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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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918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9
页码: 374-382
摘要: 1955年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1956年县域信用社贷款余额达到8.39万元。1957年,人民银行布尔津县支行为防止贷款风险和农业生产资金投放需要,向布尔津县委、县人民委员会汇报辖区信用社储蓄和贷款情况。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 布尔津县 信用社 不良贷款

内容

1955年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1956年县域信用社贷款余额达到8.39万元。1957年,人民银行布尔津县支行为防止贷款风险和农业生产资金投放需要,向布尔津县委、县人民委员会汇报辖区信用社储蓄和贷款情况。
  1957年10月23日,中共布尔津县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县支行工作汇报,联合下达《关于收回到期农牧业贷款和开展农村储蓄工作的指示》,指出收回到期农牧业贷款必须贯彻有借有还的原则,对有偿还能力者必须按期收回,个别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情况收回一部分或予以展期。同时,安排各区、乡到期贷款9.49万元的清收任务。为布尔津农村信用社成立后由地方党政首先以文件形式前方区乡偿还信用社贷款、部署信用社储蓄任务。
  1959年4月20日,中央在《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人民公社党委和公社管理委员会未经省以上党委批准不能抽调信用社的资金,不得把信用部资金用于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人民公社各种贷款指标由上级人民银行核定;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应当分别掌握使用及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1962年9月15日,布尔津县人民委员会批转县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信用社工作的报告。指出要坚持金融制度,坚持计划,控制信用部贷款投放,信用部按季编制贷款计划和收贷计划,报营业所核准。信用社按核准的计划执行,贷款批准权限50元以下的由理事会主任审批,5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委员会审批,贷款最高不得超过贷后全年收入的50%,期限最长不超过当年年底,以彻底堵塞投放漏洞,并对有关责任认定进行具体规定。
  1962年12月19日,人民银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贯彻人行自治区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精神,就辖区农村信用社过去被人民公社挤占的资金由公社设法立即归还,一时归还困难的,应定出计划分期归还;对社员个人的借款应彻底清理,落实债权债务,应还并有偿还能力的积极予以收回,应还而一时无力归还的,也应定出计划分期收回,任何人和单位无权动用信用社的资金或强令其发放贷款等问题,向阿勒泰地区行署进行专题报告。
  1963年3月6日,阿勒泰地委、行署针对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工作质量不高、财务错乱、贪污盗窃、巨额短款等严重问题,批转阿勒泰中心支行《关于整顿农村信用社的报告》,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认真进行整顿,重点放在清理旧贷、开展业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
  1967年11月,人行县支行《工作动态》记载“文革”时期布尔津县信用社职工坚守工作岗位,清收到逾期贷款的做法。红旗公人民社信用社针对部分干部对旺季形式认识不足,认为公社没有发工资也没有分配,社员手头缺钱,到生产队也是白去的不正确认识,组成毛泽东思想统帅的收贷收储宣传工作队,向贫下中农宣传勤俭建国、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方针。信用社干部分片包干,一面组织学习毛泽东思想,一面帮助生产队生产、开展收贷收储工作,随时掌握各队社员出售农作物及牲畜进度、付款时间。对现金收入较多但困难较大的贷款户,动员其归还部分贷款;对收入较好、家庭困难不大、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贷款户,动员其还贷;对多余或暂时不用资金户,动员其参加储蓄。至11月中旬,信用社清收社员个人贷款1.18万元,有428户归还历年部分或全部欠款。同时收回历年陈欠的旧贷款504元。
  1973年,《农村人民公社贷款办法(草案)》第三条农贷资金管理中强调,发放农村社、队贷款要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
  1976年以前,县域信用社主要通过整顿及清产核资等形式实现信贷风险管理。1977年10月,人行县支行和长征人民公社,通过整顿信用社工作,对长征信用社1964~1976年6月账务进行逐笔清查,确认社员46户借款970.79元为贷款对象死亡、去向不明的呆账贷款。
  1980年初,信用社归农行领导。国家先后出台金融政策法规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对信用社有效防范信贷资金风险起到重要作用。同年,县域信用社实行贷款合同制,提高贷款收回率。
  1982年,县域信用社对农业贷款和社队企业贷款实行控制余额、多收多放,但仍需经集体研究,坚决杜绝跨区贷款,贷款实行谁放谁收谁担风险。
  1985年,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损失处理实行办法》,对呆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做补充规定,即每户呆账损失金额在300元以下者(含300元)由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损,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报人行县支行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报人行地区中心支行审批,5001元以上者报人行自治区分行审批,自治区分行对1万元以上贷款审批时须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1988年8月,县联合社成立后,根据农行自治区分行按季对信用社信贷管理考核的要求,完善实施贷款风险管理方案,推出清收逾期、催收贷款与信贷员抵押金挂钩的信贷达标措施和目标管理办法。
  同年,县联合社按照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确定贷款按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划分,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对以前各社普遍存在的贷款利息转本金、不良贷款不实等具体问题予以纠正,采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方法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1989年,县联合社开展信贷增量管理,即对新增贷款到期部分下大力气催收,规定严禁借新还旧、严禁转本封息、严禁以贷收息。
  1990年,人民银行对信用社信贷资金的管理改为按比例与规模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贯彻“双紧”方针前提下,对信用社贷款增长幅度适当加以放宽,信用社年末贷款余额可占到自有及视同自有资金加各项存款余额的65%,年终可控制在75%以内。同时,要求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信贷资金管理,防范信贷风险。
