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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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005
颗粒名称: 2006年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分类号: F426;F832;F275
页数: 5
页码: 426-430
摘要: 第一条 本联社名称: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本联社法定地址:霍城县朝阳南路。本联社实收资本:人民币3161万元,其构成:非职工社员股金2437万元;法人股金484万元;职工社员股金240万元。
关键词: 副主任 银监会 社员代表大会 理事长 理事会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社名称: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本联社法定地址:霍城县朝阳南路。本联社实收资本:人民币3161万元,其构成:非职工社员股金2437万元;法人股金484万元;职工社员股金240万元。
  第二条 本联社是在霍城县辖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为农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
  第三条 本联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联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本联社的经营宗旨: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牧(居)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县范围内开展。本联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本联社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五条 本联社坚持入社自由,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信用社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调度,税、费统一缴纳。
  第七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银监会伊犁银监分局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二)办理国内结算、票据贴现;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四)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五)根据银监会规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
  (六)提供保管箱服务;
  (七)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银监会的规定,组织本县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十条 本联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本县的农户及居民,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联社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联社个体社员。
  凡本县的各类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联社的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联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团体社员。
  本联社员工应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联社职工社员。
  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以提案形式对本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分红权;
  (五)本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六)享有本联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七)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缴纳股金为限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本联社开户,积极存款;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本金和股金
  第十三条 本联社股权设置投资股。投资股是为投资人设置的股权。投资股投票权仅限于社员代表选举环节行使。
  社会自然人(含本联社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金总额的10%;本联社职工入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金总额的25%。
  第十四条 缴纳股本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五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联社不得接受本社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本联社社员以本社股金证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股金,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十七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能退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社员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社会自然人、企业法人代表的数量比例应基本反映股权设置,表决时每个社员代表一票。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临时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非职工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更换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9至13名(奇数)理事组成。自然人社员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其中职工社员代表担任理事人数不得超过1/3。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选举、更换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七)聘用、解聘本联社主任、副主任、财务负责人、信贷负责人及审计(稽核)负责人;
  (八)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批准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提出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会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并代表理事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本联社股金证;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主任和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信贷人及审计(稽核)负责人的聘书;
  (五)对本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六)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由5至7名(奇数)监事组成。非职工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六)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七)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的选举及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连选连任。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聘用,可连聘连任。理事长与主任分设。
  第三十三条 根据理事会书面授权,主任负责本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业务活动;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订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订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根据理事会决议聘用和解聘中层管理人员;
  (八)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员工;
  (九)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自治区联社及伊犁银监分局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决算说明书等财务会计报表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四)向社员分配利润,根据年终决算的有关政策规定,由理事会提出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空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联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联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银监会批准后实施。本联社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清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伊犁银监分局核准后,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知识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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