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伊宁市联合社机构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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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145
颗粒名称: 二、伊宁市联合社机构改革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10
页码: 155-164
摘要: 1987年11月24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设置营业部的有关问题的函复》规定: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各地可以建立管理服务型的县联社,这种类型县联社的设立,不从事资金经营活动,因此不需报经人民银行审批。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试办经营型的县联社,办理存、放款业务,这种类型的县联社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要有一定的资本金,具有组织章程、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固定的营业场所,而且要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关键词: 县联社 联合社 社员代表大会 农村信用合作 伊宁市

内容

1987年11月24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设置营业部的有关问题的函复》规定: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各地可以建立管理服务型的县联社,这种类型县联社的设立,不从事资金经营活动,因此不需报经人民银行审批。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试办经营型的县联社,办理存、放款业务,这种类型的县联社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要有一定的资本金,具有组织章程、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固定的营业场所,而且要符合经济核算原则。经营型的县联社在设立时应参照设置县级金融机构的程序进行报批,即由县农业银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二级分行签注意见后,再由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转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批准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年内,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加快专业银行企业化进程和初步开放农村资金市场。
  1988年4月20日,农业银行全疆支行行长会议决定,在4月底前,半数以上的县都要建立县级信用联社,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展集体合作金融组织。4月22日,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批复,同意成立伊宁市联合社。5月,市联合社召开创立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大会套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聘任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市联合社的性质: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愿组织起来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求平衡的管理经营型经济实体,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市联合社的宗旨:对伊宁市7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市联合社建立后,7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仍然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联合社除对7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强管理,办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放款业务外,还要面向社会办理存、放、汇业务。市联合社的主要职责:检查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稽核辅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财务和账务工作;综合平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各项计划,检查考核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管理联合社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职工培训教育及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或跨市的资金调剂,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贷款或参加银行联合贷款;管理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上交的各项基金、业务宣传费,统筹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组织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的汇划往来,创造条件开辟多种结算渠道;组织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的经验与信息交流,做好承上启下各项服务工作;接受国家金融机构和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委托代办的业务;经批准可经营的信贷业务。1988年7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印发王景师在全国信用合作管理人员培训班上的讲话,题目是《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进一步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得更有生机和活力》。讲话阐述了县联社是基层社的联合组织,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我管理的需要,也是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行使管理职能的中间组织。因此,办好县联社是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关键环节,一是有利于深化行、社改革和改善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二是有利于发挥联合的优势,在支持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方面起到更大作用;三是有利于监督检查农村信用合作社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引导农村信用合作社服从宏观、搞活微观,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健康发展,防止各类经济案件发生;四是有利于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工作,尽快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五是有利于妥善解决退职、退休经费,解除职工后顾之忧。要进一步明确县联社的形式和任务。县联社的形式,应以管理服务为主,兼业务为辅,办业务必须执行总行有关规定。联社的办社宗旨,仍然要坚持以管理服务为主,主要任务是协调、指导和管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此前提下,县联社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经营业务。
  1989年,市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一九八九年信用合作工作的安排意见》,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管理上的民主性,定期召开理事会,适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引入竞争机制,完善联合社内部机构。
  1990年6月,市联合社贯彻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关于印发伊犁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的产生,实行民主评议,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候选人产生的范围扩大至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或合同制职工。11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八章民主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县联社的社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其执行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的职权:通过和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章程;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机构、人事、业务、财务等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根据社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具体行使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主要职权:聘用、招收、撤换、奖惩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工作人员;讨论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业务经营、财务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监督检查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贯彻执行金融方针、政策情况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工作人员有无违法乱纪行为;其他重大事情的管理和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主任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委员会选举或公开招聘。”第九章行政管理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主要通过县联社实现,县联社具体负责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日常管理。”伊宁市联合社按照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规定规范社员代表、管理委员会,选聘主任、副主任,落实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实施对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
