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5190 |
颗粒名称: | 三、退股、继承、分割、转让与馈赠 |
分类号: | F832;F8;F426 |
页数: | 2 |
页码: | 168-169 |
摘要: | 1959年9月5日,人民银行总行函复辽宁省分行《关于信用社部分社员迁移或转业股金可否退还的复函》称,所提信用社迁移或转业其所缴纳股金可否退还的问题,总行的意见:一般仍按社章规定办理,但如迁移他区农村者,可予以办理转移关系,以便使其迁移新址后,仍可享受社员待遇。具体处理手续,由原地区信用合作部门,将该社员所缴纳股金,通过银行划转迁入地区信用合作部门,社员证可由社员自行携带;如系迁往城市无信用合作组织地区,或转业参加工作,或入厂当工人者,其股金所有权可归其家属享有,无家属留居并申请退股者,可予以退股。 |
关键词: | 农村合作金融 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 股本金 信用社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