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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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608
颗粒名称: 一、乡镇信用社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5
页码: 69-73
摘要: 1954年9月14日,人民银行巩留县支行根据上级指示在巩留县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一家试办地点选定在二区(今东买里乡)东买里乡。在巩留县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8人组成工作组,经过一个星期的文件学习筹备,选出筹委、社员登记和正式代表。筹委会的主要工作是: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名称及地址准备工作;计划股数;订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选出信用社正副主任及会计共三人,其他应以兼职为主。
关键词: 巩留县 人民公社 信用分 农村信用合作 人民银行

内容

1954年9月14日,人民银行巩留县支行根据上级指示在巩留县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一家试办地点选定在二区(今东买里乡)东买里乡。在巩留县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8人组成工作组,经过一个星期的文件学习筹备,选出筹委、社员登记和正式代表。筹委会的主要工作是: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名称及地址准备工作;计划股数;订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选出信用社正副主任及会计共三人,其他应以兼职为主。巩留县二区(今东买里乡)东买里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于1954年10月21日正式成立,这是巩留县成立的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有入社社员986名,共有资金3211.2元,1277股。业务上由人行巩留县支行管理,行政和人事上受二区公所和东买里乡政府管理。
  1955年1月,巩留县根据实际情况在二区六、七乡,三区一乡、二乡这四个地方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共有17人参加筹建农村信用合作社。二区六、七乡,三区一乡每股股金4元,三区二乡每股股金3.3元,四个地方共有2034人入股,总金额7502.7元。入股社员中的代表22人,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布置了工作任务,选举了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9人,监事长及监事会成员7人。入股人员中选出组长,并确定了存款及贷款的利率。存款利率1~3个月7.5厘,4~6个月8.5厘,7~9个月9厘;生产贷款利率1.2厘,生活贷款1.5厘。当年又相继在一区、二区、三区、四区成立了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社。
  1956年底,巩留县共有农村信用合作社19家(一区5家,二区5家,三区6家,四区3家)。
  1957年,随着区乡的合并,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随之合并。截至1957年9月,全县共有农村信用合作社14家(一区3家、二区4家、三区4家、四区3家),入社农牧民4023户,占全县人口数的67%,社员9576人,占全县人口的32%,计收股金35709元。信用社干部每社会计一人,是专职也是半脱产干部,工资最多35元,最少25元,其余社干全是兼职,无报酬。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共发放各种贷款(余额)52238元,占1957年银行放出款(减去1956年年底余额)的121%,吸收存款(发生额)203328元,占1957年银行吸收储蓄(发生额)的47%。巩留县根据上级调整的存放款利率执行范围的精神,并结合巩留县实际情况,确定存款利率:活期按2.4‰计算,定期3个月以下按活期2.4‰计息,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按4.2‰,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按5.1‰,12个月以上按6.6‰,放款利率按10.5‰计息。
  截至1958年6月底,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增社员2988人,完成跃进计划1960人的152%,扩大股金34182元(提高股金16624元,新增股金17558元),完成跃进计划9800元的348.8%。收回股金5983元,占新增股金的34.1%。农村信用合作社整社工作已完成12家,完成跃进计划的90%。通过整顿都达到账目清楚,共发放贷款72335元,其中生产放款11001元、生活放款60816元、副业放款518元、放款余额为83132元。总计贷款户2425户,共买面粉437792斤,玉米面1931136斤,生病死亡放款2865元、结婚放款2248元,修理农具55件。1958年末,人行巩留县支行利用农闲时间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全面整顿,达到账务清楚,业务开展使巩留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由1957年亏损一跃而变为盈余,盈余金额可供全县信用社人员干一年的工资,即4800元。全县共有农村信用合作社13家,入社户数5200户,占全县农牧民户数的99.86%,股金75799元;全年共放出各种贷款143980元,占银行放款总数的73.3%;增扩股金原计划9800元,结果完成37668元;收贷计划收回135000元,结果超额68%,为1959年农业生产提供了雄厚的资金力量,公债超额10.6%。全县出现了8家三清社(贷款清、股金清、公债清,三区5家、二区2家、四区1家)。当年,巩留县实现人民公社化。
  1959年4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规定:在人民公社的各个生产队可以设立信用分部。人民公社信用部仍然受上级人民银行和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但是以受上级人民银行领导为主。信用部在方针政策、业务计划、规章制度等方面必须执行上级人民银行的有关指示和统一规定;公社党委和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保证和监督信用部很好地执行党的政策,完成国家计划,负责政治思想工作。人民公社信用部和上级人民银行间的资金往来,一律按银行内部往来关系办理,不再作为存贷关系,不再相互计算利息。人民公社信用部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盈亏,统一归上级人民银行计算,不再由公社统一核算。人民公社各种贷款指标由上级人民银行核定。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和农业贷款应当分别掌握使用,即“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在人民公社的各个生产队,设立信用分部,信用分部受生产队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受公社信用部的领导。从7月开始,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由各个大队管理,盈亏由大队负责。巩留县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下放到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成立信用部或信用分部。7月5~20日,人行巩留县支行根据上级行指示及第三季度农村金融工作安排意见,开展整社与选立信用分部的工作。整顿工作的领导以大队为主,抽调干部两名进行巡逻辅导与重点帮助,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会计有70%进行了调换,经过整社与选立信用分部工作,全县共选立信用分部18个、服务站57个。
