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公社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5156
颗粒名称: 二、人民公社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体制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3
页码: 134-136
摘要: 1958年9月,塔城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共建立10个人民公社。1959年2月整顿人民公社时,按照一区一社的原则,将原来的10个人民公社调整为6个。同时,按照人民银行新疆分行的决定,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一”(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一包(包财政任务)的财政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和设在公社的银行营业所合并,成立公社信用部,在国家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条件下,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贫下中农 县支行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内容

1958年9月,塔城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共建立10个人民公社。1959年2月整顿人民公社时,按照一区一社的原则,将原来的10个人民公社调整为6个。同时,按照人民银行新疆分行的决定,实行“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一”(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一包(包财政任务)的财政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和设在公社的银行营业所合并,成立公社信用部,在国家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条件下,实行信贷资金差额包干。
  1959年5月,根据国家停止“两放、三统一、一包干”的决定,塔城县将银行营业所收回人民银行塔城县支行,将信用社下放给生产大队,变为信用分部。信用分部工作人员由生产大队管理,盈余由生产大队统一核算,业务由生产大队和银行营业所共同领导。农村信用社丧失自主权。公社化以前农村信用社有一套民主管理机构,至此自行消失。有的大队随意调用信用分部工作人员,有的信用分部资金被大队挪用,有的大队对信用分部疏于管理,造成财物、账务混乱,长期不记账,贪污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1960年春,针对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塔城县支行对信用社进行整顿。5月,人民银行塔城县支行在《关于做好清理历年农贷和进一步加强信用社整顿的报告》中指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整顿工作,全县农村信用社现在8家,分布于城镇、郊区各1家、喀拉哈巴克2家、恰夏1家、阿西尔2家、阿不都拉1家。这些社虽经过今春的整顿,但抓得不狠,整顿得不彻底。目前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是:组织机构不健全,组织领导人员缺额很大,妨碍各项业务的发展;有些社由于资金基础薄弱和业务开展得不好,将集体存款用于贷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存款的支付,造成社员对信用社的不良影响;财务账务比较混乱,债权债务尚未落实,还存在着账据账实不符的现象。”通过人民银行塔城县支行对信用社的整顿,健全与调整机构,配备和培训信用社干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促进了信用社业务的发展。
  1961年9月26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信用社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草案)的通知》,指出:“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有两种所有制:一种是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制的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农村劳动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信用社的性质、任务、民主管理、业务政策等问题都作明确规定。
  1962年春,塔城发生边民越境的“伊塔事件”,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塔城县边民前往前苏联6985户,28984人,占到当时全县总人口的48%,造成大量土地无人耕种,牲畜无人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于同年4月底,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农七师、农八师和建工一师等单位抽调大批职工和干部,组成“三代”(代耕、代牧、代管)工作组来塔城县帮助恢复生产。是年8月,又决定在塔城县境内沿中苏边境建立3个边境农垦团场。在此形势下,塔城县对行政区划进行一次较大的调整:撤销叶尔盖提和火箭公社建置,这两个公社原辖区移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边境农场;撤销高速度公社,成立哈尔哈巴克公社和恰夏公社;撤销十月公社,成立阿西尔公社和阿不都拉公社。在边民越境事件中,塔城县大部分信用社解体,仅剩信用社4家。人民银行塔城县支行从1962年8月开始,按照县辖各公社新的区划调整情况,开始对全县信用社进行恢复整顿工作。1963年,按照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的要求“加强领导,全面整顿,打歼灭战,消灭三类社”,将整顿工作同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相结合,由社教工作队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组织进行。截至1963年11月,塔城县有信用社12家,其中按公社设置的2家、按几个大队设置的10家。这12家信用社经过恢复整顿,健全机构,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起来。是年1~8月,发放社员生活生产贷款43993.64元,至9月底吸收社员储蓄余额64068.12元,集体存款余额158920.13元。
  1964年2月,塔城县在农村、牧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又称“面上社教”),公社、大队、生产队干部学习中央文件,“洗手洗澡下楼放包袱”,进行“四清”(即清账目、清仓库、清财务、清工分)。1966年4月,塔城县全面开展“四清”(清政治、清思想、清组织、清经济)运动。数月后,“文化大革命”开始,社教运动结合“文化大革命”一起进行。农村信用社的干部随驻地公社干部一起参与社教和“文化大革命”,有的信用社干部受到批判、斗争。人民银行塔城县支行在《关于四清运动汇总信用社干部退回赃物处理问题的报告》中总结说:“经过1966年轰轰烈烈的伟大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整顿,取得重大成果。我县信用社原有干部16人,11人为四不清,贪污金额高达9000元,贪污最多的为3000余元。截至1967年12月,退回赃款近6000元”。
  1967—1968年“文化大革命”初期,群众组织夺中共塔城县县委、县人委的权力后,分成两派,互相对立,造成各单位机构瘫痪,生产、工作无人管,全县处于混乱之中。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受到干扰。1969年4月26日,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塔城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天津召开18个省、市、县银行“斗、批、改”座谈会,提出银行要参加革命大批判,银行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农村信用社必须由贫下中农领导和管理。会议介绍由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做法和经验,由公社(大队)革委会负责人、公社所属大队(各生产队)贫下中农推选的代表和农村信用社干部组成贫下中农占绝对优势的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在社队革委会一元化的领导下管理农村信用社。1970年,塔城县开始进行“一打三反”(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与清理阶级队伍运动。运动中树立贫下中农绝对优势,部分公社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开始对学校、信用社进行领导。
  197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重申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与整顿。一是将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和贷款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作为国家计划的组成部分;二是恢复了农村信用社干部身份和经济待遇;三是对农村信用社的亏损进行补贴。

知识出处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