蒲棒单位,按规定向所在的税务机关交纳税款”。“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管理措施无法执行,塔里木盆地附近的一些农垦团场和濒湖的社、场纷纷拥入湖区放牧、割苇,苇区资源遭到破坏。
关键词: 博湖县 国营企业 管理局 和硕县 博斯腾湖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芦苇产量多,需用量少,供需矛盾不突出,管理较松散。1961年,和硕县人民政府颁布《博斯腾湖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凡在博斯腾湖割苇、割香蒲棒单位,按规定向所在的税务机关交纳税款”。“文化大革命”期间,许多管理措施无法执行,塔里木盆地附近的一些农垦团场和濒湖的社、场纷纷拥入湖区放牧、割苇,苇区资源遭到破坏。1971年,博湖县成立后,规定凡入湖生产单位必须向博湖县有关部门呈报人员花名册,凭花名册在博湖县领取集体入湖证,由博湖县统一划分割苇地区,规定每年11月15日为进湖割苇期,至翌年三月底止。凡出售原苇的国营企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一律由博湖县商业局收购后再以代销形式出售给外省调苇队,收取3%水面租金和7%组织手续费。国营企业、集体单位所割自用芦苇,只收取3%水面租金。这些措施在博湖县初步得到贯彻,但对濒湖其他各县和农垦团场很难落实,每到割苇季节争相抢割、斗殴伤人事件屡有发生。1985年,成立博湖县芦苇管理局,制定《芦苇资源管理条例》,对进入苇区的单位勘定界线,树立界标、界桩,明确经营范围。1986年11月26日,又签订了《博湖县、焉耆县、和硕县关于苇区划分的协商意见》。1987年,博湖县芦苇管理局与县供销社的芦苇公司合署办公,使管理、生产经营融为一体,各乡人民政府也成立芦苇公司。苇区纠纷由博湖县湖区派出所负责处理。

知识出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上)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上)》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地:1994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全面地记述了巴州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前进的历程。本志记述了巴州独特的自然地理概貌、丰富的物产资源和浓郁的风土人情,显现了中国最大的自然保护区— —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中国最大的高原天鹅湖自然保护区— —巴音布鲁克天鹅湖自然保护区、中国最大的胡杨林自然保护区— —塔里木胡杨森林自然保护区和中国最大的内陆淡水湖— —博斯腾湖神奇迷离的自然景色,展示了古“丝绸之路”楼兰故国的风貌和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灿烂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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