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储蓄种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196
颗粒名称: 二、储蓄种类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5
页码: 173-177
摘要: 活期储蓄存款存入时不限定存款期限、存取次数、存款金额,可以随时存取,灵活方便,适用性强,是最基本的储种之一。储户开户时,一元起存,多存不限,由信用社开具存款存单(折)或借记卡为凭证,储户凭存款存单(折)或借记卡随时可以到信用社办理存取款业务,不限数目。凭折存取款时,经信用社在存折上登记盖章后,将存折交还储户。储户如果预留印鉴,必须将原留印鉴式样在信用社指定的凭证上签章,经验符后方办理取款手续。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储蓄存款 定期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 信用社

内容

(一)活期储蓄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存入时不限定存款期限、存取次数、存款金额,可以随时存取,灵活方便,适用性强,是最基本的储种之一。储户开户时,一元起存,多存不限,由信用社开具存款存单(折)或借记卡为凭证,储户凭存款存单(折)或借记卡随时可以到信用社办理存取款业务,不限数目。凭折存取款时,经信用社在存折上登记盖章后,将存折交还储户。储户如果预留印鉴,必须将原留印鉴式样在信用社指定的凭证上签章,经验符后方办理取款手续。清户或换发新存折时,原存折由信用社收回。
  195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活期存折储蓄以人民币1元开户,以后续存不限;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按月计息;活期支票储蓄以人民币10元开户,续存不限,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按日计息。
  196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活期储蓄每年12月31日(或20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期清户者,照实存天数计付利息。是年,塔城市农村信用社取消支票储蓄,只办活期存折储蓄。开户金额和保留余额为1元。
  1965年11月,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储蓄改革事项执行中一些问题的综合答复》中指出:提高活期储蓄开户金额和保留金额的目的,是减少睡眠户。适当提高开户金额和保留金额是必要的,但是,在执行中要灵活些,对经常有存取的,其保留金额也可以低于规定的金额。
  从1966年3月1日起,开户金额和保留余额不分地区均规定为1元,多存不限。活期存折储蓄利息低于定期,储蓄利息每年计息一次,并入本金中起息。
  1993年3月1日,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规定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如遇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一次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2005年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
  (二)定期存款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指储户存款时一次性存入本金,约定存款期限,信用社开具存款存单或借记卡为凭证,到期后储户凭存款存单或借记卡支取本金及利息。储户办理定期存款时可选择“定期一本通”,一本存折可分次开立不同期限、金额的多笔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分别核算计息。
  196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五元起存,多存不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及一年、二年、三年五种存期档次。利息于支取日结算。存期到期不取,以后来取,以原存本金按实际存期按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给利息。如遇到利率调整时,除原订存期仍按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给利息外,其过期部分在调整日以前的天数按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自调整日起按照新订的同期利率计算。
  1965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整存整取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利息均按实际存期的存入日同期利率计算。
  1980年5月28日,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不取,以后来取,其过期部分的利息仍按照原存款数和原存单所定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如遇利率调整时,其过期部分利息分段计算。自调整日起,按照原存单所定存期的新利率计算。在原订存期内如遇调整利率,调高时其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以前按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从调整日起按照原定存期的新利率计算。利率调低时,在原订存期内仍按照原利率计算。
  1993年3月1日,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开户日的利率计息。本条例施行前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依照条例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计息事宜。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指储户开户时,与信用社约定存款期限,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信用社开具存款存折为凭证,储户每月将固定金额的本金存入,到期后一次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按月存入固定金额,积零成整。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
  196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零存整取储户可在约定期限内随时存入,由本信用社发给存单,凭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每次存入至少一元,多存不限,但在到期前的原定存期三分之一的期间内,所存金额不得超过以往存入总额的半数。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及一年、二年、三年五种。利息于支取日结算。如中途间断或停存,到期支取时仍按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存期到期不取,以后来取,以原存本金按实际天数按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给利息。如遇到利率调整时,除原订存期仍按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给利息外,其过期部分在调整日以前的天数按照原存单所订利率计算,自调整日起按照新订的同期利率计算。
  1965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零存整取的期限改为六个月和一年两种;提前支取时,利息均按实际存期的存入日同期利率计算。11月,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储蓄改革事项执行中一些问题的综合答复》指出:零存整取储蓄的存期,分六个月及一年两种。如果储户坚持要求存一年以上的,可以收储,最长三年,按照一年期3.3‰计息,不计复利,不对外宣传。如要求存六个月以下者,不能收储,以活期储蓄处理。
  1980年5月28日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分两种方式:(1)每月固定存额,一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月份,一般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2)积零成整,由储户选择到期本息合计可支取的整数(即百元、千元等),金额不限。利息事先算好得出每月应存金额,逐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可以逐月补存,俟存足次数作为到期。未补存者,在到期时,应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7月1日,增办三年、五年期积零成整定期储蓄。
  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零存整取储蓄分为个人存储和单位集体存储两种,个人存储以1元起存,每月以固定存额存入1次,存期1年,到期一次支取本息。如储户中途不存,以后仍可续存,未存月份,不必补存,利率按实存次数计算。
  1985年,增办三年、五年零存整取储蓄,每月存额分5元、10元、15元、20元等,由储户自选,每月存储1次,到期支取本息。
