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2009年8月2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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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496
颗粒名称: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2009年8月23日通过)
页数: 6
页码: 485-490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地址:塔城市伊宁路。
  第二条 本联社是塔城市境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合作制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联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本联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本联社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本联社社员是指已在本联社入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五条 本联社坚持入股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六条 本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自治区联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信用分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信用分社业务和财务;
  (三)监察、处理辖内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辖内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辖内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五)综合汇总辖内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
  (六)其他管理职能。
  第七条 本联社为辖内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辖内信用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辖内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管理辖内信用社的社团贷款;
  (五)组织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
  (六)筹集、管理辖内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
  (七)组织辖内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八)组织经验交流,为辖内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八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以下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险箱服务;
  (八)由市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本联社执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银监部门规定,组织本市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4545万元,由社员的入股资金和实收资本组成:
  职工个人入股:164万元;
  其他自然人入股:3036万元;
  企业法人入股:1345万元。
  第四章 社员
  第十二条 本联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本市的农户及居民,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股,经本联社审查同意的,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的个体社员。
  凡本市或外地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承认本联社的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股,经本联社审查同意的,按规定缴纳股金后成为本联社团体社员。
  本联社职工应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联社职工社员。
  第十三条 社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享有股金分红权;
  (四)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利;
  (五)参加本联社举办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
  (六)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
  (五)支持本联社各项业务开展,协助本联社扩大资金来源和回收贷款;
  (六)做好本联社委托的各项业务;
  (七)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金
  第十五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按来源分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按股权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自然人股中职工资格股最低为500股,其他为投资股。联社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
  第十六条 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本联社当年亏损;
  2.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终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终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十七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联社作为质押标的,如作为质押标的,必须告知理事会。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非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表决时实行每个社员代表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本联社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辖内信用社业务的管理办法;
  (五)审定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9~13名(奇数)理事组成。本联社管理部门职工社员代表担任理事人数不得超过3名,非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二。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本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选举、更换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七)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和副主任;
  (八)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批准本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提出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主持理事会工作,可设兼职副理事长一名,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联社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本联社的日常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本联社股金证;
  (五)签署本联社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书;
  (六)对本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七)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本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本联社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五)对理事会的决策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经营班子对经营效益承担主要责任。
  主任与理事长分设(或者主任由理事长兼任)。
  第三十二条 主任负责本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负责管理辖内信用社的业务活动;
  (二)拟订本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订本联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拟订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订本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拟订符合本联社实际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草案;
  (八)向理事会推荐副主任的人选;
  (九)聘任和解聘中层管理人员;
  (十)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
  (十一)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联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归全体社员所有,税后利润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的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联社的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本联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聘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联社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本联社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八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联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大会作出决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本联社被依法撤销或关闭、被宣告破产,清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塔城监管分局核准后,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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