  1991年2月25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加强县联社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县联社以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管理和服务为宗旨。管理经营型的县联社,经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审批,可以适当经营金融业务。管理经营型的县联社属于核算单位,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县联社的主要职责:检查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稽核辅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财务和账务工作;综合平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各项计划,检查考核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职工培训教育及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或跨县的资金调剂,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贷款或参加银行联合贷款;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上交的各项基金、业务宣传费,统筹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组织县内社之间的汇划往来,创造条件开辟多种结算渠道;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间的经验与信息交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服务工作;接受国家金融机构和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委托代办的业务;经批准可经营的信贷业务。社员代表大会是县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派代表组成。执行机构是县联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按社章规定工作并行使职权。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主要通过县联社实现。县联社具体负责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日常管理。8月20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转发总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要制定章程,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县联社社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其执行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要体现群众性,并要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由农民社员、乡村干部、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的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较大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的管理委员会可以由9~11人组成,较小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的管理委员会可以由3~5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要推选正、副主任委员。管理委员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按照《规定》第三十四条行使职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主任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委员会选举或招聘。”8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部印发《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讨论稿)》。第四章关于民主管理的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应广泛征求社员和群众意见,在闭会以后,负责向社员传达代表大会的决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和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章程;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审查和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财务计划;审查和通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和通过年终决算和盈亏处理方案;其他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每年年初,由管理委员会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如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遇到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管理委员会是农村信用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其成员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管理委员会成员推选。管理委员会每月或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管理委员会根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行使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聘用、招收、撤换、奖惩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讨论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经营、财务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按政策制定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监督、检查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和贯彻政策、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业务经营情况、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账务等执行情况;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公布账目;监督检查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有无违法乱纪问题。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出席方能开会。议案或决议须有超过半数出席人员通过为有效。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代表、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均为3年,可连选连任。
  1993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制试点意见》,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制试点主要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做法、实施步骤、配套改革等提出指导意见。12月24日,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有工作人员、机构保持稳定。确属工作需要的,必须报上一级行批准。不准借改革之机突击提干、突击进人和随意增设机构,违者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同时要确保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完整。农业银行各级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得相互侵占、平调、挪用和转移国有资产和资金。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乱花钱、乱分财物以及化公为私,侵占国有、集体财产。不准擅自划转存款和贷款。农业银行各级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要坚守岗位、各负其责,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1994年3月21日,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转发人民银行总行、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县联社建设,充分发挥县联社对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协调、服务、监督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计划管理;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投向、投量;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稽核检查工作。
  1995年,市联合社根据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一九九四年工作回顾和一九九五年工作安排意见》,要求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保持思想稳定、组织稳定、机构稳定、人员稳定,一心一意抓业务经营;及时反映、汇报工作;进一步加强联合社建设,做好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设立综合股、业务股、会计股,加强对联合社营业部的管理,开拓业务,提高效益,加强对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协调、服务、监督。
  1996年3月25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印发《1996年新疆农村信用合作工作意见》,要求按照合作金融性质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要体现由入股社员所有,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特点。一是对现有股金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入股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加强对股金的管理,充分体现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二是建立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组织和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程序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组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作用;三是按照为当地社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要求,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活动。8月22日,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机制改革,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改革的步骤是:首先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在此基础上,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9月2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和管理。10月10日,伊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尽快开展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伊犁地区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继成立,行、社脱钩工作正式展开。12月13日,农业银行伊宁市支行与伊宁市联合社签署《行社资金归还协议》。12月31日,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完成与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农业银行伊宁市支行“脱钩”工作。
