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良资产的清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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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838
颗粒名称: 二、不良资产的清收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5
页码: 377-381
摘要: 20世纪50~70年代,农村信贷严格按计划发放,贷款规模很小,不良贷款虽然逐年累积,但数额也不大,且国家先后多次给农村信用社核销豁免无法清偿的沉淀贷款,所剩不良贷款余额很少。此期不良贷款成因:因贷款政策要求扶贫扶弱,而贫者、弱者往往丧失还贷能力,导致贷款不能清偿;贷款效益取向侧重于社会效益,农村信用社普遍缺失风险意识,也无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约束,以致贷款清收难到位。
关键词: 巩留县 借款人 自治区 信用社 不良贷款

内容

20世纪50~70年代,农村信贷严格按计划发放,贷款规模很小,不良贷款虽然逐年累积,但数额也不大,且国家先后多次给农村信用社核销豁免无法清偿的沉淀贷款,所剩不良贷款余额很少。此期不良贷款成因:因贷款政策要求扶贫扶弱,而贫者、弱者往往丧失还贷能力,导致贷款不能清偿;贷款效益取向侧重于社会效益,农村信用社普遍缺失风险意识,也无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约束,以致贷款清收难到位。
  1958年公社化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被社、队以贷款的方式拿去“大办钢铁”“大办交通”“大办水利”和其他生产活动的这部分资金到1963年仍无法收回,成为风险贷款。
  1961年10月12日,人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当前清理旧农贷应该注意的问题的几个问题的函》。当前清查工作中,必须根据总行提出的政策界限,对于旧贷中可以收回的、需要延期的和应该减免的,必须摸清情况,划分清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而应予减免的,必须详细说明原因,除总行提出的范围外,如另有确实应予减免的,也可提出意见。对于清查中发现贪污挪用、冒名顶替、侵占贷款等情况,必须追查清楚,抓紧严肃处理;如法院已作了裁判,可根据判决意见处理。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贷款,在这次清理中,也应发动信用社干部彻底进行清理,以更好发挥信用合作资金的作用。对于清查出来应该减免的贷款,只能在内部掌握,不能对外宣布,同时必须等总行拟出处理原则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进行处理,有些已经报县人民委员会处理的,应申明无效。各中心支行一定要抓紧这项工作,督促检查,搞彻底。
  1963年,根据人民银行的文件精神,人行巩留县支行和全县各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对1958年以来的不良贷款和贫下中农的长期贷款进行清理回收。收不回来的用公积金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人行巩留县支行进行复核之后予以核销。
  1964年5月23日,农业银行下发《关于清理1961年以前的农业贷款会计处理手续的规定的通知》,对于原来由人民银行贷出的款项,转给信用社,至今尚未归还的部分,按照清理办法的规定,应划归银行清理。在划转银行时,其本金部分,应先用以抵还银行对信用社支持款,如果不欠银行支持款或者抵还支持款后,多余的部分,应由各行在农贷资金中拨付给信用社;对于信用社所发放的贷款中,符合清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属于豁免和用物资抵还的贷款,划归银行处理的,信用社可用以抵还银行支持款。如果不欠银行支持款或者抵还支持款后多余的部分,暂缓拨付,连同退还、补贴给信用社的利息,由各分行汇总辖内整个数字,再与银行本身报请豁免和报损的1961年以前的农业贷款的数字,一并报总行转请财政部批准后再行处理。9月16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转发清理农村欠款两个办法的补充通知》。根据初步摸底,自治区需要清理的农村各项欠款约有3500多万元,做好这件事对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有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具体情况,作出如下补充通知:清理的范围,除中央规定的欠款外,还应包括1961年以前社队欠交的水费、机耕费、贫农合作基金,伊塔边民外逃事件中所遗留的各项欠款,三类人员返乡后所遗留的各项欠款。欠款的偿还和豁免期限:穷社、穷队、困难户和边境第一线社队所欠的农贷,到1966年不能全部归还的,不能归还的部分予以豁免;所欠的赊销款、预付款和预购定金,到1965年不能全部归还的,不能归还的部分予以豁免;三类人员返乡后所遗留的各项欠款,有人归还者,应在今年内归还,今年无力归还的部分可以豁免;无人归还者,也应在今年内全部豁免。在估算社队的偿还能力时,应该照顾到社队特别是穷社穷队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社队公积金用作偿债的部分,应以社队基础情况而定,基础好的可定得大些,基础差的就定得小些,总的幅度为30%~70%。清理农村贷款的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地应迅速建立专门机构,组织力量,深入社队,对四项欠款统一进行清理。自治区已经成立清理内存欠款领导小组,并成立清理农贷和清理三项欠款两个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请各地加强联系,反映情况,以便交流经验,促进工作。10月21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清理农村欠款两个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意见》。关于清理1961年以前农贷范围问题:已转入国营农牧场或已正式批准即将并入国营农牧场的原属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农牧业贷款,不列入清理范围。