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假币的鉴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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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172
颗粒名称: 二、假币的鉴定
分类号: F832;F822;F426
页数: 1
页码: 153-153
摘要: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关键词: 真伪鉴定 持有人 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假币收缴

内容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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