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5412 |
颗粒名称: | 二、抵债资产处置方式与程序 |
分类号: | F832;F426;F275 |
页数: | 2 |
页码: | 389-390 |
摘要: |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必须按照“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根据自治区联社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转入固定资产后方能使用。抵债资产收取后尽快处置变现,不动产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等杂项资产除外)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处置抵债资产。 |
关键词: | 抵债资产 偿还借款 贷款本金 信用社 抵债资产处置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