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宁市乡镇(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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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144
颗粒名称: 一、伊宁市乡镇(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机构改革
分类号: F832;F426;F8
页数: 9
页码: 147-155
摘要: 1954年7月,伊宁市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伊宁市四区(今伊宁市塔什科瑞克乡)信用合作社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社员入社和退社实行自愿原则,社员申请退社一般在年终决算1个月前(12月以前)提出,并于决算后1个月内退还其股金,亏损时按股份比例扣除。
关键词: 人民公社 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 人民银行 伊宁市

内容

1954年7月,伊宁市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伊宁市四区(今伊宁市塔什科瑞克乡)信用合作社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社员入社和退社实行自愿原则,社员申请退社一般在年终决算1个月前(12月以前)提出,并于决算后1个月内退还其股金,亏损时按股份比例扣除。每个社员都享有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原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理事委员、监事委员、主任、职工皆由选举产生,每位社员只有1个投票权,同时社员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组织工作等有查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业务范围和存、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民主研究决定;社员提供一定数额的股金并承担相应责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盈利主要用于业务发展和增进社员福利。伊宁市四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所在区经济状况确定入社股金,社员入社费为0.1元。
  1956年,伊宁市三区(今伊宁市喀尔墩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伊宁市一区(今伊宁市汉宾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3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工作,执行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
  1957年,按照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发布的《1956年农村金融工作总结和1957年农村金融工作任务》,伊宁市3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处理变更社区范围、定专职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人数和待遇、定存放款计划和利率标准、定经费开支制度、建立基层业务机构等重大问题时,按社章规定经过一定会议进行讨论,对于财务收支及资金运用情况,一年两次向群众公布。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原则,理事委员、监事委员、主任、职工皆由选举产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理事,以农业社为单位进行选举,大社2人,小社1人;监事不分大小社一律1个社1人,1个乡只有1个农业社的按队选举。理事为农业社脱产干部,监事为农业社监察委员。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的选举和罢免,坚持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专职干部依靠理事会集中领导,受监事会监督。专门召集的理事、监事会议,每年举行4次。社员代表大会根据情况举行。社员基层小组,以农业生产队(组)为单位组成,组长和社员代表可以分开选举,也可合并。专职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的人数及待遇标准,根据勤俭办社精神,适当加以控制。利率政策在人民银行规定范围内确定。年内,伊宁市3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力开展整顿、巩固和提高工作,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设置也达到1个乡1个社,初步扭转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当作银行在农村的基层业务机构的官办倾向,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得以体现,伊宁市90%的农牧民都参加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基本实现信用合作化。
  1958年6月10日,为使农村信用合作社更好地为农牧业生产大跃进服务,为社员服务,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下发《关于试办“二社合一”的工作安排意见》,提出在信用合作的组织形式上,可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社合一”,农村信用合作社集中领导、分片经营,普遍设立服务站等新的组织形式。经过人民银行伊犁区直属县(市)部分支行长会议讨论后,认为“二社合一”较为简单,可普遍进行。“二社合一”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即改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信用部。一乡有几个生产社者暂不合一,但广泛设站,加强服务。“二社合一”的条件:乡党政领导坚强;1个乡1个农牧业社;一类农(牧)业社或领导强,各项制度健全。“二社合一”的原则: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别经营,在乡党政统一领导下,按照社章分别进行生产和开展业务工作。“二社合一”后,在农业社内建立信用委员会。信用委员会是农业社管理委员会的组成部分,负责领导信用部的工作。信用委员会委员由社管委员会提名,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通过。信用委员会主任由社管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主持信用部日常工作。信用部视业务的多少设专职脱产干部或半脱产干部。信用部资产独立、核算独立,按现行账簿记载核算,年终决算时集中农业社统一处理。盈余除留足对信用部工作人员的训练和奖励费外,其余均交给生产社作为公积金或公益金处理,亏损部分由农业社统一处理。生产社、信用部在工作关系上是统一领导、相互结合关系。统一领导,即组织上统一,农业社、信用部可以是一个管理委员会和社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发动社员向信用部存款和归还到逾期贷款。农业社和信用部在资金往来上仍为存贷关系,不互相占用。农业社需要资金时,由银行或信用部按实际需要贷给,并按正常贷款手续批准贷放。信用部必须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办理各项业务,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存户保密原则。