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5227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贷款利率 |
页数: | 10 |
页码: | 223-232 |
摘要: | 一、贷款利率管理;1952年12月19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现行利率的补充和修订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的存放款利率由各社自行决定,逐步与国家银行存放利率接近,但不得勉强。此后的30多年中,信用社经历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公社贫下中农等不同的管理阶段,在当时计划经济时期,从金融政策、执行利率等方面接受国务院、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的统一管理。此时期,信用社存款利率高、贷款利率低,利率倒挂,由银行给予适当补贴。;二、贷款利率调整;1954年,塔城农村信用社执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放款利率定为月息7.5厘。;三、贷款利息计算方法的改革;人民银行规定:以1995年1月1日为界,利率调整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今后遇到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调整日以前发放的各项贷款仍然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截至1995年6月30日,所有已经发放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尚未到期的各项贷款,从9月21日开始全部执行调整后相应档次的有关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水平。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