  1960年6月28日,人行巩留县支行下发《请稳定信用分部,加强信用分部领导》指出:信用分部是公社、大队的组成部分,它担负着组织资金,支持生产,稳定农村金融物价,有力打击投机倒把放高利贷的作用。为此,稳定信用分部干部尽量不作轻易调动是很重要的。针对当前有些社对信用分部日常业务缺乏具体领导,对信用分部会计随便调换,不能使之稳定提高、熟悉业务、提高业务能力,过于频繁地调换人员,不利于生产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影响农村金融业务的开展,请县党委转示各公社、大队加强对信用分部的领导,在抓好生产的同时,也要抓好信用分部工作,对信用分部干部要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尽量做到稳定,不要轻易调换,对已调换了的加以调整,以充分发挥信用部组织资金与供应资金,支援生产的高速发展。
  1961年3月21日,伊犁区党委批转《州分行关于保留公社大队信用分部会计的请示报告》,指出:信用分部是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群众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资金互助,它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本身业务活动为生产、为群众服务。信用分部通过积极开展社员储蓄,积聚资金,支援农业生产,大力开展业务,信用分部的会计仍应保留。个别生产大队信用分部的业务量不大,在不影响开展业务的原则上可以兼任大队一些工作,但为防止资金、账务上的混乱,不宜兼任大队出纳工作。
  1962年11月,中央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和任务,重新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的独立地位,并赋予自主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待遇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劳动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政策上坚持贯彻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重点是:调整机构设置,其设置是要有利于生产,便于群众,有利于资金的调剂和能自负盈亏。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坚持民主管理,保证业务正常进行。整顿财务账目,对于错账错款,要分段查清落实,分清责任,及时处理。积极培训干部,以长会短训为主,各支行一年至少集中训练一次。发展社员,自治区农村支边青壮年很多,大多没有入股信用社,应积极动员他们,一人一股,要随着入社收清股金。
  1963年,巩留县各信用部恢复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受人行巩留县支行领导。10月9日,全县共有农村信用合作社20家,入社农户5052户,占全县农户的96.81%,社员12407人,占全县劳动力的95.14%。经过整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情况有了极大好转,这对巩固集体经济,解决社员的生活困难,改善贫农、下中农、贫困牧民的经济地位,打击农村高利贷,占领农村金融阵地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村的阶级斗争,主要有:公社化后,当时领导思想上一度阶级观模糊,吸收了地、反、坏分子加入信用合作社,不以党的政策为依据,而是凭借好感给他人贷款,失去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劳动人民资金互助组织的作用。对农村的阶级斗争形势认识不足,对干部教育不够,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过渡时期的意义认识不足,领导不力,方向不明。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整顿工作没有深入调查,脱离了实际,要求过高过急,使得有的地方只是走了形式,没有把干部放在应有的地位,农村金融工作任务很多,干部缺额,没有一定的力量去抓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12月3日,人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总行《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充意见:巩留县在人民公社范围内设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生产大队或者几个生产队的范围内设信用站。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规划问题,其存款、贷款计划要经人民银行审查,吸收农村闲散资金,调节农村货币流通。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对农民的短期贷款,资金确实有余,可以对生产队发放一部分短期周转的贷款。
  1964年3月3日,农行巩留县支行正式成立,3月27日完成与人行巩留县支行的交接手续。自此,巩留县各公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农行巩留县支行领导。
  1965年,农行巩留县支行整顿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强了支持贫下中农的工作。10月4日,农行巩留县支行并入人行巩留县支行,巩留县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受人行巩留县支行领导。年末,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集体贷款9331元,增幅为11.90%;个人贷款57614元,增幅为1.18%,其中贫下中农贷款为46091元(国家支援款6000元,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有资金40091元)。农村信用合作社收回集体贷款13933元,收回个人贷款62379元,农村储蓄达61099元。重点整顿了3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务,其中两家已经清完,一家正在清理。已清完账务的2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查出账务差错款1621元,贪污款430元,下落不明款275元,后两项款由经办人员负责赔偿,已全部退还。
  1966年6月20日召开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及邀请的有关单位派的代表共60人参加,代表大会由公社主持。移交、并转工作,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移交前,由工作组、信用站干部共同核对了账目,造出移交清单,经复核无误后,由公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并账,建立转账。
  1969年,《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信用社是否由贫下中农管理好》的社论,把农村信用合作社交给贫下中农组织管理,管理组织称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由脱产改为不脱产,走“亦工亦农”道路。年底,巩留县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划归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管理机构称“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巩留县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自主权、经营权由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
  1972年9月10日,人总行召开全国银行工作会议,重新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不再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走“亦工亦农”的道路。
  1974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人行巩留县支行收回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权,业务上仍然由人行巩留县支行管理,行政和人事上仍然受各人民公社的领导。巩留县各农村信用合作社重新步入建社时期的运行轨道。
