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5033 |
颗粒名称: | 1985年 |
分类号: | F832;F8;D92 |
页数: | 1 |
页码: | 15-15 |
摘要: |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一号文件)发布,其中第七项政策具体规定: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组织的资金,除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外,全部归自己使用。在保证满足社员农业贷款之后,可以以余款经营农村工商信贷,可以跨地区开展存贷业务。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各专业银行之间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存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 |
关键词: | 中共中央 自负盈亏 农业银行 职工工资 信用社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塔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23章、90节,全面记述了塔城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