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玉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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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268
颗粒名称: 一、玉卡
分类号: F832;D92;F426
页数: 3
页码: 255-257
摘要: 塔城市联社开办的玉卡银行卡业务是新疆辖内县(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愿委托自治区联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品牌银行卡,由自治区联社按有关标准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授权管理,所有权归发卡机构,发卡机构为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卡机构所辖联网营业网点为发卡网点。
关键词: 持卡人 附属卡 营业网点 个人卡 借记卡

内容

塔城市联社开办的玉卡银行卡业务是新疆辖内县(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愿委托自治区联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品牌银行卡,由自治区联社按有关标准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授权管理,所有权归发卡机构,发卡机构为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卡机构所辖联网营业网点为发卡网点。
  玉卡是面向社会发行的带有“银联”标志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是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核心系统提供的银行卡,是客户号管理下的凭证,它与客户号下传统的单/折凭证不同,可以跨资金、跨币种、跨机构、多账户、多储种、多渠道管理各类客户账务,是实现个人理财的基本工具。
  玉卡的受理渠道包括:柜台、ATM、POS机(含移动POS机)、CDM、自助银行、存取款一体机、转账电话、网上银行。
  (一)玉卡的基本规定
  市联社开办的玉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玉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必须先存后取,不允许透支。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账户。
  个人卡账户以持卡人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玉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凡因出租、出借、转让玉卡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玉卡账户的存款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持卡人如遇拒绝受理玉卡业务,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玉卡的种类
  市联社的玉卡按发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玉卡(借记卡)个人卡和玉卡(借记卡)单位卡。
  个人卡是指市联社向公民发行的银行卡。单位卡是市联社向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院校等单位发行的银行卡,其使用对象为单位指定的人员。单位卡在境内只可以消费,不可以提取现金。
  按卡的从属关系,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个人卡的主卡可为其家人或朋友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的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其所有的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产生的交易负责。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
  (三)玉卡的功能
  市联社的玉卡可以办理以下业务:持卡人持有玉卡,可以在全疆农村信用社1000多个营业网点办理存取现金(个人卡)、转账结算、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业务,还可在所有标有“银联”标识的ATM上办理上述业务,可在挂有“银联”标识的联网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可以在信用社联网网点申请办理代缴费中间业务。其具有安全、快捷、方便、灵活、城乡通用、境内外通用的诸多优点。
  (四)玉卡的申领
  凡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网的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均可在市联社的营业网点申领单位卡。单位卡起存金额为100元,多存不限。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在市联社的营业网点申领普通玉卡,申领普通卡的客户必须出具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回乡证等)。
  申领人可在市联社任一发卡网点如实填写“新疆农村信用社个人借记卡申请表”,申请开立玉卡。主卡持卡人凭主卡、主卡持卡人身份证件及附卡持卡人身份证件可申请开立附卡,附卡权限由主卡持卡人设定和修改。主卡持卡人可申请开立1~2张附卡。个人卡开户起存金额为1元,多存不限。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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