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权结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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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182
颗粒名称: 二、股权结构
分类号: F832;F426;F8
页数: 2
页码: 160-161
摘要: 股权设置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基础建设,是构建社员成分合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是巩固和扩大信用社实收资本的重要途径。股权设置必须坚持尊重历史、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原则,坚持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发展的眼光和科学的态度来把握,才能有利于信用社改革管理与业务经营。
关键词: 资格股 股本金 自然人 信用社 法人股

内容

股权设置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基础建设,是构建社员成分合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是巩固和扩大信用社实收资本的重要途径。股权设置必须坚持尊重历史、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原则,坚持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发展的眼光和科学的态度来把握,才能有利于信用社改革管理与业务经营。
  塔城市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是随着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充实、完善的。20世纪50~70年代,股权比较单一,均为贫下中农股,80年代后期增设集体经济股,但份额较小。
  1996年,根据国务院33号文件精神,塔城市联合社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普遍增设团体股,形成以个体股、团体股、职工股为主要内容的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的设置适应当时我国农村经济成分的变化,体现信用社向需要金融服务的合作者倾斜的原则,也有利于调整信贷结构(包括存量和增量),更好地落实50%以上的贷款给社员的方针,体现信用社尊重老社员,坚持群众性与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经营形式的生产关系相适应,有利于加强经营者(职工)与信用社在根本利益上相联系,推动办好信用社的内在动力。
  200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含职工)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其中关于股权设置的规定还包括:
  信用社社员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股入股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的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1)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2)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股本金总额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5%。
  (3)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不得低于股本金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市联合社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含职工)、法人股。
  自然人股:农民、个体户等自然人成为信用合作社社员(股东),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每股人民币1元)(下同)。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
  职工社员股:信用社职工入社缴纳股金形成职工股,按照信用社章程规定,信用社职工必须缴纳股金成为本社社员,使职工的切身利益与信用社的经营发展更加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信用社职工入股最低限额10000股,股级干部和信用社(含分社)负责人入股最低限额20000股,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入股最低限额30000股。但单个职工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适当加大职工入股额度,有利于增强职工的经营风险意识和责任感。
  法人股:农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社缴纳的股金形成法人股。法人股的设立是与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大量经济联合体、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和私营企业等对金融服务的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吸收法人股社员,不应追求入股面,要择优分批进行,着重把那些资信等级高、产品结构合理、市场占有率高、市场前景好、法人代表遵纪守法,是信用社生息大户或较大户的企业吸收进来。这样做也有利于对未被吸收的企业产生激励作用,促进它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信水平,尽快达到入社条件。法人股一般占用贷款额度比较大,信用社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承担的风险也大。因此,吸收法人股入社要经理事会批准。对法人股社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出现问题可及时调整。法人股入股最低不少于10000股,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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