  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应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人员编制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的待遇应与人民银行基本一致。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工资随后按照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1978年4月2日,人行自治区分行向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上报《关于贯彻国务院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和有关农村(牧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问题的报告。报告针对当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按人民公社建立,一个公社已有银行营业所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地方,所、社实行合署办公;农村信用合作社人员编制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由当地县(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待遇应与人民银行职工基本一致;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纳入国家计划。
  1980年6月,农行巩留县支行恢复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行政和人事管理权由农行巩留县支行全面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损益集中、利润留取”的财务管理体制。确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核算指标由农行巩留县支行核定。同年,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行营业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套账目、分别核算、各计盈亏。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行巩留县支行的代管下,人事变动由农行巩留县支行任免,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统一安排,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工资由八级工资制变为科员、办事员级别制。合署办公后,农行巩留县支行干部任各营业网点主任,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任副主任,会计由农行巩留县支行干部承担,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担任信贷员或出纳。如此分工可以加强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在业务上进行指导。1980年底,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有6家机构,职工47人,各项存款余额95.84万元,贷款余额47.14万元。
  198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文件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性质”,农行巩留县支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改革,提出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1984年6月13日,农行巩留县支行向巩留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的报告》中指出:“农村信用合作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同时,农行自治区分行要求,农行巩留县支行决定对下属6家信用社进行体制改革(莫乎尔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吉尔格朗乡农村信用合作社、阿尕尔森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东买里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塔斯托别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克阿热克乡农村信用合作社)。
  1985年4月20日,农行伊犁州分行批复对巩留县支行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整顿验收合格的6家单位:莫乎尔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吉尔格朗乡农村信用合作社、阿尕尔森乡农村信用合作社、东买里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塔斯托别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克阿热克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截至1985年底,巩留县农村信用社实行独立核算的机构有7家。
  1987年起,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增加的存款按10%的比例上缴准备金,1986年以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业银行的准备金仍维持原比例不动,以后维持10%的比例。1987年,人总行、农总行制定《关于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的特点,确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实行比例管理。
  1988年4月1日,农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在我区尽快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的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的通知,5月16日,随着伊犁地区县联社建立工作的不断开展,以前没有纳入建立县联社的支行,都在积极创造条件,要求建立县联社。目前又有农行巩留县、察布查尔县、特克斯县支行提出建社申请,经农行伊犁州分行研究同意其建立县联合社。名称为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社址在巩留县城;县联合社主任为白力沙。但根据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实际情况,1988年没有成立县信用联合社。
  1990年,巩留县农村信用社支持农、牧、林、手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贷款为171.51万元,占整个农村信用社贷款的60.18%,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农牧区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巩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巩留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志书除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和附录外,共22章,85节,横向编目,竖向编纂,纵横交错,鉴往知今,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内容涵盖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各个层面,从发展空间上突出了地方性,从内容上突出了综合性,从编纂上突出了资料性,从时间上突出了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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