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章程(第二次修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398
颗粒名称: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章程(第二次修订)
分类号: F426;F832;F275
页数: 6
页码: 476-481
摘要: (2012年2月23日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关键词: 社员代表大会 理事长 理事会 农村信用合作 伊宁市

内容

(2012年2月23日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地址:伊宁市斯大林街83号。
  第二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在伊宁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为农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股份合作制金融组织。
  第三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特别规定外,均在伊宁市范围内开展。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是指已在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五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六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辖区内下设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所得税、费统一缴纳。
  第七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级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银监局批准,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二)办理国内结算、票据贴现。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四)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五)按银监局规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
  (六)提供保管箱服务。
  (七)经银监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银监局规定,组织本市的市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十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伊宁市的农户及居民,承认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查,银监局审核同意的,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体社员。
  凡伊宁市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承认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体社员。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应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社员。
  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分红权。
  (五)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六)享有接受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七)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缴纳股金为限对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积极存款。
  (六)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资本金(股金)
  第十三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仅设置投资股,每股1元,最低入股起点为1万元。按入股股份行使投票权,投票权仅限于社员代表选举环节行使。
  单个社会自然人(含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本总金额的2%。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本金总额的10%。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入股总额不得超过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本金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6533.51万元。构成如下:社会自然人社员股金8067.09万元;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社员股金7175.26万元;职工社员股金1291.16万元。
  第十五条 缴纳股本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六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得以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证在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定质押标的。社员以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证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事会。社员股权经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因历史原因,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可自愿申请转为投资股。对资格股不愿转为投资股的,可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办理退股。社员办理退股时,应向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理事会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退股手续。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行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社员选举产生。职工社员代表、社会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社员代表的数量比例,应基本反映股权设置。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表决时实行每个社员代表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非职工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对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及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9名理事(奇数)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定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选举、更换理事长。
  (七)聘任、解聘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信贷负责人及审计(稽核)负责人。
  (八)审议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批准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提出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的选举、更换及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证。
  (五)签署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信贷负责人、审计(稽核)负责人的聘书。
  (六)对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七)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督机构,由5名(奇数)监事组成。非职工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长的选举、更换及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
  主任与理事长分设。
  第三十二条 主任负责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业务活动。
  (二)拟订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订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订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向理事会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聘任和解聘《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之外的中层管理人员。
  (九)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员工。
  (十)《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非职工理事、监事除外)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向银监局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5天以前置备于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六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不低于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
  (四)向社员分配利润。根据年终决算的有关政策规定,由理事会提出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三十八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银监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报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