“二社合一”应注意的问题:“二社合一”或“三社合一”都必须报请党政部门批准,召开(或分别召开)当地乡党支部、人民代表、各社理事、监事委员会会议,进行充分研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向群众宣传;“二社合一”或“三社合一”的实施方案和社章修订,必须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详细讨论通过,并查清信用合作社的账务,作正式移交;正确处理“二社合一”或“三社合一”的工作、业务、干部关系,建立新的工作制度;并社工作也是巩固整顿信用合作社的工作,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做好中耕、除草、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和放好生活贷款,广泛地发展社员,吸收股金,壮大信用合作组织,深入地动员开展储蓄存款,贯彻民主办社和勤俭办社方针。6月20日,伊宁市四区试办农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社合一”。根据试办工作中的体会及群众反映,“二社合一”有以下好处:统一农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两社的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能更好地围绕生产进行工作,为生产服务;便利群众存、取款,能够更多地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合并组织,精简机构、节省人员费用开支,从根本上解决亏损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是农业社成员,熟悉情况并参加劳动,能密切联系群众,及时解决困难。通过试办“二社合一”,大大激发了群众参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热情,新参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达到老社员的65%。7月26日,伊宁市3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完成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二社合一”工作,农村信用合作社均改称信用部。
  1958年9月20日,伊宁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全市第一个人民公社——红旗人民公社成立。9月30日,伊犁区党委批转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关于组织人民公社中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如何设置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提出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公社要建立信用部,信用部是人民银行的营业所。信用部的资金由上级人民银行发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供给由公社负责。信用部的盈余应该上交给上级人民银行,但公社可以提取一定的比例……”另一个方案是:“公社要建立信用部。信用部在国家银行的业务指导下,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全社的资金调剂等工作,信用部同时是人民银行的代办所,代理银行办理储蓄、放款等业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信用部单独核算,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这两个方案都可以试行。具体意见是:“第一,凡一区建立一社实行区社合一;一区建立二社或三社,而区一级政权撤销了的,即实行第一个方案,把现有的银行营业所,包括干部也归并到公社里去,由公社统一管理,以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或信用部)为基础在各大队建立分部,在各生产队建立服务站,做到普遍便利群众。第二,凡一乡建立一社,实行乡社合一;并乡建社,仍保持区政权的,则实行第二个方案,即区上有银行营业所,各公社建立信用部,信用部的业务、资金和盈亏关系视同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或信用部)一样。第三,凡实行区社合一,实行第一个方案的,营业所并入公社,营业所的财产同时向公社办理清点手续,开列清单,一份报公社,一份报县支行,但财产并不作为移交,因为营业所仍是银行的一级机构,资金和财产仍是由银行发的。”伊犁区党委对《报告》的批转意见是:基本同意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关于在人民公社内设置信用部问题的意见。不过,由于银行营业所原是全民所有制,采用第一个方案时,可采取双重领导的办法,即行政领导归人民公社,业务领导仍归上级银行,其经济体制仍为全民所有制,而不能与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混同。因此,应采取自负盈亏的办法,干部工资由自身收入解决,盈余部分除由人民公社提取一定比例外,都上交上级银行。10月,伊宁市实现人民公社化,市郊各区改称红星、幸福、红旗3个人民公社,伊宁市3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分别改称红星、幸福、红旗人民公社信用部。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适应人民公社的形势改进农村财贸管理体制的决定》,主要内容是把国家在农村的银行等部门的基层机构下放给人民公社,实行“两放、三统、一包”(下放人员、下放资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包财政任务)的管理体制。
  1959年,为发挥人民公社积极性,有利于各项建设事业加速发展和巩固人民公社制度,根据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建立人民公社金融部的意见(试行)》《关于改进农村金融工作体制的指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方针和“两放、三统、一包”办法,将人民银行营业所下放给人民公社,与原信用部合并改组为人民公社金融部。现有营业所干部和固定于当地的农金干部,根据金融部实际需要下放,工资由人民公社负责供给。现有营业所的固定资产作价移交人民公社管理使用。营业所各项业务,对个人、农业社部分,下放给金融部;对国营企业、事业部分,随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下放而下放。原信用部(社)股金,集中金融部作为信贷资金。金融部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在人民公社党委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人民公社财贸部具体领导下进行工作。金融部的行政事务、干部管理、思想教育,由人民公社党政负责。同时金融部又是人民银行基层单位,在业务上受人民银行领导。对外像过去一样,同时挂人民银行营业所和人民公社信用部两个牌子。金融部的任务: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政治为统帅,从生产出发,依靠群众,协作各方,千方百计地培植财源,聚集闲置资金,满足人民公社工农牧业生产和商品流转的流动资金需要,为人民公社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意见和指示,伊宁市所属人民公社完成信用部与人民银行营业所的合并,合并后的机构称公社金融部。同时明确人民银行、人民公社、金融部之间以及金融部、金融分部、大队、小队之间在领导、业务、核算等方面的关系。
