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恢复发展时期的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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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157
颗粒名称: 三、恢复发展时期的体制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2
页码: 136-137
摘要: 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发布,提出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各地一定要把信用社办好,明确要求“在明后两年内,要把银行和信用社整顿好”。
关键词: 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 自治区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内容

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发布,提出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各地一定要把信用社办好,明确要求“在明后两年内,要把银行和信用社整顿好”。
  1978年4月2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向自治区革命委会上报《关于贯彻国务院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和有关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问题的报告》。报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1)信用社机构按人民公社建立,一个公社已有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的地方、所、社实行合署办公;(2)信用社人员编制要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3)信用社职工应由当地县(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4)信用社职工待遇应与人民银行职工基本一致。是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一个公社合并为一个机构,实行统一领导,挂两块牌子,使用两个印章,办理银行和信用社的各项业务。当年,塔城县信用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的领导和具体操作下,与所在的公社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各项业务从此与银行接轨,且完全按照银行的规则运作。
  1979年5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指出农村信用合作社既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现在信用社的任务很重,人手不足。为加强农村金融工作,信用社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编制、抓紧配齐。信用社职工的管理、政治待遇、福利待遇和口粮要同银行职工一致起来。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农业银行塔城县支行于1979年12月再次恢复成立,内部设有信用合作股,对全县农村信用社进行领导管理。届时,全县有信用社6家,职工26名。
  1980年9月10日,农业银行总行印发《关于做好当前金融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优势,把信用社搞活。农村信用社应该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社要办得灵活些,这样才有利于搞活农村资金,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是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北京召开全国信用合作会议,讨论研究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问题,认为当时信用社管理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一是在指导思想上否认信用社与国家银行两种所有制金融机构长期并存的历史作用,急于把信用社过渡到国家银行;二是银行用行政方法管理信用社,统得过多,管理过死,使信用社没有自主权而成为银行的附属物;三是信用社的干部管理、资金管理、业务制度、利率等与银行一致,缺乏灵活性,存、贷款利率倒挂,限制了业务的发展;四是财务上不讲究核算,经营成果与职工利益不挂钩,亏损由银行补贴,行、社共吃“大锅饭”;五是信用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股金停止分红,脱离社员群众。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信用社失去合作金融的特点和优势,不能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不利于支持农村商品生产和活跃农村经济。会议提出了信用社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具体方案,从此拉开了信用社改革的序幕。
  从1981年开始,遵照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的有关指示精神,在农业银行塔城县支行的具体领导、安排下,塔城县农村信用社随着全国改革开放的实施,逐步走上改革发展之路。按照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规定的原则,逐步理顺银行和信用社的关系,对信用社组织资金率、资金利用率、工作质量、费用开支、盈余情况进行考核等改革措施使信用社的业务有较快的发展。1982年,初步恢复信用社的群众性和民主性,加强了信用社与社员的联系。各信用社开展股金清理工作,确定社员入股数量和股金数额不受限制(但不管入股多少社员一人一票),集体经济单位也可入股。信用社在业务经营上也有了较大自主权,农业银行县支行将原来对信用社实行的指令性计划变为指导性计划,在资金运用等方面有较多的灵活性。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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