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塔城监管分局文件关于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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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494
颗粒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塔城监管分局文件关于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页数: 1
页码: 483-483

内容

塔银监复〔2009〕35号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你联社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请示》(塔农信〔2009〕7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机构全称为: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为“塔城市联社”,并核准《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二、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行一级法人管理、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合作制管理体制。
  三、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4545万元,法定住址为塔城市伊宁路(塔城地区客运公司西侧100米处)。
  四、核准魏兴国同志为联社理事长,毛志强同志为联社监事长,李娜同志为联社主任,宋秀梅同志和薛书峰同志为联社副主任的任职资格,同时,核准魏兴国、李娜、薛书峰、杨昌荣、杜天津、王惠宾、盛成福、吕志刚、外力为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的任职资格。
  五、核准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险箱服务;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业务资料。
  七、在本文件下发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介绍信、有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分局办理和领取联社金融许可证,并及时申请和办理分支机构更名和换发金融许可证事宜,以及持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我分局依法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你联社承担。
  八、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我分局将吊销金融许可证。
  九、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后,要及时向我分局报送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和牌匾照片、公章印模等资料。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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