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哈巴河县齐巴尔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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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4976
颗粒名称: 三、哈巴河县齐巴尔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1984年)
分类号: F832;F426;F8
页数: 4
页码: 340-343
摘要: 第一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农村金融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农村中起民间借贷作用。
关键词: 农业银行 社员代表大会 民主管理 信用社 委员会

内容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农村金融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农村中起民间借贷作用。
  信用社具有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
  第二条 信用社在农业银行领导下,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抽调或挪用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
  第三条 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的金融政策,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在本社范围内,大力组织农村闲散资金,积极支持社员个人与集体经济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合理资金需要,帮助解决社员生活上的资金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为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服务,为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服务,为社员群众服务。
  第二章 社员
  第四条 凡居住在信用社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人民,承认社章,交纳股金者,均可加入信用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凡与信用社发生业务关系的各种合作经济单位,经单位申请,民主管埋委员会批准,也可加入信用社为集体社员。
  每一农户原则上有一人入股即可,每一社员至少交纳一股,多入多交不限,每股股金为人民币壹拾元。集体社员每股股金为人氏币壹佰元。不论股金多少,每一社员只有一票表决权。
  新入社应交入社费三角。
  第五条 社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优先贷款和享受低于非社员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对本社各项工作及工作人员建议、批评监督和质询的权利;
  (四)有享受股金分红的权利;
  (五)有享受信用社举办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的权利。
  第六条 社员义务
  (一)交纳入社费和股金:
  (二)遵守社章及各种规则,执行社的决议;
  (三)维护公共利益,爱护社的财产;
  (四)积极向信用社存款,按期归还贷款;
  (五)宣传办信用社的意义,协助发展社员,开展业务。
  第七条 社员股金不得转让他人。社员死亡,股权可由法定人继承。社员因迁出社区或其他原因,要求退社,随时退还其股金。社员退社,入社费不退。
  第八条 社员对社的巩固和发展有显著贡献的,可给予荣誉的或物质的奖励。社员违反社章,信用社有权给予批评和教育。
  社员因触犯国法被剥夺公民权者,信用社同时停止或取消其本人的社员资格,依章退还股金或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小型多设,方便群众,信用社以下可设立信用分社、储蓄所、服务点(社的派出机构)和信用站(代办机构),一般都由信用社统一核算。
  第十条 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其名额定为20人。社员代表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反映到社员代表大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以后,负责把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社员报告。
  第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社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察员;
  (三)审查和通过社的业务、财务计划;
  (四)审查和通过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通过年终决算和盈亏处理方案;
  (六)其他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召集。如民主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遇特殊情况时,得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民主管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民主管理委员会推选,主任由信用社主任担任。民主管理委员会月或每季开会一次,由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开会时应通知监察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社员代表大会和上级报告工作;
  (三)向社员代表大会公布账目;
  (四)领导信用社及辖属网点经营业务,管理财务,处理日常工作;
  (五)拟定业务,财务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决算,按政策制订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六)根据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招聘、撤换、奖惩信用社、站的工作人员;
  (七)对外代表信用社签订合同、契约;
  (八)其他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第十五条 监察员的职责是:
  (一)监督民主管理委员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和上级指示的执行;
  (二)监督检查民主管理委员会和社的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和贯彻政策、经营业务、财务、账务管理等事项;
  (三)检查信用社、站人员违反政策规定,徇私舞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四)收集社员要求和反映,向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查问;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出席方能开会。议案或决议须有出席人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信用社社员代表、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任期都是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信用社职工
  第十八条 信用社实行定员、定额制度,职工的配备要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信用社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在编制职工的政治、经济待遇和银行职工一致。从一九八三年起新增职工实行合同制度,不转城镇户口,不吃商品粮,不拿固定工资,原则上按业务量计酬。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长期抽调信用社职工做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职工实行技术职称制度,由农业银行定期进行业务考核,授予相应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职工都必须努力学习,钻研业务、遵守制度、奉公守法,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勤勤恳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在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计划指导下,独立自主,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农村个人及集体单位、联营企业的各项存放。也办理经银行同意,距离信用社较近的国家机关、学校、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二)对农户及个体经济户发放生产、生活贷款,对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联营企业发放生产周转和生产设备的贷款;
  (三)办理农村各单位之间,城乡单位之间经济往来的转账结算;
  (四)受农业银行委托,对开户单位实行现金管理;
  (五)受农业银行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办理代放、代收、代付、代办保险等业务。代理时和委托方订立合同,并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信用站在信用社的领导下,办理农村个人储蓄存款和对农户发放贷款,也可以只办储蓄,不办理贷款。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的贷款要坚持以支持农业生产为主,支持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支持流动资金周转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各项存款利率,各项贷款利率、行社往来利率及利率的浮动,都按国家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吸收的各项存款,要有20%~30%作为兑付存款保证金存入农业银行,信用社资金发生困难,向农业银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借款单位向信用社贷款,也不得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和限制、阻挠收回应当收回的贷款。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实行计划管理。制订年度分季业务计划和财务计划开展业务,管理财务。
  第三十条 对各项贷款建立审批制度和按期限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安全、合理、及时、手续简便和按期收回。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实行经济核算制度,贯彻勤俭办社方针,制定经济核算的考核指标,对主要业务,工作质量和经营成果按期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信用社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度,制定奖罚标准,贯彻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的账目,必须日清月结,定期向农业银行报送有关报表,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公布账目(储蓄存款不公布)。
  第七章 盈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做出决算报表,提出盈亏处理意见,经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报农业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年终后的纯益,先按规定提取职工劳动分红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然后按下列比例分配:
  (一)股金分红最高不超过10%;
  (二)公益金最高不超过5%,用于信用社社员文化福利等事业和奖励不脱产民管委员会及社员代表;
  (三)上交信用合作基金最高不超过20%;
  (四)公积金不少于65%。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的亏损,应用公积金弥补,没有公积金的,计划内的亏损申请农业银行拨补,计划外的,原则上由民主管理委员会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信用社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当地政府和农业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知识出处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哈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哈巴河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哈巴河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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