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利率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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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228
颗粒名称: 一、贷款利率管理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3
页码: 223-225
摘要: 1952年12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现行利率的补充和修订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的存放款利率由各社自行决定,逐步与国家银行存放利率接近,但不得勉强。此后的30多年中,信用社经历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公社贫下中农等不同的管理阶段,在当时计划经济时期,从金融政策、执行利率等方面接受国务院、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的统一管理。此时期,信用社存款利率高、贷款利率低,利率倒挂,由银行给予适当补贴。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 贷款利率 信用社 贷款利率定价

内容

1952年12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现行利率的补充和修订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的存放款利率由各社自行决定,逐步与国家银行存放利率接近,但不得勉强。此后的30多年中,信用社经历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公社贫下中农等不同的管理阶段,在当时计划经济时期,从金融政策、执行利率等方面接受国务院、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的统一管理。此时期,信用社存款利率高、贷款利率低,利率倒挂,由银行给予适当补贴。
  1984年,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恢复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金融组织的性质,以便逐步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并规定其贷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接近市场利率。
  198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实行浮动利率,浮动原则是“高进高出,微利保本”。
  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2日颁布《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利率浮动幅度和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浮动利率;内部资金往来利率;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同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利率违规行为: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对存在上述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节及其所致后果的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这两个规定的颁布,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利率主管机关及其权力。
  塔城市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信用社对利率的管理权,在人民银行允许浮动的利率种类、浮动范围内,根据本社的业务情况,执行适当的利率浮动。
  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1年期存款上调0.27个百分点,1年期贷款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同时,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所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的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范围内浮动,但存款利率不能上浮。
  2005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提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思路为: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为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改善金融服务,不断增强市、县社的整体实力。
  2006年,塔城市联合社制定《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社的贷款定价对象是指信用社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是遵守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本社自筹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实现效益目标,同时要考虑贷款的风险程度,充分体现贷款定价对贷款风险溢价的补偿。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求,具备市场竞争力。市联合社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浮动比率的贷款定价方法。基本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并确定未在信用社入股的借款户不享受优惠利率,其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100%;在信用社入股的借款户可享受信用社优惠利率,优惠利率是在基准利率上上浮80%。
  2008年2月27日,召开塔城地区市县联社联席会议,市、县联社有关负责人依据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利率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及各联社业务发展等情况,讨论通过了“关于统一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事宜”;塔城市、额敏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托里县、裕民县5家联社入股社员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80%,非社员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100%,逾期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上浮50%,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上浮100%执行。
  此后,塔城市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本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委员会主任由联社主任担任,联社信贷部门依据本社贷款业务实际和上级利率政策,拟订浮动幅度,并负责制定贷款定价管理实施细则,报贷款审批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基层社、营业网点严格按联社规定执行。
  市联社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市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原则上每年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浮动区间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最高上浮幅度,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对信用工程建设中评出的AAA级信用户、AAA级信用企业、信用社社员、抵(质)押贷款、小微企业等客户,市联社都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利率,降低贷款浮动幅度。
  2012年,市联社成立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根据自治区联社《新疆农村信用社关于实施贷款利率定价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规定市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原理、贷款利率策略、定价办法、执行措施等。市联社贷款利率定价坚持依法合规、可持续发展、让利“三农”的原则,坚持收益覆盖风险、区别对待、有利竞争的原则。贷款利率定价采取的措施:一是科学细分客户市场,按贷款方式和客户贷款综合回报率确定不同的浮动幅度。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二是充分利用信用工程建设成果,为实现差别化贷款利率定价政策打下基础。按照市联社《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实施意见》,对评委AAA级、AA级、A级信用户,按信用等级的不同,实行区别的利率优惠措施。对公司类贷款进行严格、规范的资信评级,确定授信额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利率浮动幅度。
  贷款利率定价方法采取成本加成定价原理,即贷款合同利率=贷款成本加成价格+策略价格。每个年度贷款成本加成价格由自治区联社计算下发,策略价格由本联社随市场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的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后的固定利率。市联社贷款利率的制定,首先由财务部门提供本年度贷款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税金成本,以及应由本年度分摊的以前年度亏损等定价信息,再由信贷部门根据年度目标的要求、年度信贷投放规模、结构及同业竞争情况等信息,制定出最初贷款利率价格,并将利率定价具体情况提交市联社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定价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自治区联社有关贷款利率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溢价、目标利润等因素,对业务部门提供的定价信息仔细加以分析,最后制定切实可行的贷款利率价格。市联社将农户贷款分为信用户贷款、非信用户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分为城镇自然人贷款、质押存单贷款、个人商品住户按揭贷款、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几个利率水平。
  在贷款利率定价过程和执行过程中,市联社不断规范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加大内审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逐步推行贷款利率定价公开制度,增加贷款利率透明度。
  贷款利率自主定价的实施,明确了利率优惠的政策和条件,鼓励客户按时还本付息,争当诚信客户,切实体现了农村信用社让利“三农”的惠农政策,支持农牧民增收和市域经济的发展。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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