  1993年3月1日,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规定,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月固定存额,一般五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5000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款凭证,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1999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转发关于明确零存整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利率调整日以前办理的零存整取账户,凡未约定固定金额的,在未收到利率调整文件之前续存的零存整取存款业务仍按原办法执行;从收到利率调整文件以后续存的第一笔零存整取业务开始,一律要约定固定金额,并按月存入,利率仍按存单开户日利率执行到期。储户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3.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指储户存款时将人民币本金整笔存入,约定存款期限,由信用社开具存款存折作为支付凭证,存款人凭存折分次支取本金,到期后一次支取剩余本金及利息。1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支取期分一个月一次,三个月一次,半年一次,由储户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1980年5月28日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各分行自定)。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银行发给存单,以后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个月一次,三个月一次,半年一次,由储户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1993年3月1日,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规定,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一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人将人民币本金整笔存入信用社,并约定存款期限,开具存款存折作为支付凭证,存款人凭存折分次支取利息,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储蓄存款。5000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三档。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折分期支取,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由储户自定。次月后可随时取息,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如储户需提前支取全部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款期内利息,并从其本金中扣回已付利息。如到取息期不来取的,以后随时可取,但不计算复息。
  1955年,该储蓄起存金额改为5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3个档次;利息可以由储户确定1个月取1次或者几个月取1次。1961年,存本取息储蓄停办。
  1980年1月,该储蓄恢复,改存期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起存金额由各行自定。5月28日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起存金额各分行自定)。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可以一个月取利息一次,或几个月取一次,由储户确定。如到取息期不来取的,以后随时可取,但不计算复息。
  1993年3月1日,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规定,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一般5000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机构发给存款凭证,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凭存单分期支取,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如果储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则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三)教育储蓄存款
  教育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为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的方式为其子女接受小学四年级以上的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开办教育储蓄存款到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四)个人通知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指储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信用社营业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起存金额为5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一次性存入,支取可分为一次或多次。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个人通知存款支取应进行提前通知,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才能享受通知存款利率。个人通知存款通知可通过柜面、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申请。
  (五)长期保值储蓄存款
  20世纪80年代末期,国家推行物价改革,在物价“闯关”思想指导下,加之信贷资金规模投放过大,出现了全国性的物价上涨过快、过猛的局面,各地群众大量取款抢购物品,反过来又推动物价上行,导致存款大幅下降,形成金融风险。为控制物价,稳定金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9月10日开始,对城乡居民个人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指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补贴。9月10日前存入、9月10日后到期的上述定期储蓄可自动转存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储户的保值储蓄收益率为规定的储蓄利率加上人民银行总行计算的保值补贴率。保值储蓄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否则不享受保值补贴。保值储蓄存款到期不取并不办理转存手续,从存款到期日至取款日,只按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再给予保值补贴。
  经过国家治理整顿,随着物价总指数的降低,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贴补率到1990年3月降为零补贴,1990年6月至1991年11月,保值贴补率连续18个月为零,1991年12月1日停办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1993年7月11日随着物价波动又恢复开办,1996年4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在此之前已存入的3年期以上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仍给予保值,但保值贴补率为零时的月份不再公布贴补率。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储户存款时一次存入本金,不约定存款期限,信用社开具存款存单,支取时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规则计息,并一次性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50元起存,多存不限,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存款达到或超过整存整取的相应存期时,利率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档次打六折计息,不分段计息。存期在一年以上,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一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195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简则》。1951年,新疆开办定活两便保本保值定额储蓄。此项存款以7天为1期,按复利计算,存满7天后即可随时支取,不满7天的按实存日数的活期储蓄计息。1965年,该项储蓄业务停办。
  1986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定活两便储蓄利率的通知》规定:定活两便储蓄暂不定为新的储蓄种类,暂统计在活期储蓄科目内。定活两便储蓄利率,存期不满1个月的不计息,存期1个月以上不满半年的按活期计息;存期半年(含半年)以上不满1年的按储蓄存款半年利率打九折计息;存期在1年(含1年)以上的按储蓄存款定期1年利率打九折计息。计息方法,对年对月对日计息,不满一个月的零头天数不计息。计息时间:该项利率从1986年3月1日起执行,1986年2月28日以前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即1986年2月28日以前按当地银行原规定利率计息,1986年3月1日以后按本规定和新利率执行。
  1986年7月1日,正式恢复办理定活两便储蓄业务,计息方法采用存期不满半年按活期利率计息,满半年或1年的,按同档次利率打九折计付利息。
  从1993年5月15日起,定活两便储蓄计息方法采用存期不满3个月按活期利率计息,满3个月以上的,按同档次利率打六折计付利息。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