  信用部由人民公社管理后,社区范围广、层次多,形成人民公社管不好、银行管不了、群众管不着的局面,削弱了管理和监督,因而发生不少问题:民主管理组织名存实亡,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脱离群众监督;强迫信用部发放不符合政策的贷款,挪用信用部资金,大搞实物折价存款,强迫命令储蓄,存款收贷放“卫星”虚报成绩,干部被乱抽乱调,少数信用部干部乘机贪污;专职干部调动频繁,有些信用部干部被长期抽调去做其他工作。4月1日,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人民公社信用部(即银行营业所)仍受上级人民银行和公社管委会双重领导,但是,以上级人民银行领导为主。信用部在方针、政策、业务计划、规章制度等方面必须执行上级人民银行有关指示和统一规定。人民公社党委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则负责保证和监督信用部很好地执行党的政策,完成国家计划,负责政治思想工作。信用部对外仍然像过去一样,同时挂人民银行营业所和人民公社信用部两个牌子。人民公社党委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未经省以上党委批准,不能抽用信用部资金,不得把信用部资金用于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信用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服从人民公社党委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领导,使自己的工作密切地同人民公社整个经济活动相结合,更好地为人民公社生产和社员生活服务。《决定》第四项指出:在人民公社各个生产队(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社的管理区或生产队)可以设立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业务性质和经营范围,大体上同过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类似。信用分部受生产队领导,同时在业务上受公社信用部领导。信用分部同人民公社信用部(即银行营业所)间的资金往来,按存、贷关系处理,存款、贷款都相互计算利息。信用分部在业务经营中所发生的盈亏,统一归生产队计算。信用分部是否设立脱离生产人员,由生产队根据业务情况自行确定。6月24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农村建立信用分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农村建立信用分部有关问题作出补充意见:一是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可以在生产大队、管理区(相当于原来的乡)设立信用分部。信用分部是生产大队、管理区的组成部分,统一办理辖区内的存、贷业务,并可以在各生产队设立服务站。二是信用分部需要设专职人员办理业务。专职人员设多少,是否脱离生产,由所在生产大队、管理区根据业务情况自行确定。专职人员的待遇与生产大队、管理区干部取得一致。三是信用分部的任务——在生产大队、管理区领导下,组织调剂资金,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决定》精神以及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有关文件精神,人民公社设农村财贸金融管理委员会管理信用部。8月,人民银行伊宁市支行收回下放给人民公社的银行营业所,把信用部从人民公社金融部里分离出来,下放给生产大队,变为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业务经营由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信用分部的职工任免、工资待遇由生产大队管理,盈亏归生产大队统一核算。年内,伊宁市结合人民公社各级体制的调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设立3个信用部,信用部干部根据精简与需要的原则配备7人;设信用分部18个,人员由各大队配备。
  1961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草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信用合作社性质、任务、民主管理、业务政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指出:“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有两种所有制:一种是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一种是集体所有制的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农村劳动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合作社的股金、积累及其他财产,属于信用合作社集体所有,信用合作社资金独立,自负盈亏”。伊宁市3家信用部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整风整社,对信用分部进行整顿,恢复信用分部的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健全制度,清查错账。5月,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决定,将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机构中的信用分部并入银行。
  1962年,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重大事项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1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简称“十五条”),重新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的性质、任务和独立地位,并赋予自主权。12月,伊宁市3家人民公社信用部进行整顿,信用部名称恢复为信用合作社,同时恢复管理上的民主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1963—1965年,伊宁市3家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伊犁农村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伊宁市人委、人民银行伊宁市支行领导组织下,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行整顿。整顿的方针是加强领导,全面整顿,打歼灭战,消灭三类社。整顿的工作重点放在三类社。二类社有什么整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一类社主要是总结经验,加强提高,树立旗帜,推动工作。整顿后达到的标准是:业务方向正确,遵守政策制度;组织机构健全,实行民主办社;账目款项清楚,各项制度健全;业务逐步开展,受到群众拥护。在整顿工作中,一是解决了对整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认识问题;二是采取突击整顿和平时加强领导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顿;三是人民银行伊宁市支行加强了平时对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巩固与提高了整顿的效果。通过整顿,恢复人民银行伊宁市支行基层营业所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同时参照1956年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结合实际,恢复信用合作社机构和民主管理组织,制定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清查账务,教育干部,使信用合作社得到全面恢复,民主管理也得到加强,促进了业务开展。
  1969年11月,伊宁市3家信用合作社在精减人员、机构下放的基础上,接受革命委员会一元化领导,人权、财权和资金使用权均交由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信用合作社职工由脱产改为不脱产,走亦工亦农道路。
  1970年,伊犁州综合农场信用合作社成立。