关于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和羊只贷款的遗漏问题,在清贷中经查实确属贫农、下中农和贫苦牧民的,均按1961年7月14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伊塔边民外逃事件中所遗留的贷款,部分社、队集体外逃,致集体贷款无法归还的,也视同外逃事件,应在今年内专案进行清理。关于穷队、穷社、困难户、边境第一线以及偿还和豁免的有关问题:基本生产资料严重不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正常年景不能自给,收入很少,应以县为单位决定对象,按规划的穷社、穷队进行清理,未作规划的,应按上述条件请党政研究确定对象。关于1963年已按旧的清理农贷办法作处理的贷款,如原来授权给哪一级政府,已经被政府批准,并向群众宣布作豁免处理的,可不再重新处理;已免除的积欠利息也不再计收,已经收取的利息,也不再退还。为了统一口径,以前由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的有关清贷规定凡与本通知和执行意见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1967年4月11日,人行自治区分行军事管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清理信用社1961年以前旧贷后发生亏损由国家酌予补助的通知》,主要内容:信用社清理1961年以前贷款时,要向社员和农村干部深入宣传毛主席提出的“自力更生”的方针,宣传减免旧贷和国家酌予补助的意义。已经进行“四清”的县,可根据分行1965年11月10日下发的“关于信用社清理1961年以前旧贷的执行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进行清理,未进行“四清”的,要清理好旧账目,落实债务关系,并在后期进行处理。信用社是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旧贷款要注意阶级成分、经济能力,要民主讨论。哪些能免,哪些不能免,要经信用社监理事会议、社员代表会议逐户审查通知,按规定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信用社处理旧贷款后发生损失,首先以信用社本身盈余和积累弥补;不足时,银行可用其所欠的支持款冲抵补助。县支行、中心支行审批此项补助款时,要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各信用社实际情况全面考虑,准备并社建站的地区,待并社后再申请补助。重点解决清理旧贷后亏损大而经济条件又较差的信用社,不能笼统地全部包下来。自治区分行下发的《关于信用社清理1961年以前旧贷款的执行意见》中,有与本通知抵触的,照本通知办理。
  1963—1995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历了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和农业银行管理两个阶段,由于监管体制不严谨,形成一些不良贷款,虽然采取一些措施收回并核销了一些,但仍然有许多风险贷款无法收回。
  1979年,县信用社与农行巩留县支行合署办公后,干部职工往往是在社员归还集体财产特别是生产耕畜、大中小农机和部分固定资产的折价款时,收回贷款。如有能力不还的向党政部门反映,通过说服尽量归还。
  1985年4月30日,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农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损失处理试行办法》,规定:每户贷款呆账损失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由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损;3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报县联社、县支行审销;1000-5000元(含5000元)以下,报中心支行审销;5001元以上报自治区分行审批后报损;损失在10000元以上,自治区分行在审销的同时,抄报农总行。
  1991年10月28日,农行自治区分行发布《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呆账处理的补充通知》的第二项,呆账处理审批权限,仍按照区税务局文件规定办理。信用社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每笔不满1万元的,可区别不同情况,由县(市)支行或信用合作社会同县(市)税务局审查后报地,州市中心支行会同同级税务局批准核销并报区分行和区局备案。信用社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每笔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地、州、市主管中心支行会同同级税务局(处)审查后,报分行会同自治区税务局批准核销,并报农总行和国家税务局备案。信用社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每笔1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分行会同税务局审查后报农总行和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
  2000年,县联合社为支持地方农业生产及经济的发展,在各乡镇农村投放了大量贷款,对农村经济和“三农”生产发展作出了贡献,由于地方经济发展不均衡,加之部分农户及经济组织信用度低,不按期归还信用社支持的贷款,造成信用社信贷资金沉淀,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7月15日,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信用社金融风险,及时盘活信贷资金,做好支持“三农”生产工作,维护信用社债权完整与及时实现,依法保护信用社合法权益,县联合社与巩留县人民法院阿尕尔森乡法庭、莫合尔乡法庭签订委托清收贷款协议书,目的是依法清收阿克吐别克、提克阿热克、东买里信用社等原放贷款及应收利息。
  2005年4月12日,县联合社为盘活吐尔逊·买买提、米吉提两人的不良贷款9万元,与塔斯托别乡政府、村委会协商后达成协议,以借款人的耕地使用权转让给信用社作为抵债资产,信用社再转包给第三方,通过分年收取土地承包费的方式完成对抵债资产的处置。协议约定,土地承包人自2005年4月至2009年2月21日,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分五年向信用社交纳承包费,每年2月21日前交清,2009年2月21日前完成抵债资产的处置。
