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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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9377
颗粒名称: (一)管理规定
分类号: F832;D92;F426
页数: 3
页码: 507-509
摘要: 2000年4月,县联社制定《职工劳动纪律有关规定》,将劳动纪律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规定》计有9个方面。一是作息时间。全辖各网点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超过半小时者按半天旷工对待。工作期间有事请假的,以小时计算,累计达两小时者按半天事假对待。擅自外出不请假者,发现一次以旷工对待。二是请假与工资扣减。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
关键词: 信用社主任 工作年限 信用社 信贷员 医院证明

内容

2000年4月,县联社制定《职工劳动纪律有关规定》,将劳动纪律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规定》计有9个方面。一是作息时间。全辖各网点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迟到、早退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超过半小时者按半天旷工对待。工作期间有事请假的,以小时计算,累计达两小时者按半天事假对待。擅自外出不请假者,发现一次以旷工对待。二是请假与工资扣减。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请假1天以上的均需写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信用分社、储蓄所负责人批假权限为1天,各信用社主任批假权限为3天,请假4天以上的须报联合社审批;各信用社主任请假,由联合社主任审批,并报人行县支行,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岗,否则视为旷工。请假期间的工资扣减:1.事假,职工因事请假,按日计算扣发当日工资的60%,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0天,如有超出,按超出天数扣发工资(日工资标准的100%扣发)。2.病假,职工因病住院或外出看病(须有医院证明),每天扣发10元,工资参考任务完成情况计发,如全年病假超过3个月,每月只发生活费300元,超过半年以上者每月只发生活费180元,患不治之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规定的享受对象、条件和假期执行,请假期间不扣工资,但须按工作量及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发放。4.信用社工作旺季,所有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请假。三是加班和休假。加班是节假日和公休日加班,加班不计报酬,当月可补休,补休须经主管领导审批,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休假期间按任务完成情况发放工资四是旷工。职工无故缺勤即为旷工,旷工按本人日工资额的200%扣发工资,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延误工作或影响他人工作,损坏单位形象)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或累计旷工5天者,联合社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五是工作期间五严禁。上班时间严禁串岗、脱岗、干私事、聊天,如有发现,罚款10元。严禁上班时间饮酒,发现饮酒者一次罚款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两次者,自动下岗。六是现场考勤。参加劳动、学习、联合社活动,视同正常上班,以现场考勤为准,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工。七是销假和续假。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因事需续假者应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无故擅自延长假期或不续假者,其超过天数按旷工对待。续假,须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不得以口头或电话、带话形式续假。八是公差。职工因公到外地参观、考察、开会、学习、培训等,按规定程序报批,时间在一周以内者,自带差费,不得在单位预借,超过一周者,按出差天数预借差旅费的80%,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出差返社后3日内按规定结算费用,不得拖延,无故拖延不予结算。九是着装与考勤。职工上岗须统一着装,挂牌服务,不允许浓妆艳妆,违犯规定者一次罚款10元。各网点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员应高度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连同考勤人员一并处以工资200%罚款,考勤月终不报者,责任自负。
  2003年4月,县联社制定《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病事假考核暂行规定》,一是请假与准假权限。请假制度,信用社职工凡病假、事假,请假人均以请假条形式请假;信用社主任请假须向县联合社及人行县支行报批。准假审批权限权限,信用分社主任为1天、信用社主任为3天,请假时间超出批准权限时,须报上级领导批准,否则以旷工论处。二是病假管理。工作人员因病治疗或休病假的,凭医院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长期休病假的须定期出具医院证明(病假证明必须连续)。病假证明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超过15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三是病假待遇。1.病假在15天以内的,病假期间只发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2.病假在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生活费每月300元。3.病假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每月发最低生活保障金117元;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月发生活费200元;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300元;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享受其全部工资待遇,不享受误餐费,产假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停发所有工资,准其事假,同时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罚;对第一次保胎请假的,在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范围之内,按照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产假执行;对第二次保胎的,符合国家计生政策,准其按医院证明休假,休假期间发300元工资;多次保胎的,符合国家计生政策,准其按医院证明休假,休假期间停发工资和生活费,取消年度考核效益工资;对不符合国家计生政策保胎的,不准休假,并停发所有工资待遇,责令限期调离或退职;4、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至1年的,其待遇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停发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月发最低生活保障金117元;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月发200元;病假在1年以上,病情较为严重,不能正常工作的,劝其调离或病退,并停发其工资。