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远程电视监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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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366
颗粒名称: 一、远程电视监控
分类号: F426;G222;F272
页数: 2
页码: 352-353
摘要: (一)监控设备的管理
关键词: 管理人员 录像资料 电视监控 保卫部 经济处罚

内容

(一)监控设备的管理
  1.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及要害部门的电视监控设备指定经过培训的专(兼)职人员管理,负责操作使用。
  2.非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得因任何理由操作电视监控,更不得利用电视监控的录像机、电视机等观看与电视监控无关的录像和电视节目。
  3.电视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专(兼)职人员应及时向联社监察保卫部反映或报告,由监察保卫部及时与安装单位联系,尽快恢复正常。
  4.电视监控设备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以保证其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凡因专(兼)职管理人员操作不当或疏忽管理而造成电视监控设备损坏的,视其情节给予管理人员相应的经济处罚。
  6.联社监察保卫部对不称职的电视监控专(兼)人员要及时调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电视监控设备的操作程序
  1.电视监控每日必须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
  2.每日营业终了,专(兼)职管理人员将电视监控调到自动报警同步录像的待机状态,以保证24小时正常录像,严禁断电停机。
  3.电视监控配备的电视机是作为监控录像资料的专用显示器。为了延长使用寿命,每日营业终止后应关闭显示器。
  (三)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的保管
  1.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0天。
  2.专(兼)职管理人员无权删除电视监控录像资料。
  3.不得销毁有效期内录像资料,如有违反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的查阅
  1.电视监控资料应建立保管、使用、查阅登记簿。便于事后备查。
  2.30天未发生任何情况可将资料自动覆盖,如当天发生事故或与客户发生纠纷等问题,在问题未查清处理前要及时备份存储,不得销毁录像资料,并妥善保管。
  3.电视监控录像资料,除信用社主任、专(兼)职管理员、检查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查阅。
  4.上级联社、公安人员需查看录像资料,必须有本联社分管领导在场,并在查阅登记簿上签字。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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