  1972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条例》明确信用合作社的机构设置应按照人民公社范围建立信用合作社,在业务量比较集中的地区设信用分社,根据需要在生产大队建立信用服务站(信用站)。公社信用合作社实行统—核算,统一调剂资金使用,统一领导信用分社、信用站的工作。信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全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群众选举产生,每年开会一次。信用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例如业务计划、财务预算与决算、干部配备等,都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规定信用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社员推选代表组成,每年开会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通过和修改社章;协商推选贫下中农为主体的信用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信用合作社脱产干部和主任人选;审查和通过信用合作社工作报告、业务计划、财务预算与决算和各项制度等。人民公社建立信用合作社,业务量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信用分社,根据需要在生产大队建立信用站。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统一核算、统一调剂资金使用,统一领导信用分社、信用站的工作。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协商推选的意见,在人民公社党委领导下建立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社员代表大会权力。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具体研究讨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监督检查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政策、开展业务的情况。信用站成立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信用站的工作;协商推选信用站的业务员;批准社员个人贷款。在生产队由社员群众推选信用代表,宣传金融政策,代办信用站的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在伊宁市4家信用合作社实施后,信用合作社对章程进行修订,信用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信用站贫下中农管理小组建立,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体制形成。
  1975年2月,伊宁县红旗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随同红旗人民公社划入伊宁市,改称伊宁市巴彦岱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伊宁市信用合作社增加到5家。9月13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在北疆地区信用合作工作座谈会议上的总结》,强调要把领导权牢牢掌握在贫下中农手中,要逐步地把小社办成大社。大社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按人民公社设立,营业所以经济区设立。人民公社以下农金工作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营业所只办所在地城镇业务,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二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所均按人民公社设立,社、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两套账,分别核算,干部统一使用。没有营业所的人民公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挂两块牌子,代办银行业务。
  1976年3月30日,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试行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署办公的复函》规定:人民公社所在地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署办公,统一使用力量,两种所有制不变,挂两块牌子,两套账分别核算,在人民公社党委的领导下,坚持贫下中农管理。生产大队信用分社(站)原则上设不脱产亦工亦农的信用员。年内,伊宁市东风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成立。伊宁市6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结合人民银行伊宁市支行在各公社营业所的设置,实行合署办公,统一使用力量,两种所有制不变,挂两块牌子,两套账分别核算。生产大队信用分社(站)设不脱产亦工亦农信用员。
  1977年,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贯彻全国银行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要求下大力气把农村信用合作社整顿好。整顿的重点是把领导班子搞好。要狠抓队伍建设,人员不足,要报请党委逐步充实。银行内部资金、账务、财务的清查工作,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农村信用合作社名义上是集体经济,实际上已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置,一个公社既有银行机构,又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在一起办公,资金分别核算;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没有银行机构的,授权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银行任务。伊宁市6家信用合作社实行人民银行营业所和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合署办公,采取一套人马,一个库,两块牌子,两套财务,分别核算办法。信用合作社的任务是:组织农村闲散资金,支持集体生产,帮助贫下中农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以及办理国家银行业务等。
  1978年,伊宁市6家信用合作社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精神,机构设置原则上按人民公社设信用合作社或营业所、信用合作社合一的机构。信用合作社和所、社合一机构,除配有正、副主任外,还有专职农金员,专职或兼职主管现金管理、会计辅导、工商信贷、城镇储蓄和农村社员存款等业务的人员。
  1979年2月,农业银行总行印发《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试点意见》,要求各级行、社按照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规定的原则,有步骤地进行。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到面。3月28日,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进行脱钩试点,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准备工作,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管理部门。10月23日,农业银行总行印发《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搞活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讨论稿)》,提出有必要可以试办县联社。