  1997年1月10日,根据自治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同意伊犁州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的批复,伊宁市联合社及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3月8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提出规范的主要内容:按照重新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要求,对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权设置、民主管理、机构设置、财务管理、服务方向等进行规范和完善。7月14日,伊犁地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成立伊宁市、霍城县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试点工作组的通知》,将伊宁市喀尔墩乡信用合作社列为试点社,成立伊宁市喀尔墩乡信用合作社试点工作组。试点工作组组长陈海力,常务副组长乌甫尔江·木萨,工作组成员马荣秀(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干部)、曹刚、陈国豪、阿布力米提·热依木等。8月28日,伊宁市喀尔墩乡信用合作社完成规范试点工作。10月21日,人民银行总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四章组织机构部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权力架构进行了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信用合作社社员代表组成。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或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选举或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章程的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人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审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审议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的工作报告;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拟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1~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县联社提名,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3人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决定提出质询;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农村信用合作社设主任1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1~2人。农村信用合作社规模较小的,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由联社推荐并进行考核,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任职资格初审,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予以聘任。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全面负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机构设置;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第四章组织机构对县级联社的权力机构进行明确:县级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社员大会。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或修改联社章程;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的管理办法;审定和批准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对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章程的修改,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要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社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社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5~11名理事组成。理事由联社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联社社员大会,并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联社社员大会决议;审定联社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批准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批准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审议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批准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1~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是联社的监督机构,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应有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监督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监督联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社设主任1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1~2人。联社正、副主任由联社社员大会选举,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初审,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复审,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主任和副主任可以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主任全面负责联社的管理经营,行使下列职权:负责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活动,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辖内农村信用社顺利开展业务并健康发展;主持联社管理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拟订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拟订联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草案;拟订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提出符合联社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草案;拟定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任免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根据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五章基本职责部分对联社管理服务职能进行了明确:根据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制定并检查、考核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和财务;监察、处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案件,组织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综合汇总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其他管理职能。联社为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以下服务: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合作社融通资金;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组织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团贷款;组织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筹集、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风险防范基金;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培训教育;组织经验交流,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职能。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提供指导。章程中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组织机构、权力及职能作用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管理规定一致。
  1998年2月1日,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印发《关于做好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通知》,伊宁市联合社接到文件后,认真研究部署规范工作,制定规范工作方案,做到先易后难、先盈后亏、先联合社后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次开展。3月27日,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金融监管及提高人员素质等工作进行安排,要求根据全疆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合作制原则,加强城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伊宁市两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创造条件积极向地方性商业银行方向发展。4月,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两个网点与职工12人并入伊宁市联合社,更名为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边境经济合作区分社、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斯大林街分社。5月4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转发总行《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县级联社的总要求:要把联社办成由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服务的经济联合组织。