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洗钱操作规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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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995
颗粒名称: (二)反洗钱操作规程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2
页码: 193-194
摘要: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管理暂行办法》《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执行方案》《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岗位职责》《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可疑支付报告制度》《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了解客户制度》《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保存记录制度》,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农村信用社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
关键词: 可疑支付交易 反洗钱工作 布尔津县 农村信用合作 人民币

内容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管理暂行办法》《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内控制度》《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执行方案》《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岗位职责》《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可疑支付报告制度》《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了解客户制度》《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工作保存记录制度》,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农村信用社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
  制定反洗钱操作规程,明确辖内各信用社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识别可疑交易,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反洗钱工作遵循合法审慎、保密、同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三原则。
  了解确定客户身份,各营业网点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登记。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分别进行核对、登记。否则,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各营业网点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核对、登记。否则,不得为其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各相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大额、可疑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同时做好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台账,必要时可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可疑支付交易或涉及洗钱的,应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人民币及外汇大额支付交易报告办法。辖内各网点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填报大额支付交易。人民币单笔现金收付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县联社应按旬汇总辖内各社的大额现金收付情况,填制《人民币大额现金收付情况旬报告表》,于旬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人行县支行。
  人民币及外汇可疑大额支付交易报告办法。县联社应按月汇总辖内各社的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填制《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月报告表》及《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
  涉嫌犯罪的支付交易报告办法。辖内各营业网点在审查、分析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同时报当地人民银行。
  联社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同时,要积极开展向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
  全辖农村信用社有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
  全辖农村信用社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反洗钱职责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至少为5年,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知识出处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布尔津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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