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199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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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491
颗粒名称: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1995年5月)
页数: 3
页码: 477-479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发展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合社),充分发挥市联合社为信用社管理服务的职能作用和向深层次改革,在原市联合社章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联合社是信用社自愿组织起来的集体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财产、资金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条 市联合社为管理经营型,接受农业银行市分行政策上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指导,且必须在国家政策、法令、计划指导下活动。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市联合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辖区的信用合作工作,为基层社服务。
  第五条 市联合社的主要职责:
  (一)综合平衡信用社各项计划,检查考核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农业银行报送信贷计划,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二)检查信用社执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稽核、辅导信用社的业务、财务和账务等工作。
  (三)管理全市信用社职工及职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组织信用社之间资金余缺的调剂。
  (五)管理全市信用社上交的各项基金。第三章 社员
  第六条 信用社为市联合社的社员(简称社员)。
  第七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向市联合社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表扬、批评和质询权;
  (三)有享有股金分红权和享有联合社固定财产、积累的部分所有权。
  第八条 社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交纳股金,每一个社员至少交纳一股,多交不限。每股股金为人民币50000元。
  (二)遵守党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遵守市联合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四)维护市联合社的合法权益,关心市联合社的发展。
  (五)承担市联合社的资金亏损和资金呆滞以及意外风险。
  第四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管理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每个社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参加,但只有信用社主任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表决时,必须要有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社员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审查和通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查和通过市联合社的财务预、决算;
  (四)通过和修改市联合社章程;
  (五)其他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第十三条 市联合社对每次社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讨论通过的决议等要认真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归档保管。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联合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十五条 管委会由五人组成。管委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二名,正、副主任由管委会推选,经农业银行塔城市支行审查,报农业银行塔城地区中心支行批准备案,管委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聘请市联合社主任、经济师、会计师、法律顾问和其他人员;
  (四)拟订市联合社的业务计划、财务计划和决算方案等;
  (五)处理对外重大事项;
  (六)社员代表大会授予办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管委会主任为市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管委会闭会期间执行管委会职权;
  (四)社员代表大会和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主任代理。
  第十八条 经管委会聘请,主任、副主任也可担任市联合社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九条 市联合社主任由管委会聘任,管委会对市联合社主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条 市联合社主任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和领导市联合社的日常工作;
  (三)在管委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市联合社处理其业务,对内聘任副主任和下属办事人员;
  (四)决定市联合社人员的奖惩;
  (五)行使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市联合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主任代理,并报管委会正式聘任。
  第二十一条 市联合社内部办事机构设置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社务、业务、财务、稽核等管理人员,其编制一般应控制在全市信用社职工人数的10%~15%以内。
  第六章 业务经营
  第二十二条 市联合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1)股金;(2)各项基金;(3)拆借资金。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联合社的各项费用开支,在对信用社提取管理费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 银行干部在市联合社专职工作的全民干部的性质不变,其工作福利待遇不变,费用均由市联合社负责,可先由银行按标准开支,年末由市联合社一次性划付。
  第二十五条 股金分红额度,原则上掌握在市联合社营业部纯益部分的40%,但最多不能超过股金额的15%。
  第二十六条 市联合社营业部发生亏损和意外风险时,可按公积金专用基金(或股金)和呆账准备金、股金顺序弥补,仍不足或有争议时,可呈报上级农业银行或提交司法机关裁决。
  第八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联合社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在工作人员不称职时,市联合社主任有权作出解聘决定。如系固定工,可考虑解聘留用或退回原单位,解聘留用期间或退回原单位一年期内,停发奖金。如系新招合同制职工,一年期内退回原单位,一年外的不予考虑,自谋职业。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招工实行合同制,要接受农业银行下达的指标管理,由市联合社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统一考核,择优录用,报上级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联合社工作人员出现渎职行为时,视情节可分别给予警告、记大过、解聘开除等处分,违反国家法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修改时间亦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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