  1991年8月16~19日,农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科组织专人对部分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状况进行专项稽核。在布尔津县重点检查杜来提信用社,查出该社1986~1987年发放的乳品厂、砖窑厂贷款2.5万元到期不能收回形成呆滞。
  1991年9月10日,农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制定《阿勒泰地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化实施办法》,要求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可选择以票、证抵押为主的抵押贷款方式,也可采取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及“统贷统结”的贷款方式发放贷款。凡属逾期贷款加收20%的利息,对属挤占挪用的贷款罚息50%,对有能力归还而故意拖欠不还的依法起诉。同时,推行风险分担制,凡大额贷款可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担保者以私有财产提供抵押和担保,并在合同协议书中予以载明;对额度大、期限长或自然风险较大的贷款项目要参加保险,信用社根据借款方的资信程度对借款合同担保或抵押协议书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由借款方承担。
  1992年,县域信用社贯彻农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全疆农村信用社统筹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从1992年起按照信用社统筹信贷资金制度,提取和上划存款统筹资金。
  1994年,县域信用社继续实行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社严格执行地区设定的年度、季度贷款限额,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1997年12月15日,人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加强农信社业务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农村信用社高风险社分为三种类别。一是备付类低于1%的信用社,二是两呆贷款高于30%的信用社,三是资不抵债的信用社。要求人行各县支行、县联合社按社建立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跟踪监控台账,对高风险信用社进行跟踪监控,逐月登记其风险程度、化解进度,密切注视高风险经营变化情况。
  1998年,县域信用社新发放贷款推行抵押、质押贷款办法,降低信贷风险。
  1999年7月10日,布尔津县振津城市信用社被地区人行作为高风险社上报西安人分行。该社年终连续出现两次挤兑风险,经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50%,即66万元。
  2000年,人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就高风险信用社开展跟踪监控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社机构变更台账和高风险社台账,有效控制和化解高风险社的金融风险。
  2001年3月29日,县联合社就2000年以前陈欠贷款清收管理提出新举措,清查呆账贷款,按放贷信贷员落实清收责任,分三年清收,即2001年收回率为45%,2002年收回率为35%,2003年收回率为20%。对呆账贷款由联合社与各信用社从新认定,按其发生原因和性质落实清收责任。
  2004年3月,县联合社向县人民政府上报行政干预贷款和集体统贷贷款情况的报告。称该贷款全县共204笔计313万元,经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县联合社共同落实认定该部分贷款已形成不良贷款,要求得到政府出资核销。
  2005年5月30日,县联合社成立审贷小组,明确审批限额。31日,成立审贷委员会,审批20万元以上贷款。加强大额贷款管理,从源头避免信贷风险。
  2006年4月,县联社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并与8月25日通过新疆银监局贷款五级分类检查小组的验收。同年,县委组织部、监察局联合下达关于清理信用社不良贷款严肃党纪政纪的通知,指出信用社贷款回收中,存在大量不良贷款现象,其中包括党政干部贷款、党政干部担保贷款、政府干预贷款、乡、镇、村组织贷款等,既影响信用社资金周转,又影响基层政府和党政干部的形象。要求党政干部拖欠信用社的贷款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明确还款来源、时间、方式,于2008年3月底还清;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党政干部不得因工作关系担保贷款,组织部、监察局将加大对党政干部贷款、党政干部担保贷款、政府干预贷款、乡、镇、村组织贷款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和处理力度。
  2007年2月27日,人行县支行根据辖区农牧区经济发展及信用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农村信用乡村建设的具体指导意见。通过地方政府的大力协助清理收回不良贷款,加大对“赖债户”“钉子户”等逃废债务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2008年1月,县人民政府为确保农村信用社央行专项票据兑付工作顺利出门,印发《关于处置农村信用社乡村不良贷款的通知》,要求各乡镇,一是把央行票据兑付工作放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二是各乡镇将原社队时期由信用社发放的五统一集体贷款,由各乡村从集体收入中清偿,或拿出一块优质资产如房屋、土地等进行置换;三是帮助信用社作好增资扩股工作,提高投资股比例。同年12月,由县联社牵头开展的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工作,通过人民银行考核,置换不良贷款650万元、历年亏损350万元。
  2009年,受乌鲁木齐七五事件影响,全县经济尤其是旅游行业严重低迷,信用社前期投放旅游企业贷款因经营不景气,造成不良贷款持续攀升。县联社成立风险资产管理部,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依法起诉一批欠贷户,全年起诉贷款117笔计278万元。至年末,执行收回171万元。威慑一批拖欠贷款不还、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全年累计收回四级分类不良贷款920万元。
  2010年,县联社,将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加大依法起诉力度,全年起诉109笔计900万元。
  2011年,对布尔津县中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贷款450万元,通过诉讼依法拍卖该公司抵押资产,收回全部贷款。全年不良贷款五级分类余额1395万元,比年初下降387万元,降幅21.72%,完成年度清收任务的217.42%;不良贷款占比2.98%,较年初下降2.68个百分点,实现不良贷款绝对额、占比的双降。
  2012年,县联社不良贷款除几类大额不良贷款外,其他不良贷款风险逐步得到化解。年末不良贷款余额1392万元,较年初减少3万元,不良贷款占比2.28%,较年初下降0.70个百分点。

知识出处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布尔津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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