  2006年,县联合社领导班子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为盘活巩留县烽华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巩留县阿尕尔森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东买里分社的贷款,积极与巩留县人民政府沟通采取多种措施,最终通过政府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新疆泰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泰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巩留县烽华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后,还清了巩留县烽华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巩留县阿尕尔森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东买里分社2554735.61元贷款。9月7日,经人行乌鲁木齐中支审核,县联合社获准认购专项央行票据729万元,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其中:置换呆账贷款26万元、呆滞贷款585万元、逾期贷款118万元。
  2007年,县联社以自治区联社案件专项治理“排雷”行动切入点,加大风险处置力度,大力清收历年沉淀贷款,联社领导班子把县委招商引资项目形成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作为风险处置的突破口,全力以赴进行攻坚,县联社领导班子多次与巩留县委、县政府沟通,经过不懈的努力,取得县委的大力支持,为了协助县联社收回不良贷款,县委出面协调把借款人庞××的45亩工业用地由城建局收回重新划分为商业用地出售后,于12月29日归还庞××的贷款本金670000元、利息240446.94元,化解沉淀多年的不良贷款。
  2008年12月4日,729万元专项央行票据资金拨付到账,标志着县联社甩掉了729万元的历年不良贷款包袱。是年,县联社狠抓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量化、细化考核措施,调动全员清收不良贷款的积极性。县联社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带领信贷人员走村入户摸排不良贷款的情况,制定合理的清收措施,与村队干部密切协作清收不良贷款取得了成效,年内收回不良贷款5.81万元。县联社加大表内不良贷款清收力度的同时还采取各项措施清收表外不良贷款,一是有可变现资产的借款人采取依法起诉的方式进行清收;二是对低保户、困难户通过协商与客户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采取分年还款的方式进行清收,当年收回表外不良贷款56.68万元。
  2009年1月3日,巩留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按照2006年7月31日签订的协议归还了因购车在联社营业部申请的贷款本金45000元,贷款利息6552元。
  10月25日,县联社对塔斯托别信用社信贷员马合木提·达吾提违规发放跨区冒名贷款的行为进行惩处措施。1996年1月24日至2002年4月1日,塔斯托别信用社信贷员马合木提·达吾提向提克阿热克乡沙尔群村二组农民阿布都克依木·阿布都克力木发放跨区贷款4笔,金额41400元,其中:2002年4月1日的10000元贷款是以吐尔逊的名义发放的,属冒名贷款。借款人在取得第1笔、第2笔贷款后,均已逾期4年无法归还,足以说明借款人已完全不具备还款能力,在此情况信贷员不但未采取处置盘活措施,而是继续以冒名方式追加贷款,最终造成借款人债台高筑无力归还贷款。2007年7月,借款人病故,留下妻子及4个未成年的孩子共5口人,无偿债资金来源。借款人妻子以贷款冒名为由,拒还贷款,县联社通过深入调查后认定,造成贷款损失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塔斯托别信用的信贷员舞弊行为造成的,责任人马合木提·达吾提应承担完全责任,作出由马合木提·达吾提承担赔偿24400元贷款损失的责任。
  2010年,县联社进一步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主要采取变卖借款人财物的方式盘活不良资产,同时还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逃债行为。1月3日,将借款人薛云飞林带出售后,收回贷款本金38000元。11月22日,通过巩留县人民法院,强制收回借款人司马义·斯拉衣力可疑贷款80000元;2010年12月22日收回已故借款人阿合买提·卡斯木贷款本金15000元。
  2011年,县联社利用法律手段依法打击拖欠信用社贷款的失信行为,对伊犁州五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约归还贷款,向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回不良贷款350万元。3月28日,依法扣押出售借款人王天顺油葵后,收回可疑贷款117175元。11月5日,通过巩留县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收回借款人黄永林可疑贷款180122.49元。
  7月28日,县联社按照2006年7月与巩留县人民法院达成的分期归还贷款协议,收回巩留县人民法院建造办公大楼款30万元。同时还收回阿尕尔森乡法庭(借款人名称为沈兴贵)建造办公用房贷款20000元,其中7月28日收回10172.40元、12月20日收回9827.60元,化解沉淀长达14年的不良贷款。
  2012年,县联社狠抓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量化、细化考核措施,调动全员清收不良贷款的积极性。12月20日,收回巩留县人民法院阿尕尔森乡法庭购车贷款6万元,年末不良贷款余额564.71万元,占比0.93%,较上年同期下降102.32万元,占比较上年下降0.45个百分点。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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