根据《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抓紧做好联社规范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一是成立联社规范工作小组,根据县级联社管理规定和示范章程,修订联社章程,拟定规范工作具体方案;二是规范充实联社股本金,要对联社现有的股本金进行清理,对企业法人股和国家银行入股的,要予以清退,在此基础上,由辖区内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职工入股,每股金额及入股数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对股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实行分红不保息,对没有吸收农村信用合作社股金或股金结构不符合要求的联社,通过规范进行充实、调整;三是建立健全联社民主管理组织,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都是联社社员,由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代表组成联社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联社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提交社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理事长兼任联社主任,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社监事会是联社的监督机构,由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代表、联社职工代表、联社稽核监察人员组成;四是规范县联社的服务方向,县联社的一切管理经营活动都要体现为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防止出现脱离基层社办联社的倾向。7月17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转发总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规范工作的意见》,对做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规范验收工作提出标准。年内,伊宁市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克伯克于孜乡信用合作社降格为分社外,伊宁市联合社及其他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按计划完成规范工作,并通过伊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验收。
  1999年4~5月,伊宁市联合社配合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完成市辖区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年度检验工作。
  2001年5月15日,伊宁市联合社第二届社员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议案,接收伊宁市辖区两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更名为农村信用合作社。7月6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下达《关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六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更名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批复》,批准伊宁市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更名为伊宁市众汇农村信用合作社、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更名为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两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后隶属于伊宁市联合社管理。
  2002年,伊犁地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撤销。
  2003年6月19日,伊宁市巴彦岱镇信用合作社降格为伊宁市汉宾乡信用合作社巴彦岱分社,并入伊宁市汉宾乡信用合作社;伊宁市英也尔乡信用合作社降格为伊宁市汉宾乡信用合作社英也尔分社,并入伊宁市汉宾乡信用合作社。7月29日,伊宁市托格拉克乡信用合作社降格为伊宁市喀尔墩乡信用合作社托格拉克分社,并入伊宁市喀尔墩乡信用合作社。
  2004年2月20日,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下发《关于对众汇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伊宁市众汇农村信用合作社、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纳入伊宁市联合社的总体发展规划,执行伊宁市联合社下达的年度信贷、财务、劳动人事等计划。信贷管理方面: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贷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报联合社审批,50万元以下授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审批;自然人贷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报联合社审批,20万元以下授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审批;存单、国债质押贷款授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审批。财务管理方面:固定资产、递延资产(不论金额大小)报联合社审批;费用开支、低值易耗品购买,2000元以上(含2000元)由联合社审批,2000元以下授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审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联合社核准。劳动人事管理方面:法人社财务负责人和稽核负责人经联合社核准后,由法人社聘任,分社负责人由法人社聘任报联合社备案;联合社负责组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稽核工作,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人计划,市联合社负责职工招收录用工作,工作岗位安排和调整由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决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福利方案报联合社核准后方能实施。联合社所属各职能科室根据《决定》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实施管理和指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应予以支持和配合。3月5日,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对伊宁市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统一法人改革试点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鉴于目前伊宁市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法人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实际情况,要求先由伊宁市联合社及各独立法人的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社)按规定程序组建统一法人的联合社。伊宁市众汇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社)暂维持原独立法人资格,仍实行独立核算,待逐步化解不良资产,整体经营状况好转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市联合社统一法人管理体制。市众汇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市联合社管辖的独立法人机构,必须接受市联合社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伊宁市众汇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根据伊宁市联合社的管理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并进一步核实现有资产,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要落实相关责任人,并依法追究责任,采取严格措施,减少各类资产损失。同时,通过伊宁市联合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争取更多政策扶持;强化内控和经营管理,增强资金实力,不断提高经营效益,逐步消化历史包袱,为早日纳入市联合社的统一法人管理创造条件。3月,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归伊犁银监分局监管。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10月8日,伊宁市联合社成立伊宁市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陈海力,副组长孙宗荣、王红钢,成员朱彩霞、张萍。领导小组职责:审定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决定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协调体制改革过程中法人社之间的关系;做好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稳定工作,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有序;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向联合社及上级报告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萍,办公室副主任孙存贺,办公室成员郝宏岩、杨伊青。伊宁市联合社开始进行统一法人改革试点工作,并上报有关申报材料。10月9日,新疆银监局确认,市联合社为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统一法人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10月13日,市联合社向新疆银监局提出《关于伊宁市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实施统一法人改革的报告》。10月14日,市联合社成立统一法人机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谢树桐(伊宁市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杨湘宁(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副行长),成员陈海力(伊宁市联合社主任)、彭江(伊宁市国税局局长)、梁君(伊宁市地税局局长)、何劲松(伊宁市工商局党总支书记)、原德龙(伊宁市财政局局长)、李三顺(伊宁市审计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合作科,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合作科科长张继东担任,副主任由伊宁市联合社主任陈海力兼任,成员由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合作科副科长阿不力克木·阿布来提、李忠担任。市联合社启动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开展市联合社统一法人机构筹建工作。10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和正式启动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11月28日,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统一法人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2005年,伊宁市联合社根据新疆银监局《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实施方案》,推行四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统一法人组建工作;做好增资扩股工作;稳妥推进劳动用工和工资制度改革;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及央行票据申请上报等工作。12月5日,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降格并入伊宁市联合社,法人资格终止。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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