  1980年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会议认为:“把农村信用合作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灵活一些,不一定受银行规定的约束,要起民间借贷作用。如果把农村信用合作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农业责任制搞活,三者一配套,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10月15~24日,农业银行总行召开全国信用合作处处长座谈会,讨论研究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会议认为,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存在种种弊端:否认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国家银行两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历史作用,急于过渡,把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的附属物;用银行办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而不是用经济办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业务制度、利率规定等方面,与银行一样,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计划,管得太死;农村信用合作社存贷款利率倒挂,限制了利率这个杠杆作用的发挥;财务制度上,不讲经济核算,亏损由银行补贴,经营结果与职工利益不挂钩,行、社一起吃“大锅饭”。这些都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不利于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集体金融组织优势,不利于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不利于支持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必须改革。会议一致认为,应该尊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自主权,不应该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成银行的附属物,把主要依靠行政办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为主要依靠经济办法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把行、社一起吃“大锅饭”的财务管理制度改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实行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的管理制度;把存、贷利率倒挂的不合理办法改为存、贷利率有合理利差的办法。10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搞活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讨论稿)》,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贯彻民主办社方针,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民主管理形式,各地可以因地制宜。除本社职工参加管理外,可以建立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监事会,也可以采取其他组织形式。不管哪种形式,应吸收社员代表、社队集体和社队企业单位代表参加,定期向他们汇报工作”。民主管理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计划、财务计划等重大事宜;宣传贯彻党的金融政策,维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自主权;反映群众的批评和意见,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任免、调配、奖惩提出建议。
  1981年3月9日,农业银行总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搞活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提出:在贯彻调整方针中,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逐步进行改革,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资金管理、业务范围、筹集资金、存放款利率、股金分红、经营管理等12个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1982年6月18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根据总行通知精神,发出《关于全面整顿农村金融企业的实施安排意见》,要求在今后二三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分批分期地对农村金融企业进行全面整顿。
  1983年1月,农业银行总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会上,行长韩雷在《努力开创农村金融工作新局面》的报告中,全面讲述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必要性及其改革方向,提出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和存在的问题来看需要进行改革。自行、社合署办公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在以下问题: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渐走上“官办”道路,“三性”越来越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利率和银行一致,造成利率倒挂,存款、放款要依赖银行补贴,不能自负盈亏;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业务的制度办法和银行一样,缺乏灵活性,不能起到民间借贷的作用;由于干部制度和工资福利向银行看齐,有了“铁饭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和干部就脱离群众的监督,使民主管理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开始否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账上还有股金、积累的记载,但是作为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东西——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实际上已经被削弱了,有些地方甚至没有了,这样就损害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民群众的紧密联系,不能靠农村信用合作社影响农村信用市场,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缺乏了生命力。进行机构体制改革就是为了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的性质和特点,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从农村发展的新形势看,需要进行改革。