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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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785
颗粒名称: 一、税收减免
分类号: F812;F832;D92
页数: 4
页码: 300-303
摘要: 1953年5月16日,人总行在《关于信用合作社暂缓课征工商业税的通报》中指出:同意1953年内暂缓课征工商业税。以后纳税与否,应视其发展情况,另行商定。此文到达时,各地已经课征的税收,不再退还。6月7日,人总行转发中央税务总局《关于信用合作社免贴印花税规定的通知》。中央财政部决定自1953年11月1日起,对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小组及供销合作社信用部,向银行贷款所立借据均暂免贴印花税。
关键词: 营业税 巩留县 农村信用社 缴纳营业税 信用社

内容

1953年5月16日,人总行在《关于信用合作社暂缓课征工商业税的通报》中指出:同意1953年内暂缓课征工商业税。以后纳税与否,应视其发展情况,另行商定。此文到达时,各地已经课征的税收,不再退还。6月7日,人总行转发中央税务总局《关于信用合作社免贴印花税规定的通知》。中央财政部决定自1953年11月1日起,对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小组及供销合作社信用部,向银行贷款所立借据均暂免贴印花税。
  1954年10月,巩留县二区(今东买里乡)信用合作社成立后,根据《1953年农村金融工作的决定》精神,免交印花税。
  1957年,县信用社继续免征工商业税。
  1987年10月7日,农总行转发财政部通知,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经与税务总局协商明确:1987年盈余的信用社,可先弥补1986年尚未解决的亏损,弥补后的余额,再征收所得税。抵补不足的,1988年不再继续抵补。1987年一至三季度应当预缴的所得税,可推迟到11月底以前入库。如有困难,经过协商,也可年终一次汇算清缴。吉尔格朗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14万元,按5%缴纳。
  1988年8月12日,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得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要求,原则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一般应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年计征,按季或者按月预缴,多退少补,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年度中收入较少的信用社按此办理确有困难的,可在征得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年底前一次性预缴,然后年终汇算清缴。11月7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会计科目及办理1988年度信用社决算工作的通知》,经农总行与国家税务局协商同意,当年盈余、上半年亏损的社,可在所得税前,用盈余先弥补上年亏损,如有余额,再交所得税。11月24日,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农牧区信用社1988年扭亏为盈后可以弥补上年亏损的通知》,自治区范围内的农牧区信用社,凡在1987年度亏损1988年度扭亏为盈的,其盈亏可先弥补1987年度亏损,弥补后仍有利润余额的,就其余额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巩留县阿尕尔森乡信用合作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32万元。
  1990年,吉尔格朗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35万元,按5%比例缴纳营业税。巩留县阿尕尔森乡信用合作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36万元。
  1991年1月8日,农总行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的通知》指出:对于经营性亏损和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信用合作社,可以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巩留县塔斯托别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32万元。
  1992年12月2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做好1992年农村信用社决算工作的通知》中有关税收方面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全疆信用社从1992年至1993年免征两年营业税。吉尔格朗信用社本年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4万元。
  1993年,巩留县阿尕尔森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84万元,缴纳比例5%。巩留县塔斯托别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68万元,缴纳比例5%。巩留县提克阿热克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59万元。
  1994年10月12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从1994年至1995年,免征所得税两年。1994年已预交所得税的贫困县收到此文件后,到税务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巩留县阿尕尔森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49万元,缴纳比例5%。巩留县吉尔格朗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35万元。巩留县塔斯托别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83万元。巩留县提克阿热克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2万元。巩留县莫合尔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75万元。
  1995年,巩留县塔斯托别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74万元。巩留县提克阿热克乡信用社缴纳营业税及附加0.22万元。
  1997年4月24日,自治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金融保险税收政策调整后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将金融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后,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12月31日前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
  1998年6月10日,人行伊犁州分行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8月6日,人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国家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同年,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999年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缴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2000年,县联合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所得税。
  2001年11月27日,人行伊犁州中支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
  2002年,县联合社缴纳营业税25.08万元,按5%税率缴纳,附加税1.37万元。
  2003年,县联合社缴纳营业税25.17万元,按5%税率缴纳,附加税1.45万元。
  2004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机关对中西部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享受3%的优惠税率政策。12月17日,县联合社向巩留县地税局上报《关于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税降低退税的申请报告》。根据优惠税率,阿尕尔森信用社多缴纳营业税2.87万元,县联合社多缴纳营业税3.1万元,要求巩留县地税局给予退库或抵扣。是年,县联合社及所辖信用社共减免营业税15万元,企业所得税31.44万元。
  2005年2月5日,县联合社向巩留县地税局上报《关于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免征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县联合社属于试点单位,故申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是年,县联合社企业所得税减免59.34万元,营业税减免21.17万元(营业税按2%征收)。
  2006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精神,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09年。
  2006—2009年,县联社共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1016.7万元,用于增提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减值准备和转入一般准备。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减免2%,减免160.52万元。
  2010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县联社小额农户贷款利息减免77.01万元、减征企业所得税59.19万元。
  2011年,县联社小额农户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108.64万元、减征企业所得税81.8万元。年末,国库给予退库43万元,属于2009年多纳税款。
  2012年,县联社小额农户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156.32万元、减征企业所得税115.36万元。县联社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的通知”精神,县联社享受优惠税率15%上交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689.23万元(其中2011年286.2万元,2012年403.03万元)。享受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156.32万元。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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