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农业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9058
颗粒名称: 一、集体农业贷款
分类号: F832;F8;F323
页数: 3
页码: 258-260
摘要: 1957年11月,布尔津县各信用合作社贯彻人行自治区分行《信用合作存在的问题及意见》精神,根据当地农牧民资金需求及各自的资金实力在适当收缩非生产性生活贷款前提下,积极投放集体贷款和社员家庭副业贷款。冲乎尔区在资金充裕的河东、河西两个信用社开始对农业社适当发放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和期限为一年的生产设备贷款。
关键词: 生产队 布尔津县 人民银行 自治区 信用社

内容

1957年11月,布尔津县各信用合作社贯彻人行自治区分行《信用合作存在的问题及意见》精神,根据当地农牧民资金需求及各自的资金实力在适当收缩非生产性生活贷款前提下,积极投放集体贷款和社员家庭副业贷款。冲乎尔区在资金充裕的河东、河西两个信用社开始对农业社适当发放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和期限为一年的生产设备贷款。
  1959年6月23日,县域信用社根据人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农村建立信用分部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信用社改组为人民公社信用分部后,信用社贷款由人民公社掌握,信贷投向由个人转向集体农业。
  1959年11月3日,自治区人分行印发《关于信用分部建部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银行信用社业务分工,集体贷款一般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发放,信用分部只发放个人贷款,存款较多、条件较好的信用分部可适当给生产大队发放部分生产费用贷款。
  1961年3月,人民银行阿勒泰专区中心支行对人民公社信用部实行资金计划管理的办法。采取“两放三统一包”办法,对存、贷款实行放大于存给贷款指标,存大于放给存款任务,推行满打满算、存贷相抵的信贷管理办法,以有效调节农村信贷资金。
  1960~1962年,布尔津县出现部分社、队随意挤占挪用信用社信贷资金,导致信用社资金紧张的问题。县人民银行根据1961年9月26日人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信用社若干问题草案》规定信用社财产和资金任何人不得占用,凡占用的全部退赔的文件精神,由人行县支行组织工作组,清理各信用社被不合理占用、挪用的资金,并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协助追回。
  1962年10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行自治区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生产所需资金由人民银行解决,农村信用社主要发放社员个人副业生产和短期生活贷款,一般不再发放集体贷款。同时,规定对五保户、救济户、国家干部、经营商业投机倒把或属于消费性的开支以及在集市高价购置生产资料等,一律不予发放贷款。此后,布尔津县信用社的贷款大部分由集体贷款转向个人贷款,尤其对贫下中农、贫困牧民给予更多支持,对资金充裕的信用社发放集体生产贷款,列入人民银行统一计划,适当发放一部分。
  1963年以后,县域信用社主要发放社员个人农业生产、副业生产和短期生活贷款。集体贷款由人行农贷解决;对单干户、五保户从事商业贩卖和其他投机活动者和国家干部不予贷款;生产贷款发放必须和救济款分开,属于应当使用救济款解决的,不能使用信用社贷款解决;贷款应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信用社贷款利率可略高于人民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
  1972年,布尔津县人民公社核算体制由公社一级核算改为三级核算,有些生产队开始集体对外承包副业,添置农机具,扩大生产规模,要求信用社提供一定的生产费用资金。人行阿勒泰专区中心支行要求各信用社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除大型农机具购置贷款由各级人行以专项贴息或低息贷款解决外,对生产队可以发放一部分集体生产费用贷款。同时,要求发放集体贷款时,一定要与人民银行共同商量,统一计划,统一安排。信用社的集体贷款规模逐步扩大。
  1977年5月15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发放设备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的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发挥信用社在支持农业生产,开展农业学大寨群众运动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可以发放生产设备贷款,执行国家统一利率政策,按月息1.8厘计算,转存银行月息2.7厘之间的差额0.9厘由人行给予利差补贴。布尔津县域信用社发放的设备贷款有所回升。
  1980年4月,农行自治区农分行转发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体制搞好信用社工作的意见》,明确为搞活农村经济,信用社贷款可适当扩大范围,凡符合政策规定和贷款投向的,经济效益好的,能按时归还贷款的社队集体、企事业单位、社员个人、集镇工商个体商业、个体户等,均可予以贷款扶持。资金富裕的信用社也可跨区办理贷款。此后,布尔津县域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发放范围进一步扩大。
  1982年,布尔津县开始按照国家农村政策规定,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农业生产转为以家庭为主,集体农业贷款逐步转向经济组织贷款。此后,县域信用社为配合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将1978年以前社队积欠的集体农业贷款逐步落实到户,在清理过程中结合落实债务,对凡有条件归还贷款的,均坚持清理收回的原则,使集体农业时期的部分农业旧贷款从1982年开始下降。
  2004年3月8日,县联合社为化解贷款风险,降低信用社不良贷款,就1985年以前行政干预和集体统贷贷款历年拖欠累计204笔计313万元,已形成不良贷款,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出资核销。
  2008年3月5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代替原生产队偿还不良贷款的承诺函》,明确全县部分历史遗留不良贷款为原乡村生产队统贷统收农业集体贷款,原乡村生产队已于1985年以前被全部撤销,共留下58.81万元贷款无人偿还,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代替原乡村生产队全部予以偿还。

知识出处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布尔津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