自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以后,农村的新形势对行、社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是,主要业务对象从600万个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变成亿万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业务内容从主要是农业的生产费用贷款和农业生产设备贷款,变为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支持农工商结合,支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批零商业、服务行业的全过程和分业分工的全面发展。从农村个人存款的性质来看,从主要是资金进出活动较少的节余性质的资金,变成主要是存取比较频繁的经营性质的资金。这种变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形成新的要求: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需要就地存取;信用活动重点向农村基层推移,这就要求人民公社以下地区逐步普及和健全信用机构,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更加接近农村、深入群众,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走村串户、了解情况,支持生产和购销而不要等客上门。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官办”状况已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只有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特点,逐步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三性”,把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成为短小精悍、接近农村、深入群众、联系农村信用市场、能独立经营、灵活经营、自负盈亏的信用机构,成为一个在农业银行领导下的群众自己的合作金融机构,才能适应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党对农村信用合作的一贯政策看,需要进行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从20世纪50年代建立时候起,就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中规定:“我国的农村金融组织有两种所有制,一种是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一种是集体所有制的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77年11月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说:“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1979年2月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中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这3个文件都首先肯定农村信用合作社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的性质。韩雷还提出,进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改革:一是坚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的性质。根据农村的新情况,逐步恢复“三性”,不能再走“官办”的路子。二是信用合作社要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逐步做到自负盈亏,在农业银行领导下,有按经济原则灵活经营业务的自主权,不能依靠银行补贴。三是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要有适当分工。信用合作社业务原则上以支持农业生产为主,支持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支持解决流动资金需要为主。四是信用合作社的信贷业务,在用途、利率和做法上,可以和银行不一样,贷款用途可以比银行广泛,办理方式和手续可以比银行灵活,利率可以比银行高或低,并且要严格执行核算,存放款利率不倒挂,赔钱的业务可以不做,银行指定做的,由银行给予政策补贴。五是信用合作社的干部待遇。原有的信用合作社干部待遇不变,以后吸收的干部要实行新的制度,不转户口,不吃商品粮,不拿固定工资,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实行联产计酬,搞不好,工资少拿;搞得好,工资可以比银行干部多。2月19日,农业银行总行印发《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试点意见》,要求各地积极进行试点。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贷款利率可以浮动。3月12日,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提出:面对农村出现的新形势,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恢复原有的“三性”,使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能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的集体金融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集资要首先用于农村。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按照经济原则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服务网点,充实基层人员,真正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群众。6月,伊宁市6家信用合作社随行政区划发展为7家。8月,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开始全面改革,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10月,农业银行营业所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分开。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后,恢复民主办社,变“官办”“行办”为“民办”。
  1985年,伊宁市7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农村改革工作任务,切实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真正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三性”、能起民间借贷作用的合作金融组织。所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3~5月,完成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顿工作。6月,改革、整顿工作通过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验收。
  1986年2月7日,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向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提出《对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让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成体系,成立农民银行(或称信用合作联社),向人民银行存款、借款,由人民银行管理。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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