四是事假管理。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五是事假待遇。全年事假不超过20天(含累计20天),事假期间每天扣其工资中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以外的工资;全年事假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累计30天)的,按实际事假天数扣除当日全额工资;全年事假超过30天到90天(含累计90天)的,取消全年工效考核工资并停发工资;全年请假在90天以上的,劝其调离或退职,停发所有待遇。六是婚、丧假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七是旷工在15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010年6月1日,县联社制定工作纪律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计有24项。1.联社部室、营业部主任、信用社主任、办公室安排工作,必须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每次罚款200元。2.临柜人员在营业期间擅自离岗耽误顾客取款,每次罚款200元。3.委派会计指导错误或未按规定要求员工办理业务,委派会计承担全部责任。4.营业部、信用社每个星期要组织员工学习。联社下发的文件、制度、会议精神要及时学习传达。不组织学习的对负责人每次罚款200元。员工未按时参加学习劳动的,视同旷工,每次罚款200元。5.信用社、营业部必须做好员工考勤和临柜考勤记录。未作记录或记录不全每个员工罚款50元,主任100元。6.员工请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无书面请假条的,视同未请假,按旷工处理罚款200元。员工请假未批准而休假的每天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相关制度执行。7.员工全年事假累计不能超过5天,每超一天扣工资100元。病假全年累计不能超过8天,每超一天扣工资100元。病假有医院证明及其他原因请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8.员工节假日加班,部室、信用社、营业部可安排补休。9.联社部室经理、营业部主任、信用社主任安排正常工作时,员工不听从安排的、无故拖延的、有意抵触的、与联社部室经理、营业部主任、信用社主任无理争吵的每次罚款500元。累计两次的,停职检查。10.保持办公室内卫生五条:室内地面保持清洁干净,无烟灰头、脚印、泥水、灰尘;办公室墙壁、窗户玻璃、柜台及防护栏保持无灰尘,无蜘蛛网;柜台内保持整洁有序,不乱堆杂物;室外卫生保持干净无杂物、积雪、树叶。如违反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每社每项每次每人罚款100元。11.挑拨员工与客户关系的,挑拨员工与联社管理部室经理、营业部主任、信用社主任、员工之间关系的,无故挑拨是非的,在客户之间有对信用社不负责言行的,向客户泄露信用社财务秘密以致引起不良影响的,如发现员工有该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每项罚款500元,两项(含)以上或累计两次(含)以上停职检查。12.信贷员交账由会计把关。要素不全进账的,由会计负责并承担每笔罚款5元。信贷员交账时,不按会计要求填写的,每个要素罚款10元。13.客户还贷时营业室临柜、信贷人员拒收贷款的,每次罚款200元。14.柜员出现现金或汇款差错的,并处以每笔差错额1%但不低于200元的罚款。15.柜员、大库出纳短款全额赔偿,并处短款金额的1%但不低于200元的罚款,长款全额计营业外收入,并处长款的1%但不低于200元罚款。16.员工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一分钟扣5元,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的,按半天旷工每次扣100元。17.临柜人员不按程序操作,每人每次扣200元。18.信用社、营业部、部室及时准确提供各项数据。数据提供不准确,导致工作失误,主任、经理、经办人罚款500元。形成损失的数据经办人承担。19.未按规定对重要凭证及时销号每次罚款500元。丢失会计凭证罚款500元,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20.审贷小组审批贷款时,必须有书面审贷记录,并有时间、地点、审贷人员的意见、签名。没有审贷记录的、没有审贷人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视同未审批。对审贷小组成员每人每次罚款100元,组长200元。21.信贷员收受借款户财物的,检举揭发的限期退回。并处以收受财物金额的200%罚款。信贷员以贷谋私,每次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按相关制度执行。22.客户署名举报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的,查实后对举报人奖励2000至5000元,该奖励从被举报人工资中列支。23.预先填制贷后检查记录的每笔罚款500元。五级四级分类不良贷款未催收的每笔罚款100元,弄虚作假每笔500元。失去诉讼时效或形成损失的由贷款经办人或管理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信用社主任承担全部管理责任。24.信贷员、临柜人员办理业务态度恶劣与顾客争吵、漫骂、拖延、拒绝办理业务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相关制度执行。25.委派会计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密押器,不按规定检查复核授权业务的罚款500元;出现事故按相关规定执行。26.对账单收回率达不到100%,每少一个对账单罚款100元。客观原因形成无法收回的要有相关证明。27.信贷员给有老贷款的农户发放贷款限期收回,每笔罚款500元(化解风险的除外),不能收回的信贷员偿还。28.联社部室、营业部、信用社对联社、区联社、人行、银监局各项报表、报告、查询、即时要求其他材料等要按时保质保量上报。迟报、漏报、有错误退回的每次罚款200元,被通报的罚款500元。29.出纳必须及时整理库存残、破币、零币,保持钱箱整洁,整理不及时的,每次罚款200元。拒收残破币每次罚款200元。30.信贷员上村必须向主任或会计汇报,未汇报视同旷工每次罚款200元,隐瞒欺骗的每次罚款500元。31.联社组织业务法律学习考试,中层干部不及格一次罚款200元,达不到80分以上的每降1分罚10元,一般干部不及格罚款100元。32.会计、审计、信贷、风险、监察保卫人员在工作检查中,各部室信用社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推诿。不配合有意为难检查人员,对相关人员罚款500元。23.会计、审计、信贷、风险、监察保卫人员在工作检查中,存在差别对待不公平不公正,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等行为,对相关人员罚款1000元。严重的按相关制度执行。24.联社在办公网下发文件、制度、办法等,会计按时间顺序登记收文登记簿专夹保管。信用社、营业部主任在收文登记簿签阅,未登记或无签阅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知识出处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布尔津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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