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置帮教扶助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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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704
颗粒名称: 五、安置帮教扶助贷款
分类号: F832;D92;F426
页数: 2
页码: 158-159
摘要: 2011年末,县联社与霍城县安置帮教扶助基金达成安置帮教扶助协议。协议原文是:
关键词: 刑释解教人员 负责人 安置帮教 扶助基金 霍城县

内容

2011年末,县联社与霍城县安置帮教扶助基金达成安置帮教扶助协议。协议原文是:
  《霍城县安置帮教扶助基金管理办法》贷款协议书
  甲方:霍城县安置帮教扶助基金
  乙方: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为了通过对刑满释放五年内、解除劳教三年内刑释解教人员及危安类刑释解教人员的生产、创业进行经济扶助,力争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观念和就业能力,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霍城县安置帮教扶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为解决霍城县刑释解教人员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甲方愿意为霍城县从事农牧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刑释解教人员发展生产提供贷款担保,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担保为贷款本息,为全额保证。
  甲方在乙方设立扶助基金账户,将扶助基金存入该账户,专款专用。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证责任实行余额控制,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担保贷款本息的总额不得超过甲方存入乙方扶助基金的数额。
  对甲方担保的贷款,乙方可按照农户小额信用户贷款的A级信用户的利率执行。
  乙方承诺对甲方存入的安置帮教扶助基金,按照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对刑释解教人员发放的贷款按年结息,利息由甲方贴补。
  乙方承诺在贷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应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组织催收与追偿;对逾期1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甲方承担代偿责任。
  甲方担保的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基金的5%,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并通知甲方和霍城县政府司法部门。
  被担保的刑释解教人员应严格履行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确保借款资金专用,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甲、乙双方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共同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互通各自掌握的信息。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对方进行通报。
  甲方负责对拟担保的刑释解教人员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代偿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条款修订,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效力相同。
  甲 方:乙 方:
  负责人:负责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截至2012年底信用社为帮教人员累计发放养殖、农村商业贷款24万元。

知识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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