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股、继承、分割、转让与馈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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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190
颗粒名称: 三、退股、继承、分割、转让与馈赠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2
页码: 168-169
摘要: 1959年9月5日,人民银行总行函复辽宁省分行《关于信用社部分社员迁移或转业股金可否退还的复函》称,所提信用社迁移或转业其所缴纳股金可否退还的问题,总行的意见:一般仍按社章规定办理,但如迁移他区农村者,可予以办理转移关系,以便使其迁移新址后,仍可享受社员待遇。具体处理手续,由原地区信用合作部门,将该社员所缴纳股金,通过银行划转迁入地区信用合作部门,社员证可由社员自行携带;如系迁往城市无信用合作组织地区,或转业参加工作,或入厂当工人者,其股金所有权可归其家属享有,无家属留居并申请退股者,可予以退股。
关键词: 农村合作金融 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 股本金 信用社

内容

1959年9月5日,人民银行总行函复辽宁省分行《关于信用社部分社员迁移或转业股金可否退还的复函》称,所提信用社迁移或转业其所缴纳股金可否退还的问题,总行的意见:一般仍按社章规定办理,但如迁移他区农村者,可予以办理转移关系,以便使其迁移新址后,仍可享受社员待遇。具体处理手续,由原地区信用合作部门,将该社员所缴纳股金,通过银行划转迁入地区信用合作部门,社员证可由社员自行携带;如系迁往城市无信用合作组织地区,或转业参加工作,或入厂当工人者,其股金所有权可归其家属享有,无家属留居并申请退股者,可予以退股。
  1964年8月26日,农业银行总行下发《关于农村四类分子能否参加信用社和向信用社贷款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中四类分子不能参加信用社为社员,过去因审查不严而混进来的,应该坚决清退出社。他们入社时缴纳的股金应予退还,如本人自愿也可转作存款。
  200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1)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理(董)事会同意。
  3.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红利。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塔城市联合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政策,农村信用社社员要求退股,少部分股东不愿再入股者,须经本社理事会批准。在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红利。
  市联合社社员股金,根据有关规定不可交易,但可以继承、分割、转让和馈赠。股金的继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由信用社办理继承手续。股金的分割,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体社员股由一股分成若干股(如农村中父亲分割成子女股);二是团体社员由一股分割成若干股(如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股权量化等)。如果分割的总量不多,由信用社代为分割,如分割的数量较大时,由信用社确定一位主持股人进行分割,分割后相关人员再入股,按新股东对待。股金的转让,原则上限定在本社社员之内,涉及面相对较小,由信用社办理确认手续即可。无论继承、分割、转让和馈赠,其行为结果所产生的新的受益人,只要其持有股金且达到入社资格额度,都承认其社员资格,并办理相应的入社手续,享有同样的社员待遇。
  2007年5月16日,市联合社为规范股金管理,全面清理和处置老股金,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金转让、退股审批制度》(塔农信社〔2007〕93号),制度规定:
  1.经塔城市联合社理事会研究决定,授权联合社理事长程文玉对市联合社股金转让、退股申请进行审批,理事会成员不再签署审批意见。
  2.退股社员应填写退股申请书,内容有股民姓名、住址、入股金额、退股金额、入股时间、退股时间及退股理由,交入股信用社。信用分社负责人填写意见,退股社员在信用社有无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同意退股等,签署意见后报联合社会计统计部。
  3.股民转让股金应签订股金转让协议,由转让方、接受方、入股信用社三方签字并盖章,并填写股金转让审批表,报联合社会计统计部。
  4.会计统计部将信用分社上报的退股申请及转股申请交联合社理事长审批,由理事长代表理事会签署意见。
  2004年后,市农村信用社每年增资扩股规模较大,但股本金总产生一些波动。主要原因:部分信用社在扩股宣传中权利宣传多、义务宣传少,风险提示更少;部分股东向农村信用社入股时,没有认真阅读入股说明书,向农村信用社入股时仍存在“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观念,对投资入股的风险意识不够,对投资入股的责任和限制性条件不明白,存在认为退股像取款一样方便等错误认识;投资人在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时没有充分考虑和分析自身的资金实力,没有对资金的使用作合理安排,在信用社公开募集股金时就盲目向信用社入股投资,待后期需要使用资金时便向信用社提出退股申请;当信用社股金红利减少甚至出现没有红利分配时,一些投资者感到向信用社投资达不到预期的收益,再加上金融市场(基金、股票等)的影响,便产生退股的念头。2005年、2006年入股的部分股民不符合退股条件,也提出退股要求,便产生纷争,影响股本金的稳定。2007年9月,股本金余额较年初下降179万元;2009年11月末股本金余额较年初下降396万元。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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