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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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977
颗粒名称: 四、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1989年)
分类号: F832;F426;F275
页数: 5
页码: 343-347
摘要: 目录第一章 总则
关键词: 县联社 社员代表大会 理事长 理事会 信用社

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社员
  第四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业务经营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八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发展县信用合作联合社(简称县联社),充分发展县联社为信用社管理服务的职能作用,办理银行和信用社办理不了的特殊业务,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县联社是信用社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联合体,系集体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财产、资金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条 本县联社为管理经营型,是一个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县联社受当地农业银行县支行的政策领导和业务指导。县联社既要充分发挥信用社独立经营业务的自主权,又必须在国家政策、法令、计划指导下活动。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县联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及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辖区的信用合作工作,为基层社服务;经营信贷业务。
  第六条 县联社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信用社执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稽核、辅导信用社的业务、财务和账务工作;
  二、综合平衡信用社各项计划,检查考核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农业银行报送信贷计划,现金计划,提供有关数字资料;
  三、管理全县信用社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及职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组织信用社之间资金余缺的调剂;
  五、管理全县信用社上交的各项基金,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休经费;
  六、组织信用社经验与信息交流,做好承上应下的服务工作;
  七、组织县内社社之间的汇划往来;
  八、接受国家金融机构和基层信用社委托代办业务;
  九、经营信贷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七条 信用社为县联社的社员(简称社员):
  第八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向县联社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表扬、批评和质询权;
  三、有享受股金分红权和享有县联社固定财产、积累的部分所有权。
  第九条 社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县联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维护县联社的合法权益。关心县联社的业务发展;
  四、承担县联社的经营亏损、资金呆滞和意外风险。
  第四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县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每个社员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参加,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表决时,必须要有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社员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二、审查和通过县联社的财务预、决算;
  三、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通过和修改县联社章程;
  五、其他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第十四条 县联社对每次社员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讨论通过的决议等,要认真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归档保管。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联社理事会。
  第十六条 县联社理事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至二名、理事若干名。正副理事长由理事推选,经县农业银行审查,报地区农业银行批准备案。理事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系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聘请县联社主任、经济师、会计师、法律顾问和其他人员;
  四、拟定县联社的业务计划、财务计划和决算方案等;
  五、处理对外重大事项;
  六、社员代表大会授予办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为县联社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职权;
  四、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理事长代理。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聘请,理事长、副理事长也可担任县联社主任或副主任。
  第二十条 县联社主任由理事长聘请,理事会对县联社主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县联社主任有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和领导县联社的日常工作;
  三、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县联社其业务,对内聘任副主任和下属办事人员;
  四、决定县联社人员的奖罚;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其他职权。
  县联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主任代理并报理事会正式聘任。
  第二十二条 县联社内部办事机构设置,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社务、业务、稽核等管理人员,其编制一般应控制在全县信用社职工人数的10%以内。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和有关制度,本着高效率、高质量拟配。
  第六章 业务经营
  第二十三条 县联社经营业务,必须具备“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业务的原则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最好、照章纳税。
  第二十四条 县联社业务范围,除办理工商个体户、经营承包户、经济联合体和乡镇企业的存款业务外,可以扩大到集体、国营单位和企业,并同专业银行业务适度交叉。
  第二十五条 县联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股金;
  二、积累和各项基金;
  三、储蓄、单位存款和结算准备金;
  四、拆借资金。
  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贷款对象、范围、投向、投量由县联社根据需要灵活确定。主要为进城农民服务;可办理专业银行、信用社不愿办和办不了的贷款;可与专业银行、信用社联合贷款;可自办或参加资金拆借市场,可试办金融租凭、委托贷款、票据贴现、代理保险、代理发行股票以及有价证券的代保管理等新业务。
  第二十七条 县联社必须是在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业务周转金的前提下,才能充分运用其可用资金发放贷款。贷款审批权限,由各地自定。县联社发放贷款必须贯彻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讲求社会经济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联社是一级核算单位。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账务组织,均按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信用合作社财务会计基本制度》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县联社的各项费用开支,原则上要在自营业务收入中列支,如确有困难,可对信用社提取适量管理费解决。
  第三十条 银行干部在县联社专职工作的,全民干部的性质不变,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包括费用均由县联社负担。可先由银行按标准开支,年末由县联社一次性划付。
  第三十一条 县联社盈余分配。股金分红额度原则上掌握在收益部分的40%,其余部分提留县联社本身发展基金和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 县联社发生亏损和意外风险时,可按公积金、企业基金和呆账准备金、股金顺序弥补,仍不足或有争议时可报上级农业银行或提请司法机关裁决。
  第八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联社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在工作人员不称职时,县联社主任有权做出解聘决定。如果固定工可考虑解聘留用或退回原单位,解聘留用期间或退回原单位一年期间内,停发奖金;如系新招合同制职工,不予考虑,自谋职业。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招工实行合同制,要接受农业银行下达的指标管理。由县联社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统一考核,择优录取,报上级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县联社工作人员出现渎职行为时,视情节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或开除等处分,违反国家法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修改时亦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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